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毆這樣辯護無罪:被一群人毆打,找不到傷人的真兇,所有人都判無罪。你怎麼看?
這是一個真實發生的案例。被害人在場上和一群保安發生衝突,在衝突過程中,被其中一個保安踹了一腳,被害人倒地受傷了,傷情達到輕傷程度,但是現場太混亂,搞不清楚究竟是哪一個保安踹的,最後,法院判決保安無罪。
一、王某在商場和保安發生衝突
2014年的某一天,王某在商場因為瑣事和其他人發生糾紛,商場的保安和管理人員前來阻止王某等人鬧事,在保安和管理人員勸說的過程中,王某又和保安、商場管理人員發生了衝突。最後演變為肢體衝突。在衝突過程中,被害人王某被其中一名保安踹了一腳,然後倒地受傷。
二、經鑑定,王某骨折,已經輕傷
公安機關很快介入調查,對王某的傷情進行司法鑑定,鑑定結果顯示,王某的膝關節撕脫性骨折,軟組織挫傷,符合鈍物作用所導致的受傷,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於是,公安機關對本案進行刑事立案。被害人王某指控是保安張某踹的自己,於是,公安機關將張某刑事拘留,指控保安張某涉嫌故意傷害罪。
三、張某矢口否認,不是我踹的
張某認為他自己無罪,王某的受傷與他無關。
其一,因為他作為商場的保安,是商場的管理人員,對於被害人王某在商場鬧事的行為,他有權力、有義務去制止。
其二,現場很多保安一起試圖將鬧事的王某趕出商場,當時非常混亂,我沒有動手去毆打王某,也沒有去踹他,我不知道有沒有人去踹他,也不知道是誰踹他的,我只看到在衝突過程中,王某倒在地上了。
四、法院判決:找不到真兇,保安都無罪
法院審查認為,現有證據顯示,被害人王某在商場與其他人發生衝突之後,商場保安上前制止、勸離,在勸離的過程中,商場保安張某等人和被害人王某發生衝突。衝突之後,被害人王某身上多處受傷,經過鑑定,王某的傷情為輕傷。
但是,法院認為,保安張某故意傷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其一,僅有被害人指控張某踹他,沒有其他證人證言、監控錄像等能夠相互印證。
其二,現場監控顯示,現場的人數很多,場面比較混亂,雙方人員互相推打,保安人員一方人數較多,明顯佔優勢,被害人王某不斷掙扎,眾多保安將被害人推出了商場。具體是誰踹的被害人王某,無法查清楚。
其三,不止一個保安人員參與了肢體衝突,被害人王某倒地後,被多名保安人員踢打,因此,即使認定是保安張某踹了王某一腳,王某的受傷也可能是倒地之後才形成的。
綜上,現有證據認定被害人王某的輕傷是保安張某所導致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法院判決保安張某無罪。
五、總結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種群毆現象,在定罪量刑的時候往往會出現障礙。既不可能所有參與打架鬥毆的幾十人都都追究刑事責任,也不可能隨便認定其中一個或幾個人承擔刑事責任。尤其是在無法查清楚關鍵受傷是誰導致的情況下,定罪量刑更加困難。
這是司法實踐的現狀,對此,你怎麼看?你認為這種裁判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