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一年的工作中,我們團隊深感中國企業的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類型越來越多,例如跨境平臺專利侵權、行政投訴、網絡刷單、商業秘密、337調查等等。於是,我們針對2020年中國企業的涉外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件進行了匯總並做了專業點評,涉及電商行業、文化產品行業、家電行業、服裝行業、教育培訓行業等。
我們團隊專注智慧財產權與涉外業務,具有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曾為Radison境內許可諮詢、美國速八酒店許可糾紛、日本Beard Papa許可業務、世博會歐盟館法律顧問及智慧財產權顧問、荷蘭Tisento商標爭議項目、著名奧運馬術運動家華天智慧財產權許可項目、豐子愷後人智慧財產權諮詢服務、香港星光文化境外電影拍攝法律支持、弗司美特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應對外方在平臺惡意投訴項目、金科文化湯姆貓Talking Tom智慧財產權運營項目、la rustichella商標維權、美國Breedwell商標異議項目 、德國Diamond 牛奶分銷與許可項目、澳門太陽城合規審查以及代表杭州某上市光電企業就在北紐約州專利訴訟案件、中捷廚衛在美國北伊利諾利州被訴專利侵權案件中為中外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涉外訴訟及非訴等法律服務,歡迎接洽探討。
一、境外網絡平臺展示專利侵權產品是否構成專利侵權?((2017)蘇05民初269號、(2019)蘇民終1613號)
賽諾伊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的研發、製造、銷售的公司,於2016年4月26日申請了第ZL201630145954.1號、名稱為「電動助力自行車"的外觀設計專利。2016年8月18日,涉案專利產品「超悅"系列智能電單車在京東商城發起眾籌並大獲成功,入選了2017年中國國際自行車展覽會創新產品評選名列。
2017年1月,賽諾伊公司的海外客戶發現被告IndieGoGo公司與一名中國吉林的「DeXuanHan"的發起人,在其IndieGoGo.com網站面向全球眾籌發售一款名為「U-Bike. The SmarteBike that Reads Your Mind"的智能電單車。賽諾伊公司認為其中的被控侵權產品完全採用了涉案專利的設計特徵,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構成近似。因此賽諾伊公司通過公證處在IndieGoGo公司官網購買了一臺侵權產品,收貨地為中國,後賽諾伊公司在中國法院起訴了IndieGoGo公司。
IndieGoGo公司抗辯的主要理由首先是侵權行為並未發生在中國,因此中國法院沒有管轄權。其次,其作為域外網際網路平臺,對於發布的消息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沒有審查義務。最後,其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並未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
經過法院調查,IndieGoGo公司系一家為他人發起眾籌活動以籌集資金並為他人為眾籌活動進行供款而提供網絡平臺的眾籌運營商,其在公司網站的聲明中明確了其不參與眾籌活動所有者和供款者活動的具體事務,僅收取籌措資金一定比例的平臺費用。因此,應認定IndieGoGo公司僅系涉案眾籌活動的服務提供者而非眾籌活動的當事人。而且,其在收到原告的智慧財產權異議後立即終止了該眾籌項目,凍結了眾籌人的帳號,退還了眾籌款項,因此IndieGoGo公司對侵權行為不存在過錯,也沒有證據表明IndieGoGo公司對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教唆行為。另外,專利權保護範圍僅限於侵權行為發生在我國的行為,對於未在我國大陸境內發生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行為不受我國專利法的調整。綜上,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後原告上訴,上訴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分析及啟示:
該案件屬於涉外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IndieGoGo公司是否實施了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如構成侵權,需要承擔何種責任。法院在分析的過程中從IndieGoGo公司在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中的功能和作用入手,認為IndieGoGo公司的作用主要是提供網絡服務平臺,而非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產品或服務,因此IndieGoGo公司並非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而且,也並無證據表明IndieGoGo公司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且其在收到侵權通知後立即採取了合理措施,因此法院並未對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進行分析,直接根據IndieGoGo公司的行為判斷其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中的銷售、許諾銷售、製造行為等,進而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行政投訴進行商標維權更有效率?((2020)皖05行終108號)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8月7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馬市監處字〔2019〕9號),認為馬鞍山上嘉食品有限公司未經荷蘭米拉尼有限公司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荷蘭米拉尼有限公司註冊商標相近似商標,且容易導致混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馬鞍山上嘉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沒收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未使用包裝物品,罰款150.40425萬元。後馬鞍山上嘉食品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複議,維持原處罰決定,後致成訟。
