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設「冷靜期」,不是要給家暴者「留空子」

2020-12-05 新京報

▲圖片來自影視劇《三十而已》。

隨著這兩天「上海離婚登記預約將改為申請預約」引發熱議,協議離婚設「冷靜期」的熱度再度登上熱搜。

據報導,《民法典》即將在明年1月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近日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引發民眾熱議。針對社會關注的「冷靜期規定是否不利於保護受家暴當事人」問題,民政部4日回應:「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別誤解了協議離婚設「冷靜期」的意思

在網上,輿論對協議離婚設「冷靜期」某些影響的顧慮,也說明公眾對協議離婚、訴訟離婚的分工和定位有理解偏差,這也提醒司法部門:在《民法典》實施之後,許多配套的工作還需要跟上。

在這裡,需要普及的法律知識是:

首先,我國的離婚方式一共有兩種,一種是訴訟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前者是去法院訴訟,後者是到民政機關。

協議離婚的前提,就是夫妻雙方對於離婚達成一致,並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籤訂離婚協議書。所以說,要去民政局協議離婚的,肯定是必須取得雙方的一致同意。這意味著,家暴發生後,只要夫妻中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有沒有「離婚冷靜期」,都不能協議離婚。

其次,《民法典》設置「離婚冷靜期」的初衷,不是為了維護過時的「寧拆一座廟,不破一樁婚」的婚姻觀,更不是給家暴等惡習撐腰,而是避免離婚太「任性」,為婚姻引進了「黃牌」機制。

據相關調查,不少「閃婚閃離」的導火索都是芝麻綠豆的小事。現實中,原本感情基礎不錯,但話趕話因為一句「明天民政局離婚」,雙方在情緒激動期就「閃離」此後後悔不已的案例並不少見。

所以,在編纂《民法典》時,立法機關希望給予一定期限的「冷靜期」,讓協議離婚「不太方便」,讓離婚成了「兩步走」:先去申請離婚登記,30天之後雙方再親自去申請離婚發證。30天的冷靜期,是為了給走向婚姻危機邊緣的夫妻一個「踩剎車」的機會,避免婚姻當事人輕率離婚、衝動離婚。

而如果「冷靜期」內一方反悔不同意離婚,也說明之前就離婚而達成的共識很脆弱,若其中另一方堅持要離,可以走訴訟離婚渠道,這樣也能從法律上進一步廓清事實,給雙方更牢固的保障。部分人「離婚勸退」的憂慮也是多餘的。

▲圖片來自影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

不能讓家暴者「鑽法律空子」

這次民政部表態,「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既是面對民意反彈的及時回應,也是對相關法律常識的普法釋疑。

從法律角度講,哪怕是夫妻中一方有家暴、出軌等嚴重危害家庭關係的行為,只要一方不同意,無論有沒有「冷靜期」,都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在此情況下,另一方只能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但我們也要看到,雖然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是兩個不同的途徑,但婚姻關係很微妙,不可能像立法規定的這麼非黑即白。比如,在發生了嚴重的家庭暴力之後,雙方都同意去離婚了(特別是施暴方已經同意離婚了),但在這30天的「冷靜期」裡面又會生出枝節來,如一方反悔,要求對方「補償」,或施暴方又祭出甜言蜜語、發動三姑六婆來施壓,另一方迫於壓力又忍了……當此之時,提高離婚門檻對制止家暴難免會產生不利影響。

之前在《民法典》立法時,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建議,對於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不適用冷靜期。今年5月,全國人大法工委曾做出回應:將確立離婚冷靜期的甄別機制,將家暴排除在適用離婚冷靜期的範圍之外。但這或許需要在法律修訂時才能得到呼應,在此之前,所有實施協議離婚的,都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

這背後的現實因素是:民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不可能像司法機關那樣,有能力查清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家暴的情形,最終的甄選機制可能就淪為「一刀切」。但既然《民法典》已經正式公布,「離婚冷靜期」即將實施,那就應該正視正反兩方面的效應,在司法環節著力避免讓家暴者「鑽空子」。

進一步言之,目前民政部門沒有對於家暴等特殊離婚事由的甄別機制,這就需要,法院在離婚訴訟上對家暴受害者給予更多的司法政策傾斜,讓其免受其害,受到更好的保護。

□沈彬(媒體人)

編輯:陳靜 實習生:潘宇潔 校對: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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