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發布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負面清單!這些行為將受處理

2020-12-04 澎湃新聞

為完善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海南省教育廳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負面清單》《海南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海南省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負面清單》和《海南省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等四個文件,具體內容一起來看↓↓↓

根據教育部印發的《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結合我省實際,省教育廳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負面清單》,現予以公布。中小學教師存在以下行為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參加邪教組織,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等。

四、學風不濃,玩風過盛,作風漂浮,沉迷於享樂主義等不良風氣,不重視專業能力提升,無故不參加思想政治和業務的培訓,給教師正面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五、無重大疾病、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或對工作「挑肥揀瘦」,推諉、抗拒擔任班主任等工作,給學校工作造成損失。

六、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不落實教學教研常規,不認真進行備課、授課、布置與批改作業、輔導學生、考試與評價、課後總結反思等,漠視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和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在學校師生及家長當中產生負面影響。

七、對學生缺乏愛心,歧視、侮辱、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八、不履行安全職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九、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對學生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十、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等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閒等活動。

十二、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向學生推銷或強制學生訂購圖書報刊、教輔材料及其他物品、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三、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十四、詆毀、侮辱、謾罵、毆打家長或學校教職工,或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影響教育形象、校園和諧。

十五、參加封建迷信、賭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動。

十六、吸食、注射毒品;或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十七、違反勞動紀律,無故遲到、早退或曠工,或在工作時間從事炒股、經營微商、玩遊戲等與工作無關事務。

十八、其他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海南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和《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範,結合我省教育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全省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校外教育工作機構(含少年宮、青少年校外活動中心、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等)、教學研究室(含研訓中心)、電化教育、教育綜合服務中心(含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考試命題評價等機構的教師。此條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處分對象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

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四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或其他處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其他處理的,可與處分一併或單獨作出: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參加邪教組織,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等。

(四)學風不濃,玩風過盛,作風漂浮,沉迷於享樂主義等不良風氣,不重視專業能力提升,無故不參加思想政治和業務的培訓,給教師正面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五)無重大疾病、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或對工作「挑肥揀瘦」,推諉、抗拒擔任班主任等工作,給學校工作造成損失。

(六)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不落實教學教研常規,不認真進行備課、授課、布置與批改作業、輔導學生、考試與評價、課後總結反思等,漠視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和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在學校師生及家長當中產生負面影響。

(七)對學生缺乏愛心,歧視、侮辱、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八)不履行安全職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九)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對學生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十)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等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閒等活動。

(十二)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向學生推銷或強制學生訂購圖書報刊、教輔材料及其他物品、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三)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十四)詆毀、侮辱、謾罵、毆打家長或學校教職工,或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影響教育形象、校園和諧。

(十五)參加封建迷信、賭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動。

(十六)違反勞動紀律,無故遲到、早退或曠工,或在工作時間從事炒股、經營微商、玩遊戲等與工作無關事務。

(十七)其他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五條 中小學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或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造成極壞社會影響的。

第三章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處理的適用

第六條 教師受到處分,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註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教師受記過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教師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期間不能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教師受撤職處分期間不能重新申報專業技術資格。

第七條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受到處分的,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理:

(一)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處分的,在當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評優,並由所在學校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扣除其當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

(二)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三)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評審),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及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專業技術職務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受到撤職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撤銷相關職務等級,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按低於一個及以上層次的專業技術職務和降低一個及以上崗位等級聘用,同時按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專業技術職務等級的崗位。

(六)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

(七)中小學教師同時有兩種及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中小學教師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八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四章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處理的原則、權限和程序

第九條 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十條 違反師德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對主動承認錯誤、停止違反師德行為並退出違規所得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屢教不改的,拒絕或者幹擾調查,以及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十一條 對教師的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由學校主管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五)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或黨內職務,因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處分的,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辦理,涉及開除的,需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對教師的調查處理,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學校及學校主管部門發現教師存在違反第四條、第五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二)學校及學校主管部門對受調查教師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要進行覆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對擬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以上處分的,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組織聽證;

(三)按照處理決定權限,給予處分、免於處分、其他處理或撤銷案件的決定;

(四)處理決定單位印發處理決定;

(五)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並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並在一定範圍內宣布;處理決定書在送達教師本人時,應實行送達制度;

(六)將處理決定存入教師檔案;

(七)處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教師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學校主管部門申請覆核。對覆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覆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學校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原處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覆核申請後的三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受理申訴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覆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的執行。教師不因提出覆核、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第十五條 教師在接受調查處理期間,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或者學校主管部門暫停其職責,違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處分的解除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後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學校及學校主管部門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理

