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三名法官+四名陪審員」組成的七人合議庭,依法分別公開審理涉及被告人顏某、周某、馬某的三起侵害消費者權益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並當庭宣判。這三起案件是全疆首批侵害消費者權益領域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顏某侵害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顏某從事涼皮生產經營期間,在其生產加工的涼皮中摻入硼砂以達到讓涼皮口感勁道、不易斷的目的。
2019年8月6日,麥蓋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被告顏某經營的味飯館涼皮進行抽樣並送檢。經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在被告顏某生產經營的涼皮中檢出含非食用物質硼砂270毫克/公斤,並在現場查獲袋裝白色粉末狀物質410克,經檢驗為非食用物質硼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告顏某在其自營的甘肅風味飯館5天賣出加入非食用物質硼砂的涼皮50張,獲利人民幣800元。
處理結果
經檢驗,顏某在明知往涼皮中加入非食用物質硼砂會改變食物原有特性,仍然將加入砌砂的涼皮銷售給消費者,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法院判令被告顏某停止侵害並此後不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涼皮;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支付侵害消費者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金8000元;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喀什日報》上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
周某侵害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周某從事生產批發豆芽生意期間,在豆芽生產的過程中加入「無根水」破壞豆芽正常生長規律,明知購買的「無根水」無任何可安全食用標識,使用「無根水」生產的豆芽食用後對人體可能造成損害,仍然予以添加生產並大量批發銷售流入市場獲利。
2019年11月4日,疏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被告周某豆芽生產作坊查獲待銷售豆芽7.4噸,價值18500元,當場扣押「無根水」220克。被告周某在收到停業整改通知書後停止生產,但仍將尚未出售的使用「無根水」生產的豆芽繼續銷售流入市場。經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被告周某生產作坊生產的豆芽進行抽檢,檢出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鈉成分,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處理結果
被告周某生產、銷售加入4-氯苯氧乙酸鈉成分的豆芽7.4噸,明知豆芽作坊在停止營業期間,仍繼續將查扣的豆芽大量銷售流入市場,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法院最終判決:責令被告周某停止侵害,此後不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豆芽;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支付侵害消費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185000元;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喀什日報》上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
馬某侵害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起,被告馬某在其經營的疏勒縣祖愛豆腐加工廠從事生產銷售豆芽期間,在豆芽的生產過程中添加「無根水」,破壞豆芽正常生長規律,明知使用的「無根水」無任何可安全標識,使用「無根水」生產的豆芽品相好且好賣,但食用後對人體可能造成損害,仍然在生產豆芽過程中添加「無根水」並進行銷售獲利。
2019年11月22日,疏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被告馬某經營的疏勒縣祖愛豆腐加工廠查獲預備銷售豆芽1320公斤,價值達3960元。
處理結果
被告馬某明知使用的「無根水」無任何可安全標識,仍然在生產豆芽過程中添加「無根水」並進行銷售獲利。法院判決:責令被告馬某停止侵害,此後不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豆芽;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支付賠償金人民幣39600元;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喀什日報》上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法院在維護公共利益,保護百姓「餐桌健康」「舌尖上的安全」肩負著重要職責。人民法院的判決,不僅僅是為單純追究被告的法律責任,而是提醒每一個人重視食品安全,增強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共同維護好我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