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的會見條件
根據公安部《看守所執法細則》等規定要求,符合以下條件的罪犯,可以與其親屬、監護人會見:
已過一審上訴、抗訴期,本人及同案人員均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的;
接到二審判決書的,除死刑案件外;
留所服刑罪犯。
會見包括看守所依職權安排會見、罪犯本人及其親屬、監護人口頭或書面申請會見。
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1990年3月17日起施行,現行有效)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但因案件未決狀態存在較大串供風險,辦案機關一般不予同意,目前暫無前述官方答覆範圍外的家屬會見先例。
二、拘留所的會見條件
根據《拘留所條例》,被拘留人員在拘留期間可以會見近親屬,會見被拘留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