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3 20:3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彈弓,
是許多人兒時的玩具,
若將彈弓加以改裝,
它便是傷人的兇器。
這不,
永安一名男子將其作為洩憤的武器,
借著酒勁將三人射傷,
最終再次鋃鐺入獄。
據悉,該案被告人張某潼生於1988年,是永安市大湖鎮某村的一位普通農民。然而,翻開他的履歷,這名男子可並不「簡單」...
2012年2月
因犯盜竊罪,被永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13年7月
犯盜竊罪,被永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2014年9月
犯故意傷害罪,被永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2015年3月31日刑滿釋放。
2019年9月
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同年9月2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情回顧
2019年9月9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潼在家中飲酒後無證駕駛無牌號皮卡車到永安市大湖鎮某村橋頭處,與賴某良駕駛的貨車相遇,因道路狹窄雙方車輛交會困難,雙方經過一番爭執後,被告人張某潼隨即駕車來回頂撞賴某良駕駛的貨車,並在貨車駕駛員賴某良下車查看車輛受損情況時,用拳頭毆打貨車駕駛員賴某良的頭部,兩人在一陣扭打後,被告人張某潼從車內取出彈弓,用鋼珠擊打並追擊貨車駕駛員賴某良及乘車人員卓某添,追打過程中還將附近帶孩子玩耍的路人林某華誤傷。
受害人的受傷情況及取出的鋼珠
經永安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被告人張某潼的上述行為造成被害人賴某良、卓某添、林某華三人受不同程度的輕微傷,並造成賴某良駕駛的貨車擋風玻璃破損的後果。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張某潼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9月24日其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查獲的皮卡車和車內的彈弓
被告人指認作案現場和工具
法院審理
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潼酒後為發洩不滿情緒隨意毆打他人,並用彈弓彈射鋼珠的方式擊傷他人,破壞社會秩序,致三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潼曾多次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此,永安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判處被告人張某潼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12月的庭審現場
文稿來源:永安法院
原標題:《一副「冷兵器」換來三年「牢飯」?男子自食酒後衝動之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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