馬鞍山上嘉食品有限公司認為,涉案商標與被控侵權標識並不具有相似性,對中國消費者來說,漢字的熟識度明顯要高於荷蘭語,且商品標註了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消費者不會發生混淆。而且荷蘭米拉尼有限公司在行政階段提供的域外證據沒有經過公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最後,涉案商標已經連續三年未使用,馬鞍山上嘉食品有限公司已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撤銷申請,涉案商標是否有效尚無定論。
法院認為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程序符合法律規定,馬鞍山上嘉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有事實根據,行政處罰結果以及複議程序均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以「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不具有溯及力,馬鞍山上嘉食品有限公司在行政程序和行政訴訟一審程序中都沒有提出過「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因此在最終評審結果做出前,涉案商標仍是有效的,即使最終涉案商標被撤銷,也不影響已經做出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
點評分析及啟示:
本案中權利人採取了行政投訴的方式進行智慧財產權維權,相較於民事訴訟,行政投訴的方式從程序上來看更有利於域外權利人的維權。一是在證據的採信上,行政投訴程序並沒有強制要求域外證據必須經過公證才能使用。二是執法執行上看,行政投訴程序更為高效,整個行政投訴程序在3個月內就處理完畢,且行政決定一旦做出,行政複議以及行政訴訟程序均不影響行政決定的執行。
三、將平面作品製作成立體玩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2020)魯04民初330號)
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注動漫研發與製作的公司,其設計製作的《變形警車珀利(RobocarPoli)》系列動畫片自2011年在韓國首播以來不僅成為韓國家喻戶曉的卡通明星,還先後成功進入法國、日本、俄羅斯、中國、泰國等全球81個國家和地區,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愛和歡迎,動畫片內「珀利(Poli)"「羅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馬克(Mark)"等形象在市場上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經調查發現,滕州市級索華聯超市銷售的玩具使用了《變形警車珀利(RobocarPoli)》系列動畫片中的角色人物,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為此訴至法院,主張侵害其著作權。法院經過調查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上的圖片與原告的作品基本一致,構成侵犯原告的複製權和發行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點評分析及啟示:
本案中,原告主張的作品是美術作品,其主張的侵權對象是玩具產品以及產品外包裝上的圖片,法院在對比時從整體造型與形象、色彩搭配方面入手,儘管有個別細節不一致,但仍然認定構成侵權。這也符合著作權保護範圍的認定,侵權行為不僅包括平面到平面的複製,也包括平面到立體的複製。在對比方法上,法院也從整體上考慮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採用了整體對比原則,有利於保護原告作品的權利。
四、刷單銷售金額是否構成侵權獲利所得?((2020)浙0381民初2903號)
DKH公司持有的SUPERDRY品牌,在全球46個國家擁有500多家品牌店,產品暢銷全球100多個國家,在業內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DKH公司在中國上海、北京、深圳、成都等均開設了多個專賣店,並且專門開設了天貓旗艦店官網https://superdry.tmall.com用於網上銷售SUPERDRY商品。
經調查發現,侯小芬在淘寶網上經營的「××男裝"店鋪中宣傳和銷售的服裝大量使用多個不同形態的SUPERDRY標識,侵犯DKH公司的商標權。後DKH公司經向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調取侯小芬網店的銷售數據,證明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為數千件,獲得了巨額的非法利益。但是被告侯小芬在答辯時稱,其網店的銷售數量都是刷單,實際僅銷售了幾件,且並沒有庫存產品。
