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評論|偷井蓋涉「故意殺人」,其餘問題呢?

2021-01-20 封面新聞

□ 李曉亮

有首老歌,叫《抓賊》。出自二十年前,東北人雪村老師音樂評書專輯《東北人都是活雷鋒》。

歌,很簡單。時長2分30秒,前一分鐘,前情提要,月黑風高,有人偷盜。剩下1分30秒無限循環,魔音洗腦:「抓賊 抓賊,偷井蓋的賊呀;多少人因為他們成了殘廢。抓賊 抓賊,偷井蓋的賊呀;一定要讓他們低頭認罪」……

這或是最早一批網絡神曲。「一個井蓋值好幾千,怎能讓壞人拿去賣錢」,是歌詞,也是民意。當時流行的地域攻擊,有一種就是「偷井蓋」標籤。「地域黑」很低級,卻也說明「偷井蓋」成風,確是城市頑疾。

窨井蓋被盜,不只是市政財物損失,更大危害在於多數管井,位於道路中央,不管車行道還是人行道,缺了井蓋,都是極大公共安全隱患。因之受傷、致殘甚至喪命的,不知凡幾。

如神曲所說,偷賣一個幾千塊井蓋,就可能落下致人殘廢的罪過。但此前執法處理,或多「就下不就上」,至多按偷盜損毀財物論,而非按傷人罪論處。執法力度和違法成本都較低,難以震懾犯罪,所以才成牛皮癬式頑疾,難以根治。

終於,該來的還是來了:「盜竊破壞窨井蓋可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定罪處罰!」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文件,加強對相關犯罪打擊,維護「腳底下安全」。

遲來的執法加碼,就如對搶方向盤,對高空拋物,對無良養犬等專題執法升級一樣,也如疫期中央地方對利用疫情犯罪,嚴刑峻法,適時重懲一樣。在社會關切的重難點問題上,法律回應就該及時。

好飯卻來得太晚:僅2017至2019年報導的窨井「吃人、傷人」就有70餘件。但被究刑責的少,處罰過於寬緩,窨井管理失職瀆職等也未被追究。

七年前,暴雨中湖南女孩殞命張著嘴的奪命管井,曾引起震動。不過,多年過去,依然未有改善。偷井蓋,只是窨井奪命之一種。還有各種管理瀆職,有「為防盜而用竹篾編的」糊弄人的問題井蓋。

沉降成常態,養護不及時,質量問題頻發,道路病害何止「井蓋易盜」一條?乃至毫無規劃,隨心所欲,挖了埋,埋了挖,「拉鏈式」道路施工,管井設置完全不科學不人性,徒增安全風險等,都是「奪命井」事故主因。

所以,如這一系類問題不解決,即便偷井蓋全按「故意殺人」論罪,也難合上窨井吃人的血盆大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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