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縣中小學教師違反師德師風行為
處理暫行實施辦法
指導思想為進一步規範全縣中小學教師師德師風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湖南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範,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一、實施對象全縣各級各類公辦、民辦學校教師和教育工作者。二、實施情形(一)政治紀律「十不準」1.不準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2.不準組織或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3.不準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4.不準洩露國家秘密;5.不準醜化黨和國家形象,詆毀誣衊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人物,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6.不準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7.不準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8.不準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9.不準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或轉發錯誤觀點,編造散布虛假和不良信息;10.不準宣揚封建迷信思想、歪理邪說和低級庸俗文化。違反上述政治紀律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工作紀律「十不準」1.不準無故調課、缺課、停課,出現經常性遲到、早退、中途離崗、酒後上課、課堂上吸菸等違反教學紀律行為,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造成惡劣影響,或在教學時間內出現責任性安全事故;2.不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3.不準無計劃、無教案上課,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安排,敷衍教學,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4.不準上班時間炒股、網購、玩電腦遊戲,不得在課堂上接、打電話等;5.不準向學生亂收費,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指定消費,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等,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6.不準組織、推薦或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其他有償補課,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7.不準要求家長批改作業,或以考試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或按照名次編排座位,產生不良後果;8.不準隨意剝奪學生學習和參加活動的權利,或強迫學生轉學、休學、退學、輟學;9.不準在學生升學填報志願時,強迫、誘導、替代學生填報志願或故意屏蔽陽光招生信息,向招生學校收取、索要與招生相關的費用,變相為招生學校介紹生源,造成買賣生源事實;10.不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違反上述工作紀律的,給予其他處理、警告或記過處分並調離原單位;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三)作風紀律「十不準」1.不準歧視、侮辱學生,或者有其他有辱人格尊嚴的言行;2.不準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正常批評教育與必要適當的教育懲戒除外),給學生身心造成嚴重傷害;3.不準因不公平不公正對待學生引發家校間、師生間矛盾衝突,造成不良影響;4.不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有任何形式的性侵、猥褻、性騷擾學生行為;5.不準在績效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評獎評優等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打擊報復他人;6.不準收受學生或家長財物,謀取個人私利;7.不準利用職務上的影響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8.不準詆毀、侮辱、謾罵、毆打家長或學校教職工;9.不準酒後駕駛、吸食毒品、組織或參與聚眾賭博、網絡賭博、涉黃、涉黑、涉惡活動;10.不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反上述作風紀律的,給予其他處理、警告或記過處分並調離原單位;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相關責任人因失職瀆職發生以下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等方式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1.發生性侵、猥褻、性騷擾學生事件的;2.發生性侵、猥褻、性騷擾學生事件,沒有執行強制報告的;3.剋扣、擠佔學生夥食費或從夥食費中列支與夥食無關支出的;4.其他失職失責的情形。三、處理種類及權限(一)處理種類1.處理種類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其他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等資格。2.處分期限: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3.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二)處理權限1.警告、記過處分,由教育主管部門決定。2.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育主管部門決定。其中,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應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3.開除處分,由教育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4.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等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5.對擔任學校行政領導職務的教師的處理,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教育主管部門作出決定。四、處理流程(一) 對教師違反師德師風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將認定的事實、擬給予的處理種類和處理依據告知被調查教師。(二)作出處理決定並印發處理決定書,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三)將處理決定存入受處理教師的人事檔案。(四)教師在接受調查處理期間,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暫停其工作。(五)教師違反師德師風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處理結果運用(一)受到取消資格處理或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二)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三)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業單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降低崗位等級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四)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學校籤訂的聘用合同。(五)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六)教師違反師德師風行為受到處分,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教育主管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註冊。(七)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八)教師違反師德師風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必須予以清退或上繳。違反師德師風行為謀取的獎勵、榮譽稱號,或在獎勵、榮譽稱號期間有違反師德師風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取消其相應的獎勵、榮譽稱號,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響。(九)教師受開除以外處分,在受處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沒有再出現違反師德師風行為的,處理期滿,經處理單位批准後解除處理。教師在受處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理。(十)教師在受處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理期滿後,自動解除處理。六、處理解除(一)處理解除後,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職務等級和工資待遇。(二)教師處理解除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教師資格定期註冊。(三)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後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七、其他(一)學校要加強對本實施辦法宣傳、執行、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向社會公布監督方式,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二)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執行。(三)本實施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來源:花垣縣教體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