法院認為,被告侯小芬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屬於侵權行為。被告雖然主張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中存在大量刷單,但是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因此不予採信。最終法院在綜合考慮了商標知名度、侵權產品銷售金額以及原告為維權支出的費用後,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相應的經濟損失。
點評分析及啟示:
本案中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原告通過調查取證獲得了被告侵權產品的銷售數據,該數據對於確定被告侵權獲利具有重要作用。雖然目前刷單是網店銷售中常見的提升流量的手段,但是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也會成為對己方非常不利的證據。如果在訴訟中無法證明數據存在虛假,那麼法院就會傾向於使用平臺方提供的銷售數據作為侵權獲利的參考。
五、侵權獲利不考慮刷單金額?((2020)粵13民終7268號)
西門子股份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德資企業,其在中國註冊了「SIEMENS"、「西門子"系列商標。
經市場調查,西門子股份公司發現有家名為惠州西門子投資有限公司在網上經營標有SIEMENS標識的開關插座,同時外包裝袋印有德國西門子(香港)電器有限公司字樣,開關插座的面板上印SIEMENS標識。後西門子股份公司起訴了惠州西門子投資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害企業名稱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辯稱,除原告取證的產品外,其餘產品基本都是刷單所產生,並提交了與交易記錄時間一致的被告向買受人的轉帳記錄予以佐證。最終一審法院採納了被告的意見,減去了刷單交易的金額,最後判賠8萬元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西門子股份公司遂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顯示確實存在大量刷單記錄,該金額不能作為侵權獲利考慮,同時因為原告沒有提供證明實際損失,因而酌定賠償金額無明顯不當,二審予以維持。
點評分析及啟示:
在本案中,原告通過調取交易數據發現被告有數百萬的銷售金額,但是被告提供了與交易時間一致的向買受人轉帳的記錄,顯示其中大部分的銷售金額以匯款的方式返還給了買受人,因此證明不存在真實的銷售行為,最終避免了巨額的侵權賠償。
六、境外仲裁裁決如何在中國法院執行?((2019)浙05協外認1號)
奧克塔福公司是一家設計、製造和銷售一種混凝土成型系統及牆面和天花板襯墊系統的加拿大公司,其曾與華浚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籤訂合同採購產品。後因華浚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未能交付產品,被奧克塔福公司向哥倫比亞國際商事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庭支持了其部分請求。現奧克塔福公司要求根據《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並執行仲裁裁決。
華浚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辯稱仲裁協議未經公證認證;仲裁裁決存在超裁的情形;仲裁程序與當事人約定不符;仲裁庭在就利息支付問題未向其履行通知義務;仲裁裁決中有關違反保密義務的約定違背我國公共政策等。
法院認為《紐約公約》中關於仲裁裁決及譯文提交的規定是為了確保仲裁裁決和仲裁協議的可靠性、唯一性,本案中雙方都對仲裁協議的中英文版本沒有異議,因此可以受理本案。其次關於超裁問題,由於雙方在協商溝通時對其他貨物的處理達成一致,且華浚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在仲裁案中針對其他貨物提出過反請求,此外,仲裁規則中表明仲裁庭可以就仲裁事項超出仲裁庭權限的抗辯以初步的問題或在仲裁裁決中就爭議實質作出裁定。因此本案所涉及的仲裁裁決並未超過仲裁協議的約定。關於程序問題,法院經審查認為仲裁程序合法,並無違反仲裁規則的情形。關於華浚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所主張的仲裁裁決將已經在我國獲得專利的產品認定為違反保密義務,進而認為該仲裁裁決嚴重違反我國法律基本原則、國家主權、違反社會公共安全、違反善良風俗以及公共利益,法院認為仲裁庭已經就華浚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是否違反保密義務進行了審查,且該事項沒有損害我國的公共利益或者基本的法律制度,因此華浚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的抗辯不能成立,最終裁定承認和執行涉案的仲裁裁決。
點評分析及啟示:
《紐約公約》於1958年6月10日訂於紐約,1959年6月7日生效,是當前國際商事領域最為重要的爭議解決公約之一,其確立了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最低國際標準,使得域外的仲裁裁決能夠在締約國獲得承認和執行,目前《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和適用地區已經達到了163個。從爭議解決的角度來說,仲裁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專業性和保密性,並且在承認和執行的應用上更為廣泛,且程序相對較快,從費用上來看,英美等國的訴訟費用會遠遠高於仲裁。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特點,如無特定原因,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
不過仲裁的適用還是要基於當事人自身的情況做出,包括判斷雙方違約的可能性、適用的法律、仲裁地、仲裁機構以及仲裁規則,以及執行等因素,綜合考慮仲裁對於交易爭議解決的優缺點,進而選擇有利於己方主張權利的方式。
