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書網公開一份刑事判決書,成立20多年的上海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顧問有限公司,其法人曹某超因在經營公司安徽分公司期間涉嫌詐騙,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涉案總金額超過2億元。
據判決書顯示,新蘭德公司成立於1993年11月1日,2017年9月20日登記時法定代表人是曹偉超;經營範圍是證券軟體研發、銷售,證券投資諮詢,資產管理、投資管理;2017年11月24日辦理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證券期貨業務範圍為證券投資諮詢;新蘭德安徽分公司成立於2015年9月16日,負責人為程鑫;經營範圍為證券諮詢,證券軟體研發、銷售。
2014年7月3日,許文出資收購具有經營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上海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簡稱「新蘭德公司」)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6日,新蘭德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設立上海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顧問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簡稱「新蘭德安徽分公司」)。
新蘭德公司對外宣稱主要提供四種服務:「勝贏版」(25800元一年)、「智贏版」(98000元一年)、「慧贏版」(投資額的10%一年)、「私人定製計劃」(投資額的30%一年)。其中「勝贏版」服務內容主要是個股推薦、買賣點把握等;「智贏版」服務內容主要是由首席老師提供上述服務;「慧贏版」和「私人定製計劃」服務內容相近,主要是公司利用私募、外圍等資金計劃拉升股價的服務。
五步連環套800多名投資者被騙2個多億
2015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曹某超、曹某英、王某弟、羅某在負責經營新蘭德安徽分公司期間,通過下面五個步驟,一步一步誘使投資者上當受騙:
1.新蘭德公司的媒體部通過錄製有投顧資質的指導老師講解證券的相關視頻到電視臺、網站等媒體播放,並留下公司的QQ號碼、手機號碼、微信二維碼等聯繫方式,吸引客戶與公司聯繫。
2.新蘭德安徽分公司的市場部對接引流成功的客戶,採取向客戶發送老師推薦股票上漲的盈利圖、成交單等方式吹噓老師股票諮詢的實力,促進客戶支付定金購買其公司的體驗服務,隨後市場部將客戶移交該公司的拓展部。
3.拓展部繼續拓展客戶,先向客戶誇大宣傳公司所謂的首席老師或者核心團隊的實力和作用,並以跟著首席老師或者參加核心團隊操作股票的名義讓客戶補齊全年費用,後將補齊年費的客戶邀請進入核心QQ群。
4.在核心QQ群內有「老師號」、「助理號」、二至五個真實客戶號、四五十個「戰友號」,拓展部主管人員在核心QQ群內冒充首席老師並操作「老師號」,虛構將推出與私募、外圍等機構合作拉升股票的計劃,市場部和拓展部的業務員冒充客戶並操作「戰友號」,虛假宣傳「定製計劃」等項目,烘託首席老師及上述計劃,謊稱之前參加上述計劃盈利60%以上,「老師號」、「戰友號」還會私下聯繫客戶,引誘客戶參加上述計劃能讓其盈利,騙取客戶的信任。
5.客戶繳納高額的「慧贏版」或「定製計劃」的服務費後,公司並未提供所謂的「拉升股票」等計劃操作的服務,仍與普通服務一樣給客戶發送股票資訊和推薦個股,隨後拓展部把客戶移交該公司的客服部。客服部繼續發送股票資訊和推薦個股,並處理客戶投訴及退款等事項。
綜上,被告人曹某超、曹某英、王某弟、羅某等人,通過上述手段,騙得被害人陳某1等805人服務費共計人民幣257572982元,案發前已退款共計人民幣30333835餘元,實際騙得共計人民幣227239146餘元,其中被告人曹某超、曹某英各參與騙得共計人民幣227239146餘元,被告人王某弟參與騙得共計人民幣209787154餘元,被告人羅某參與騙得共計人民幣199553309餘元。
紹興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曹某超、曹某英、王某弟、羅某結夥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弟、羅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被告人王某弟、羅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
被告人曹某超、曹某英、王某弟、羅某應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曹某超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並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曹某英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並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王某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並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羅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並處罰金。
(封面圖來自:攝圖網)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