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來了解一下競業限制!法貓在後臺收到私信,說看到競業限制的條款,十分糟心吶!然後問法貓這是否有效。
法貓的回覆是:如果已經籤署了,正常情況是有效的。
(已籤署的合同中涉及無效情節,那麼合同還是有可能是無效的)
但是為什麼會覺得糟心呢?所以我仔細端詳了這張圖片......
但是貓貓有兩點疑問:
01
保密費包含在工資內?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上工資的組成: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同時第十條規定: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槓精上線!
雖然法條中對於保密費是否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沒有明確規定,保密費也不是必須要給的。
但是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如果保密費可以不算工資,那麼用人單位就很容易以保密費發放的方式來降低工資基數了。降低工資基數就降低了繳稅基數、社保繳費基數、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會給用人單位帶來一系列的好處,而給勞動者帶來損害。這顯然是不合常理的。
02
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包含在了工資裡?
法貓猜測,這個是糟心的來源。
畢竟!正常競爭限制的經濟補償應該是在離職後發放的,並且按離職前12的月的平均工資×30%計算。但是不同地區也有不同的政策,以深圳為例,用人單位未解除競業協議:離職前12的月的平均工資×50%×競業限制的期限(按月支付,不得低於合同履行地最底工資標準)。但是也存在在職期間就發放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
員工在職期間企業就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分為兩種:
1、在每月發放的工資組成中單獨列出一項「保密費」或「競業限制費」,和每月工資一起發放給員工;
2、不包含在工資內,每月企業另外再向員工支付一筆「保密費」或「競業限制費」。
雖然都是每個月拿到手的錢,但是區別就在,「保密費」或「競業限制費」是工資裡的一部分還是額外獲得的補償。
前者在操作中往往會被一些企業利用,將原本應當支付給員工的工資惡意拆分出一部分定性為競業限制補償金,這顯然是不合法的,在已有法院判例中,絕大部分法院對該種操作都是作無效認定。而後者因與在職員工工資作了明確劃分,對該部分費用的定性,企業與員工都是明確的,即企業要求員工在離職後要承擔競業限制義務而提前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在此情況下,有些地區的法院對此是予以認可的。
就是說雖然錢還是錢,但是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不是勞動報酬的錢,應該是工資額外的錢!
很顯然,這份協議裡面的條款是前者,且被甲方拿捏的死死的。細品完這個圖片,法貓也很糟心吶!
請大家籤這種協議的時候
瞪大你的卡姿蘭大眼睛!
競業限制是雙向的,
當你覺得不妥的時候,
一定要提出異議協商!
一時糟心,不要緊,最怕你一直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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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每周一、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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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1]劉宇.論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幾種支付方式[J].法制與經濟,2020(03):56-57+60.
[2]趙晨芳,呂偉文.合理性審查下離職競業限制範圍之再思考[J].上海市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20,18(03):5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