例如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爭議約定了域外仲裁,並且被申請人所在國家為《紐約公約》締約國,域外仲裁可以在中國法院得到認可並執行,申請人可以最大程序地降低自身成本,更為高效地解決案件糾紛。
七、僅憑產品吊牌信息是否能確認商標侵權人?((2020)湘01民終12054號)
保羅弗蘭克公司系一家外國企業,是第10065563號、第1469453號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其相關權利依法受我國法律保護。保羅弗蘭克公司在市場調查中發現,某產品吊牌上標有其註冊商標,並標有「麗柔世家家居服飾系列品牌:麗柔世家產地:中國廣東"等字樣,遂以商標侵權為由起訴了麗柔世家公司。
麗柔世家公司辯稱涉案吊牌不是其生產、銷售的,其生產銷售的吊牌上並無保羅弗蘭克公司的註冊商標。但是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吊牌與被告提交的吊牌一致,被告麗柔世家公司雖然主張原告的吊牌並非自己生產但是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因此可以認定原告提供的吊牌是來源於被告,最終認定被告麗柔世家公司構成商標侵權。
點評分析及啟示:
本案中,原告根據產品上的吊牌顯示的公司主張對方侵犯商標權,由於被告提交的吊牌樣式與原告相同,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涉案吊牌就是來源於被告的。根據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具有證明責任。基於原告的證據,可以反映出侵權產品的吊牌很大程度上是來源於被告,雖然被告予以否認,但是並未提出可信服的證據,因此其應當就舉證不力承擔不利後果。這也提醒其他企業注意,在經營的過程中應當重視自己品牌標識的管理,防止他人假冒,如有侵權行為,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八、侵權人對第三方平臺未經授權發布來源於己方的虛假信息是否需要承擔責任?((2020)粵1973民初5154號)
西格裡集團是全球領先的碳素石墨材料及相關產品製造商之一,擁有從碳石墨產品到碳纖維及碳碳複合材料在內的完整產品線,在全球擁有46多個生產基地,覆蓋100多個國家的服務網絡。東莞市西格理石墨製品有限公司使用「西格理"作為企業字號,在其公司主頁、多個網頁宣傳其「代理德國西格裡進口石墨材料,2006年取得德國西格裡碳素集團(SGLCARBONGROUP)中國華南地區總代理"。西格裡集團認為東莞市西格理石墨製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主觀上具有明顯攀附的故意,客觀上無償佔有了「西格裡」的商業信譽,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停止虛假宣傳,變更企業字號,發布澄清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後被告主動更名,刪除了「西格裡」字樣,原告也撤回了相應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其沒有在第三方網站發布宣傳,其不應當承擔第三方網站存在虛假宣傳的責任。法院則認為第三方網站信息來源於被告發布的信息,且第三方的推廣行為直接使被告受益,因此認定被告在其網站上和第三方網站發布了涉案信息,而該信息極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原被告之間存在特定聯繫,因此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虛假宣傳,遂判決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
點評分析及啟示: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應當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案中,雖然被告主張第三方網站上發布的信息並非其授意的,但是其也並未採取任何措施防止第三方網站抓取,這就放任了侵權結果範圍的擴大,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也應當對該部分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九、考試試卷一經發布是否還構成商業秘密?((2018)滬73民終220號)
金融分析師協會是成立於美國的非營利性機構,負責世界範圍內舉辦金融分析師(CFA)考試,並且獲得中國政府同意批准在境內開展特許金融分析師考試的註冊申請。
金融分析師協會將金融分析師模擬考試、範例考試試卷向美國版權局登記存檔,美國版權局出具的證明載明試卷的作者及版權持有者均為金融分析師協會。在試卷上,載明了考生承諾會遵守相關保密條款,不會對外洩露考試內容,並留有考生的籤字。
道明誠公司是一家教育培訓公司,金融分析師協會在調查中發現道明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餘潤長期組織人員盜取金融分析師考試相關保密、專有和受版權保護的資料,在為考生提供的課程中宣傳、使用,並且允許他人使用盜取的資料。經對比,金融分析師考試試題與道明誠公司的培訓資料存在部分相同的情況。金融分析師協會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道明誠公司、餘潤侵害商業秘密及著作權。
法院認為,金融分析師各類試題屬於獨創性的智力勞動成果,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根據鑑定意見反映的結果,被告使用的題目大多是選擇題,且因金融行業中對固定概念均有特定表達,供出題者的選擇比較有限,因此不能因為該部分表達相同就認為構成實質性相似。對於原告主張的試題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法院給出了否定的回答,其認為試題內容在考試開始時即向社會公開,喪失秘密性。針對違反保密義務的考生,原告可通過預設的考試規則進行處理,考生沒有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未公開的試題則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對象。二審法院還提出,著作權保護對象和商業秘密保護對象同一時,權利人可以同時主張權利,但是民事責任只能擇一承擔。但同時仍認可一審法院認定試卷不屬於商業秘密的判斷。
