徐女士、楊女士等人進城打工多年仍然買不起房子。但為了方便,他們便放棄單位宿舍到外邊租房居住。豈料,外出租房也有很多麻煩,有時遇到了糾紛還不知道如何解決。以下3個案例的處理方式,為徐女士等農民工解決租房問題提供了答案。
【案例1】
他人手中轉租,租賃合同無效
2020年5月9日,徐女士在公司附近從邱某手中租住了一套房屋。豈料,一個月後,房東肖某找上門來,要求徐女士立即搬離,並稱其只是將房屋租賃給邱某,而邱某轉租並沒有徵得其同意。此時,邱某早已攜帶徐女士交付的5000元押金逃之夭夭。
【點評】
房東有權要求徐女士搬離。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與之對應,邱某隻是個「二房東」,無權對房屋進行處分,其未經肖某同意的轉租行為當屬無效。本案的教訓在於租賃人與出租人籤訂租賃合同時,務必要求對方出具身份證件、不動產證書等,以確認房源和房東身份。
【案例2】
租住違章建築,可以索要損失
楊女士與丈夫同在一家公司,且與公司籤訂了長期書面勞動合同。為方便起居,楊女士在公司附近租住了一室一廳,並與房東約定租期五年,楊女士可以對房屋進行裝修,費用由楊女士承擔。可是,夫妻二人入住不到一個月,便得知該房屬於違章建築,已被政府列入強拆。
楊女士目前最擔心的問題是:她能否要求房東賠償4萬餘元裝修費用?
【點評】
楊女士有權索要賠償。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本案中,房東有難以推卸的責任。原因有二:一是房東明知房屋系違章建築,甚至已列入強拆,卻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對合同無法實際履行採取無視的態度;二是楊女士信賴利益受到了損失。其不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還因裝修導致其存在實際的經濟損失。
【案例3】
與人合夥群租,擾鄰應予解散
為了省錢又有住處,黃某等15名農民工在一處小區內租賃了一套包括廚房、陽臺在內100平方米的房屋。此後,他們用木板將房間分隔成15份,每人佔用一間。
入住後,因為人多,每個人的性格、喜好不同,再加上他們的作息時間不一,嚴重幹擾了鄰居的生活及休息。因協商未果,鄰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散黃某等人的共同居住狀態,法院審理後支持了鄰居的請求。
【點評】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一方面,黃某等的行為違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黃某等將100平方米套房加以分割,既改變了原有最小出租單位(房間),廚房、陽臺也成了出租對象,且人均建築面積大大低於對應標準。
另一方面,黃某等侵犯了鄰居的相鄰權。《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而黃某等的行為不僅不能方便生活,反而給鄰居生活、休息造成很大麻煩。顏東嶽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