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群友問保密協議、競業協議、競業禁止等相關問題,今天統一解答下。
在星球裡,也有類似的提問。
幾個相關知識點和核心問題及其解法,本篇說一遍。
1,什麼是保密協議?
我們入職一家公司,首先最主要的職位描述裡都有或者默認這一條:「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這裡的規章制度,包括對公司的各種技術和商業信息保密。
這也是我讓大家在做簡歷時,不要寫進自己的項目經驗的原因,你可以口頭描述項目業績和工作成就時,告訴對方,這裡寫過《做簡歷的幾個注意點》。
原因概述,項目信息裡會白紙黑字如下信息示人:公司名稱、客戶和項目名稱、設計方案、項目原理、時間、地點、人員配比、銷售額、達成率、周期等等,包含大量流程、實施過程和商業機密。
只要看到你簡歷中有這些「項目經驗」「工作成就」,基本就知道你的水平比較低了,你這是洩露了公司機密,沒有商業道德,以後你也會洩露或出賣我們公司的機密,專業的HR和主管自然不會錄用你。
對企業的信息進行保密,是一種法定義務,義務內容來源於法律規定,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就具體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相關刑法也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這些都是默認的,但企業或者單位害怕你沒有主動的道德去遵守這些,正常尤其大型公司,都會在自己的勞動合同裡增加幾條「保密條款」。
大家將自己的勞動合同打開,找到類似如下這幾條看看:
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的約定事項以及各類信息;乙方在職以及離職後,須對甲方的商業秘密、智慧財產權等相關的保密事項負保密;乙方在職期間,不得利用公司信息、資源、身份等在其他公司或機構工作、兼職、出售公司信息、籤訂利益相關或者涉及公司機密的協議等;......
因為各類技術和商業信息的有效期都比較長,所以一般保密條件的時間限制都類似「從此刻開始的餘生」,也就是對你來說就變成了終生契約。
有些單位或者公司,為了突出保密條款的作用和威懾力以及法律效力,會在勞動合同的同時,讓你單獨籤署一份詳細的《保密協議》,這個比勞動合同裡面的「保密條款」更加鄭重其事。
大家注意下,保密工作你沒做好,有牢獄之災的可能,幫助企業尤其單位保密,是你的義務,有些人喜歡信口開河,這就是年輕不更事,也是中年人老年人更加保守的原因。
當然,大家也別覺得時間長就特別害怕,需要你保密,希望你別洩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這段時間一般就是:你的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保密期內。
加號後面這個」保密期「,主要看這些商業和技術信息需要作為秘密的時間,一般也就1-10年時間吧。
任何信息都有時效性,你現在告訴別人有個」萬有引力定律「,或者告訴別人」膠捲相機會被數位相機取代,數位相機市場也會被可拍照智慧型手機幾乎完全取代「,你也不會得罪牛頓,也不會得罪當初的數位相機發明者柯達公司或者後來的智慧型手機喬幫主。
2,什麼是競業協議?
競業協議,一般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才前的一份書面協議。
甲方需要乙方,也就是企業需要你在離職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內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這裡簡單來說,競業協議就是防止你去競爭對手那裡上班,也怕你自己單獨搞自立門戶。
關於競業協議有3個注意點:
競業協議規定的時間,按照《勞動合同法》條款來看,不得超過24個月。離職的公司,需要給你總額不低於1年也就是過去12個月的工資之和,比如你承諾不去競爭對手上班,則你離職後的這24個月,公司每月打給你之前月薪的一半,直到第25個月不再付款給你了,你可以去競爭對手那上班了。競業協議裡要規定不能去的競爭對手的名稱,比如你從百度離職,百度如果跟你籤競業協議,則必須有這句話「乙方不得去如下15家競爭對手(1騰訊、2阿里、3位元組跳動、4搜狗......15谷歌)任職。」也就是競爭對手清單你得明確。所以,競業協議也叫《競業禁止協議》。一句話總結,沒錢、沒時間、沒競爭企業清單的競業協議,就是耍流氓,屬於無效協議。
競業協議一般針對的是1)高級管理人員,2)財務負責人,3)高級技術人員,4)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其他員工,如市場、銷售、項目、產品經理、財稅人員、採購、秘書等。
大多數人是沒有籤這個競業協議的,所以你別誤將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當作了競業協議。一旦HR、獵頭或者新公司委託的第三方問你「有沒有籤競業協議」時,你特麼的頭腦發熱或者因為無知而隨口回答了個「籤過」,那你麻煩了,基本不可能被錄用,前功盡棄。
當然,現在很多企業彼此故意設置為競爭對手,甚至找人時就規定好了,不錄用對方跳過來的員工,真的無法預知。
你看如下群友帥哥,他一心相進女神公司華為。
但進不了,為何?你看我上圖的描述,以及下圖HR自己的解釋。
3,求職者最常見誤區
這些誤區,也是企業或者單位有意給你設的局,也叫套路。
套路一:將《保密協議》或者保密條款,讓你誤以為是《競業協議》。
套路二:競業協議是在離職時籤署,但有流氓企業怕你屆時不籤,在入職時就要你籤《競業協議》。
套路三:用人單位故意將以上兩者混為一談,搞一個比如叫做《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讓你籤字。
人們的模糊認識,導致認為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沒有什麼區別,誤導你將二者當做一回事。可見,資本家無所不用其極,對它有利即可。
4,脫密期
脫密期,是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在離職之前必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並為用人單位再工作一定期限,等該期限期滿之後,該員工才可以正式離職。
在這段時期之內,用人單位可以把員工調至不需保密的部門工作,以確保員工不再接觸新的商業秘密,因此脫密期也可以叫做提前通知期。
這個脫密期也尤其值得注意,它跟勞動合同法現有的1個月離職規定,相衝突,但最長保密期一般體制外規定不超過6個月。
比如現在8月28號,你提出離職,按照道理你9月28可以辦理離職手續了,但公司說「不行,你是核心崗位,我司的脫密期要5個月」,那你就只能在8月28基礎上再加5個月,比如2021年1月28號前後辦理離職了。
要麼你跟公司協商,看你能不能早點,具體怎麼來,得看你所在的公司,如果仲裁或者訴訟,還得看仲裁委以及法庭具體在當地怎麼判斷。
最厲害的大家記住,剛剛不超過6個月是體制外的脫密期,體制外是商業機密。體制內你涉及的可是國家機密,即使根據《保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涉密人員的脫密期應根據其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密級、數量、時間等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一般涉密人員為1年至2年;重要涉密人員為2年至3年;核心涉密人員為3年至5年。
實際上,對於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員,可以依法設定超過上述期限的脫密期,甚至在就業、出境等方面予以終身限制。我一直沒寫的《什麼人不適合體制內,體制內工作有哪些弊端?》,裡面就有一部分此方面的內容。
好的,如上這幾點我一闡述,大家自己一般就可以解答自己的相關疑問了,比如下面這個提問。
祝大家不再碰到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的困惑,如果還有更具具體的問題,可以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