點評分析及啟示:
本案涉及同一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與商業秘密侵權的關係,《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分別規定了作為保護對象的作品和商業秘密,因此,同一客體只要分別滿足相應的條件,就能同時具有作品和商業秘密的屬性。
針對著作權侵權,在侵權認定時需要考慮場景原則和必要表達,本案中,由於被控侵權對象屬於學科試卷,出題範圍需要根據知識點予以限定,而大量的專用詞也是導致表達相似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判斷實質性相似時應當將上述情況予以排除。
關於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問題,需要考慮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本案中,原告為證明自己採取了保密措施,列舉了考生守則、保密存放等手段,但是法院認為金融分析師考試是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的公開考試,相關公眾只要參加當年的金融分析師考試都能知道試題、試卷的內容,因此原告採取的相應措施並不具有防止社會公眾知悉涉案試題的作用,並且認為原告沒有將試題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主觀意識。可見,培訓機構組織人員「竊取」考試真題並用於商業經營的行為,司法機關目前仍不認為其屬於侵害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決定對特定視頻處理設備及其組件和數字智能電視及其下遊產品發起337調查,涉及我國TCL等企業
據媒體報導,2020年10月1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決定對視頻處理設備及其組件和數字智能電視及其下遊產品發起337調查。該調查由美國DivX公司於9月10日向ITC提出,指控對美國出口、在美國進口或在美國銷售的上述產品侵犯其專利,請求ITC發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禁令對象涉及TCL、三星、LG等企業。有業內人士透露,目前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正在協助相關企業,積極應對此次事件。
TCL是中國主要的電視製造商之一,去年TCL全球電視出貨量3200萬臺,超過LG居全球第二,市佔率為13%,排名第一的三星電視市佔率則為17.8%。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於立案後45天內確定調查結束期。除美國貿易代表基於政策原因否決的情況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337案件中發布的救濟令自發布之日生效並於發布之日後的第60日起具有終局效力。
近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布公告稱,對特定電子設備,包括流媒體播放器、電視、機頂盒、遙控器及其組件作出337部分終裁:對本案行政法官於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初裁(No.27)不予覆審,即基於撤回終止對美國專利號9,716,853全部申訴、10,593,196部分申訴和7,589,642部分申訴的調查。
點評分析及啟示:
337調查指的是依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以及相關修正案中關於美國進口貿易中發生的智慧財產權侵權等不公平貿易行為發起的準司法程序。337調查的主管機構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其職責是調查美國進口貿易中發生的專利侵權、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侵犯商業秘密、虛假廣告以及涉及進口產品的反壟斷等問題。一旦ITC裁定被訴方存在違反337條款的行為,就可能引發排除令與停止令,最嚴重的情況會導致涉案被告製造、進口的所有侵權產品均不得在美國進行宣傳、銷售或維修。
無獨有偶,8月21日,ITC做出針對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的337調查發布終裁結果:不會發布禁令。這也意味著關於大疆及其關聯公司在對美進出口或在美銷售的無人機及其組件侵犯其專利權的指控最終被否決。
337調查程序對於依賴於美國出口市場的企業來說意義重大,與傳統的訴訟程序相比,其具有管轄範圍廣、救濟手段強、程序耗時短的特點,常常被美國境內公司作為阻止外國競爭者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的利器使用。據統計,2019年在向ITC提起的申訴中,有60%的案件涉及至少一家中國企業。對於中國企業來說,如涉及337調查程序,建議儘早聘請有經驗的律師團隊進行應對,進行全局考慮後制定詳細的方案,將調查影響降低到最小。
隨著中國企業國際化程度日漸提升,企業日常經營過程中需要應對的國內外訴訟呈現複雜化、多地域化、國際化等趨勢,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甚至出現中國企業在境外訴訟中國企業的情況。對此,企業應當重點注意提升合規安全意識,了解行業普遍風險和未來趨勢,尋找專業的律師團隊提供法律服務,為企業的合規經營和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業務領域:智慧財產權, 一帶一路與海外投資, 資本市場/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