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些關於此案的介紹,沒有講真正的兇手找到,也沒有說誰栽贓。張玉環案當時由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宣判結果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我們回顧一下案情,就會覺得這樣的判決其中包含隱情。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磊和張翔被人殺害,3天後,鄰人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兇。被帶走後的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張玉環作出了全案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
南昌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時,張玉環辯稱冤枉,稱是公安局逼打招認的。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用手卡、繩勒、棍打的方式將鄰居家兩男孩殺害並拋屍水庫,犯故意殺人罪。該判決中,南昌中院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罪行嚴重,但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審判無律師為張玉環辯護。
也就是說,張玉環只是被懷疑有作案嫌疑,但由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以被判無罪!那麼,兇手到底是誰呢?就目前而言,仍然是一無所知。27年過去了,查獲兇手的最佳時期錯過了,又怎能輕易地找出兇手來呢?
心中有個疑惑,當初,張玉環手背被抓傷,為什麼不用DNA技術進行驗證呢?只要從張玉環的抓傷處和被害人的指甲處提取有關血跡或人體組織,不就可以查明真相了嗎?是當時沒想到這一點?還是提取不到有關DNA信息?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