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政部近日發布的文件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
真的來了!
消息一出
相關話題
一度登上微博熱搜
引發網友關注
離婚冷靜期是什麼?怎麼個「冷靜」法?
首先,離婚冷靜期設定為30天;
其次,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再一個」30天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這五個步驟:
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申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受理
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為什麼要設置離婚冷靜期?
一聽到「離婚冷靜期」,很多網友立馬提出質疑:「這是在幹涉婚姻自由嗎?」
根據民政部統計,自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連續16年上漲,「閃婚」後「閃離」等輕率離婚現象有持續增加的趨勢,甚至出現了「深圳離婚預約一號難求」的現象。
有專家表示,30天的離婚冷靜期沒有違背「離婚自由」的原則,而是為了預防在協議離婚中出現的衝動型離婚,並且它只適用於協議離婚。
調解是「最後的剎車」,可不是每次「剎車」都能攔住奔湧向前的「火氣」。這種情況下,離婚冷靜期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衝動離婚的現象。
遭遇重婚、家暴、遺棄等情況,咋辦?
離婚冷靜期還沒開始實施,可是有人已經對此動起了壞心思。
網友提供的例子包括揮霍財產、轉移財產、仿造債務、家庭暴力、婚內出軌等,一旦遭遇這些情況,離婚冷靜期會變成「窗口風險期」嗎?
其實,訴訟離婚並沒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對於存在家暴、遺棄等雙方達不成離婚一致意見的情形下,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而在訴訟離婚中,「調解」也是必經的程序,調解包括調和與調離兩種形式。
在調離的過程中,也一定是經過調解雙方,就是否離婚、是否這個孩子歸誰撫養、債務怎麼清償等等一系列重要問題,雙方達成一致,當事人接受了、執行了,才能夠真正地做到案結事了。
在調離時會產生「久調不決」的情況,一方面是因為法律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沒有對調解的時間做硬性規定。此外,離婚涉及感情問題,人就容易激動,往往就需要緩解一下雙方的情緒,從而導致很多離婚案件時間拖得比較長。
對於「久調不決」情況,民法典第1079條在原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外,新增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
文章綜合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央視新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