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訴權的同時,統一審查標準,遏制管轄權異議濫用,提升審判質效,這是司法審判實踐,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尤其在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隨意提出管轄權異議,影響了案件審理的整體效率。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為全國首家智慧財產權專業審判機構,統一受理北京的智慧財產權管轄權異議二審案件。記者7月19日從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了解到,自2014年11月6日建院至2018年6月30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共受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44139件。其中,管轄權異議二審案件3287件,約佔全院民事二審案件收案量的三分之一。
據介紹,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遇到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情形包括:明知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卻堅持提出管轄權異議;對同類案件重複提出管轄權異議並上訴;人為造成送達困難,試圖拉長訴訟周期等等。
「有的當事人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法院郵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上訴狀,但在郵件中不註明聯繫人、電話,也不寄回送達地址確認書,造成法院難以聯繫到異議人、上訴人;有的故意更換辦公場所、代理人等導致法律文書無法送達。」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儀軍說。
面對利用管轄程序拖延訴訟、原告的合法權利得不到及時保護、法院程序性工作不堪重負的現狀,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探索建立創新機制與舉措,以保持程序正當性與訴訟經濟原則的平衡。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副院長宋魚水介紹,近年,管轄權異議二審案件數量持續增長。其中,文化產業聚集地區案件數量較多,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佔比較高。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管轄權異議佔比超過管轄權異議二審案件總數的五分之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根據該條規定,原告可以以己方住所地作為管轄連接點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而此前,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多只能以被告住所地或者以網絡伺服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等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
「北京有眾多文化科技產業公司,其提起侵害著作權之訴,可以適用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其北京的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相關案件的被告由於多在外地,故幾乎無一例外地對該條款的適用提出異議。」儀軍說,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商業詆毀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是司法實踐中三類常見的智慧財產權「信息網絡侵權行為」。
據了解,針對大量「信息網絡侵權」案件,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進行分類研究,統一裁判標準,並在裁判文書中充分釋法說理,提高文書質量。
同時,為解決管轄權異議二審案件數量持續增長、審理周期較長的問題,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專門建立了管轄權異議二審案件快審機制。通過優化流程、合理分工,單獨設立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快審組,實現了專職化送達、集約式審理。自2017年3月初實施快審機制以來,快審組共審結管轄權異議二審案件1500餘件,審理周期從過去的27天縮短為14天。(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李萬祥 實習生 曹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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