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7 19:1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早在2012年,國家版權局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即提出了視聽作品的概念。2020年11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新法)發布,正式規定新的作品類型「視聽作品」。新法中關於視聽作品的變化主要包括作品類型的變更、保護期限的變化和權利歸屬的變化三個方面。
作品類型的變更
此前司法實踐中就遇到難以規定到八種作品類型中的作品情形,比如具有獨創性的遊戲畫面、主播直播、小視頻、體育賽事畫面等,法院最後的解決辦法無一例外是對類電作品進行了擴張,將這些兼具視聽功能或者僅具備視覺功能的視頻內容作為類電作品進行保護。雖然無論是司法實踐還是著作權法學界對此都無太多爭議,但如果仍是在現有立法框架上嚴格進行解釋,邏輯難以自恰。如今視聽作品概念的加入,無疑是立法回應現實需求的積極表現。
保護期限的變化
伯爾尼公約中關於電影作品的保護期限規定於第七條之二:「對於電影作品,本聯盟成員國可以規定保護期在作品經作者同意而向公眾提供後五十年屆滿。如果作品在創作產生後五十年內未向公眾提供,保護期在作品創作產生後五十年屆滿。」就該條規定進行分析,發表權屬於一次用盡的權利,一旦作品發表之後就不會存在發表權受侵害的情形,因此,公約該條規定的前半段所述權項,顯然不應當包括發表權。
在舊法中,此部分規定系將發表權的起算期與其他財產性權利籠統規定為「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這樣的規定存在明顯矛盾,作品首次發表後,發表權即已經用盡,不再存在發表權保護期限的問題。
新法修正了這一問題,將視聽作品的發表權截止時間修正為「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這樣的變化使得著作權法的規定更加協調。
權利歸屬的變化
新法中將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從視聽作品中分離,單獨規定二者由製作者享有,從「製片人」到「製作者」的細微變化,既是對伯爾尼公約中「the maker of the said work」更加準確地翻譯,也是為了更好的與後續其他類型視聽作品權屬規定相協調,其仍指「為製作該作品而首先採取行動並承擔財務責任的人或採取主動行動和負責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和法人」 。
對於視聽作品歸屬的討論,應當以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歸屬為原點,此前司法實踐中對於製片人、出品方、署名方等屬於不同主體時的著作權權屬存在一些分歧,但經過行業協會、司法部門的共同努力,逐漸形成了較為規範的署名規則,進而依據著作權法中關於署名權屬推定的規定,進行權屬認定。
在此前出臺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中,對此類作品的確權規則進行了明確,具體可歸納為「以明確標明的權屬信息優先,未標明權屬信息的,以出品單位為著作權人,無出品單位署名的,以署名的攝製單位為著作權人」,該規定成為司法裁判和行業規範署名的重要指引。此外,新法還規定,電影、電視劇作品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隨著技術的發展和法律概念的擴張,視聽作品實現「平民化」和「普遍化」,作品經由平臺進行傳播,需要更適應時代發展的權屬規則。無論是賽事直播還是主播直播畫面形成的視聽作品,雙方對於權屬問題的主觀合意是各方利益衡量後的結果,有利於整個產業的秩序穩定。因此,長遠來看,權利歸屬的新規定更好地維護了不同業態的生長,順應了技術發展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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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載於法庭內外雜誌社 |
原標題:《特別策劃 | 「視聽作品」千呼萬喚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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