第十七條 學校及學校主管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範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範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或因師德失範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對第二條所稱教育機構中的教輔人員、工勤人員給予處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教育廳2017年印發的《海南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試行)》(瓊教師〔2017〕16號)同時廢止。

根據教育部印發的《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省教育廳制定了《海南省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負面清單》,現予以公布。幼兒園教師存在以下行為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理:

一、在保教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保教活動、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參加邪教組織,在幼兒園進行宗教活動等。

四、學風不濃,玩風過盛,作風漂浮,沉迷於享樂主義等不良風氣,不重視專業能力提升,無故不參加思想政治和業務的培訓,給教師正面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五、在工作期間玩忽職守、消極怠工,或空崗、未經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職務之便兼職兼薪。

六、不履行安全職責,在保教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幼兒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七、對幼兒缺乏愛心,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歧視、侮辱幼兒,不公平公正對待幼兒,猥褻、虐待、傷害幼兒。

八、採用學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學內容,組織有礙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九、在入園招生、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十、索要、收受幼兒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閒等活動,推銷幼兒讀物、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一、組織幼兒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競賽等活動,或洩露幼兒與家長的信息。

十二、詆毀、侮辱、謾罵、毆打家長或幼兒園教職工,或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影響教育形象或幼兒園和諧。

十三、參加封建迷信、賭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動。

十四、吸食、注射毒品;或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十五、違反勞動紀律,無故遲到、早退或曠工。

十六、其他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海南省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行為,保障教師、幼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和《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範,結合我省教育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幼兒園教師包括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教師。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處分對象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

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四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或其他處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其他處理的,可與處分一併或單獨作出:

(一)在保教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保教活動、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參加邪教組織,在幼兒園進行宗教活動等。

(四)學風不濃,玩風過盛,作風漂浮,沉迷於享樂主義等不良風氣,不重視專業能力提升,無故不參加思想政治和業務的培訓,給教師正面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五)在工作期間玩忽職守、消極怠工,或空崗、未經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職務之便兼職兼薪。

(六)不履行安全職責,在保教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幼兒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七)對幼兒缺乏愛心,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歧視、侮辱幼兒,不公平公正對待幼兒,猥褻、虐待、傷害幼兒。

(八)採用學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學內容,組織有礙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九)在入園招生、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十)索要、收受幼兒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閒等活動,推銷幼兒讀物、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一)組織幼兒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競賽等活動,或洩露幼兒與家長的信息。

(十二)詆毀、侮辱、謾罵、毆打家長或幼兒園教職工,或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影響教育形象或幼兒園和諧。

(十三)參加封建迷信、賭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動。

(十四)違反勞動紀律,無故遲到、早退或曠工。

(十五)其他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五條 幼兒園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或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造成極壞社會影響的。

第三章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處理的適用

第六條 教師有第四、五條所列的行為,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註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教師受記過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教師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期間不能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教師受撤職處分期間不能重新申報專業技術資格。

第七條 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受到處分的,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理:

(一)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處分的,在當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評優,並由所在幼兒園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扣除其當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

(二)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三)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幼兒園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評審),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及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專業技術職務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受到撤職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撤銷相關職務等級,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按低於一個及以上層次的專業技術職務和降低一個及以上崗位等級聘用,同時按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專業技術職務等級的崗位。

(六)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

(七)幼兒園教師同時有兩種及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幼兒園教師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八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四章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處理的原則、權限和程序

第九條 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十條 違反師德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對主動承認錯誤、停止違反師德行為並退出違規所得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屢教不改的,拒絕或者幹擾調查,以及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十一條 對教師的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公辦幼兒園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幼兒園在編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未納入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五)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或黨內職務,因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處分的,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辦理,涉及開除的,需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對教師的調查處理,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幼兒園及幼兒園主管部門發現教師存在違反第四條、第五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二)幼兒園及幼兒園主管教育部門對受調查教師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要進行覆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對擬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以上處分的,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組織聽證;

(三)按照處理決定權限,給予處分、免於處分、其他處理或撤銷案件的決定;

(四)處理決定單位印發處理決定;

(五)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並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並在一定範圍內宣布;處理決定書在送達教師本人時,應實行送達制度;

(六)將處理決定存入教師檔案;

(七)處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教師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主管部門申請覆核。對覆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覆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幼兒園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原處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覆核申請後的三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受理申訴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覆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的執行。教師不因提出覆核、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第十五條 教師在接受調查處理期間,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所在幼兒園或者幼兒園主管部門暫停其職責,違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處分的解除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後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幼兒園及主管部門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理

第十七條 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舉辦者及主管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範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範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或因師德失範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對幼兒園的教輔人員、工勤人員給予處理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教育廳2017年印發的《海南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試行)》(瓊教師〔2017〕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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