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炙手可熱到遭遇嚴格監管,票據轉貼現業務的風險所在。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因犯票據詐騙罪,兩名資金掮客分別遭遇15年、14年的有期徒刑。33000字的判決書詳述了這起案件,一家並無還款能力的企業,一名撤職開除的前行長,加上兩名深諳資金流轉之術的掮客,N家聞錢而動的過橋行,共同上演了一場騙貸大戲。
好戲散場之後,這起層層疊疊的票據詐騙給後手銀行帶來的傷害毋庸置疑。以興業銀行成都分行為例,其買入10億元的票據到期後僅兌付5000萬元。據公訴機關指控,相關被告人共騙取下手銀行票據貼現款44億元,造成實際損失25億元。
從案件發生時間來看,2014-2015年期間,正是票據市場混亂無序之時。案件中,形形色色的資金掮客以各種官方身份輪番出場。無論是買入返售中的一票多賣,還是過橋、消規模或同業戶中,票據中介都成為了轉貼現風險中的「主角」。
倪某:前行長陷入資金局
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起步於2006年8月,前身為溫嶺城市信用社,是一家專門從事小微金融服務的專營銀行。根據民泰銀行2018年年報,其當年淨資產規模為105.24億元,發放貸款和墊款總額805.81億元。
在這樣一家小型商業銀行的地方支行擔任行長是一種怎樣的體驗?對於倪某而言,其心情恐怕是十分複雜。
2009年12月,倪某至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工作。2013年年初,倪某至蕭山瓜瀝小微企業專營支行負責籌建工作,在2013年7月即被任命為副行長(主持工作),即第一任行長。而在2012-2014年期間,倪某陸續借款給朋友8000餘萬做資金轉貼生意,後因資金無法回籠產生巨大資金缺口,隨即動起了歪心思。
在與貸款客戶洪某一同吐槽資金問題後,二人一拍即合,決定共同開展商業承兌匯票轉貼業務,洪某又將魯某介紹給倪某,詐騙三人組就此匯合。在準備好假材料、假公章並開立同業帳戶後,倪某最大的作用就是亮明自己的行長身份。洪某經常安排倪某去見票據中介或其他銀行的人員,倪某隻要表明是民泰瓜瀝支行的行長即可,具體業務由洪某和魯某負責洽談。
2015年3月18日,因發現民泰瓜瀝支行違規問題突出,貸款大量逾期等,浙江民泰商業銀行決定給予倪某撤職處分,處分期限24個月。然而,即便是在撤職後,倪某仍繼續以行長身份多次出面,深入參與配合後續票據的層層騰挪之中。
2015年11月12日,因民泰瓜瀝支行存在的上述問題,且倪某曠工時間長,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浙江民泰商業銀行杭州分行決定給予倪某開除處分。
在倪某及其他票據中介大肆進行的票據貼現中,並非毫無疑點。例如,有證人指出,根據行業規則,支行級別的銀行不能轉貼現,只能等承兌匯票到期後向出票企業要錢。就該問題他曾向洪某詢問,洪某通過微信給其一份授權書,內容是民泰銀行杭州分行授權瓜瀝支行開展轉貼現業務。
而據浙江民泰商業銀行出具的證明證實,該行自開業以來從未辦理過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
洪某、魯某:資金掮客攪動江湖
一名大學文化的75後,一名初中文化的85後,兩名資金掮客的緊密合作,令將這起票據詐騙的資本局不斷推進。
在得知倪某存在資金困難之後,2014年10月,洪某在倪某辦公室對民泰瓜瀝支行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金融許可證、銀行公章文本的複印件等進行了拍照,並全盤復刻民泰瓜瀝支行的各種公章。
