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過類似經歷的人都知道,健身卡辦時容易退時難,蔣女士也是如此,其所在健身房關門,但想要退卡只能「打折」。為此,蔣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款10404元。海澱法院3日判決,支持了蔣女士的訴訟請求。
有過類似經歷的人都知道,健身卡辦時容易退時難,蔣女士也是如此,其所在健身房關門,但想要退卡只能「打折」。為此,蔣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款10404元。海澱法院3日判決,支持了蔣女士的訴訟請求。
有過類似經歷的人都知道,健身卡辦時容易退時難,蔣女士也是如此,其所在健身房關門,但想要退卡只能「打折」。為此,蔣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款10404元。海澱法院3日判決,支持了蔣女士的訴訟請求。
蔣女士訴稱,2016年6月1日,自己與被告健身中心籤訂健身服務合同並支付服務費12750元,約定辦理健身卡種類為500次卡,有效期自2016年6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2019年12月20日,健身中心所在酒店張貼告示提醒會員,酒店與健身中心的租賃合同到期終止。2019年12月24日,健身中心也通知會員辦理退費登記手續。
蔣女士與健身中心經過核對,健身卡內剩餘408次,健身中心擬退款1785元。因就退款數額相差較大,蔣女士起訴要求健身中心退款10404元。
健身中心辯稱,蔣女士辦卡時,健身中心公布的價格為單次卡是98元,500次卡的價格是18800元,有效期3年。因蔣女士與銷售人員多次討價還價,要求將合同有效期改為5年。健身中心特批蔣女士以12750元的優惠價格辦理有效期60個月的團購卡。經查詢,蔣女士卡內剩餘408次。因健身中心與出租方有糾紛,自2019年12月24日起,健身中心無法經營。對於本案,健身中心有兩種退款方案:按照一年100次,蔣女士還有1年半沒有到期,按照150次退款即退3825元;蔣女士使用的92次按照每次98元扣除,即退3734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蔣女士與健身中心籤訂的健身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該合同中已對履行地點進行明確約定,現因健身中心原因導致蔣女士無法繼續在合同約定地點接受健身服務,蔣女士要求退還剩餘費用的主張,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雙方籤訂的健身服務合同未對退款計算方式進行特殊約定,健身中心主張因蔣女士會員卡性質而減少退費數額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最終,法院判決健身中心向蔣女士退還服務費10404元。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高健 通訊員 陳穆顏
流程編輯: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