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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冠農股份: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關於新疆冠農果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十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關於新疆冠農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十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國楓律股字[2020]A0578 號
致:新疆冠農果茸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稱「《股東大會規則》」)、《律
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稱「《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及貴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所指派律師出席貴公司 2020 年第十次臨時股東大
會(以下稱「本次股東大會」),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已經按照《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對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真實性、
合法性進行查驗並發表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及重大遺漏,否則本所律師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
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併公告,並依法對本法律意見
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和《股東大會規則》第五
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貴公司
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是由貴公司董事會根據2020年11月5日召開的第六屆
董事會第三十次(臨時)會議決定召集。貴公司董事會已於2020年11月6日在《上
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刊登了《新
疆冠農果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三十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新
疆冠農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召開2020年第十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貴公司董事
會已於本次股東大會召開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體股東。
上述公告和通知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包括進行網絡投票
的時間、採用的網絡投票系統)、審議事項,說明了股東有權親自或委託代理人
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以及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出席會議股
東的登記辦法、公司聯繫地址及聯繫人等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表決與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召開,貴公司委
託上海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東大會的網絡投票服務。本次股東大會通過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際網路系統進行
網絡投票的時間為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於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上午 10:30 在本次股東大會公
告通知的會議地點召開,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符合通知內容。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由貴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三十次(臨時)會議決定召
集並發布公告通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貴公司董事會。
根據股東籤名及股東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
及股東的委託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總數 354,401,275 股,佔貴公司股份總數
的 45.15%;經查驗,上述股東及股東的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的資格合法有效;
除貴公司股東及委託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會議的人員為貴公司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及貴公司律師。
根據上海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統計結果並經查驗,通過網絡投
票方式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4人,持有貴公司股份12,450,432股,佔貴公
司股份總數的1.59%。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符合相關
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及貴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及表決的事項為貴公司已公告的會議通知中所列
出的一項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採用了現場記名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就公告的會議通知中所列
明的審議事項進行了審議並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進行了表決。
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上海證劵交易所互
聯網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結束後,貴公司委託的上海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貴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統計結果。
根據上海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統計結果及貴公司現場會議的統計結果,
出席和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共 7 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
數 366,851,707 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46.74%。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投票及網絡投票結束後,貴公司合併統計了議案的現場投
票和網絡投票的結果並予以公布,本次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如下:
審議並通過《關於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的議案。
(同意 366,831,307 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99.9944%,反對 20,400
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0.0056%,棄權 0 股。)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表決方式以記名方式進行,網絡投票通過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上海證劵交易所網際網路系統進行並由貴公司委託的
上海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投票結果。會議記錄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貴公司會
議主持人、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籤署,會議決議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貴公
司董事籤署。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規、規範性文件和貴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本次股
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以及表決結果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貴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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