正是這套假材料和假公章以及倪某的行長身份,騙過了無數前來確認、核實、盡調的銀行工作人員。在成功開立同業帳戶後,2015年1月,票據中介李某帶領民生銀行常州分行的工作人員前往民泰瓜瀝支行拿票,在與倪某核實後,在其辦公室內做了轉貼現業務的跟單材料,並蓋上假的公章。
在這筆業務中,過橋行恆豐銀行福州分行也參與其中。在民生銀行常州分行將2.9085億元資金匯入恆豐銀行福州分行後,其在扣除15.25萬元後將資金轉入同業帳戶。其中,倪某佔有2.309億元,洪某佔有3825萬餘元,魯某佔有468.8萬元,其他票據中介佔有1709.77萬元。
而據魯某回憶,單就這一筆交易,票據中介李某即獲得1500萬元中介費,其他參與聯繫銀行的掮客據說也分到了錢。
而對於洪、魯二人來說,其冒充民泰瓜瀝支行工作人員十分得心應手。多名銀行業務員在證人證言中表示,在前往支行或聯繫洽談中,由魯某/洪某進行接待,且其身份得到了倪某的證明。
陳某:銀行職員落入套中
在此次判決書中,陳某作為民生銀行寧波分行票據部的業務員,也被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案由提起公訴。
從公訴信息來看,陳某在經辦涉案票據貼現業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聯繫業務前後手、出具免追索函等形式為商票貼現提供幫助。陳某曾非法收受票據中介肖某等人支付的好處費共計2285萬元。
對此,陳某僅自認獲利150萬元,其餘錢款為轉給其他票據中介的勞務費,其辯護人也提出,票據中介系根據陳某職務外行為的價值給付費用,該費用與票額、職位等不成比,認為不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在多名資金中介口中,陳某在此次案件中多次擔任救場者的角色:在某次貼現中,九江農商行不願參加,陳某就幫忙聯繫了阿拉善農商行;在阿拉善工作人員未到時,由陳某拿著阿拉善農商行的粘單。在另外一起貼現中,同業戶由於過帳資金太大被監管識別不能再用,陳某緊急聯繫了另一家銀行過橋,才把業務做成。
而據寧波銀行杭州分行票據部總經理丁某表示,2015年6月,該行在陳某聯繫、主導下參與一筆10億元商票業務的過橋。陳某明確稱出票企業是民生銀行的授信客戶,並對其行出具免追索函,所有銀行及企業均由陳某聯繫,且從未說過有中介參與。
救場如救火,自然收穫也十分豐厚。以某次救場經歷而言,資金掮客肖某一次性即向陳某提供的帳戶打款1160萬元。
過橋行:貼現之路層層輾轉
時光回到2015年,想要完成一筆賣票,需要走多少道手續?以魯某的某次接洽經歷來看,一筆民泰瓜瀝支行直貼某貿易公司的11億元商業承兌匯票,倒至興業銀行莆田支行手中,最終經歷了數個輪迴。
魯某——馮某(某投資集團金融事業部投資總監,票據中介):興業銀行願意收,介紹錢某;
魯某——錢某(興業銀行莆田支行金融市場部經理助理):可以收票,但興業對民生的授信已經用完,需要有授信的銀行;
魯某——肖某(民生銀行鄭州分行票據部職員):民生銀行可以過橋,但民生到民泰需恆豐過橋,且兩家關係不好,需要再找一家銀行做無背書轉讓;
魯某——馮某:廣州農商行可做無背書轉貼。
輾轉之下,魯某在2015年8月13日從倪某處拿到20張11億元的商票及資料,趕到恆豐銀行煙臺支行背書;當天又趕到民生銀行鄭州支行背書並將商票交給浙江郵儲銀行杭州支行的人。第二天,魯某到郵儲銀行杭州支行當場背書,興業銀行莆田支行現場驗票。在興業銀行放款並通過各家過橋行後,共有10.7億餘元到達民泰瓜瀝支行同業戶。
或許正是由於這筆資金騙到手的來之不易,這筆超過10億的資金由倪某和魯某各自處分5億元,用於歸還個人借款、出借給其他企業等。在案發前,該筆11億元的票據款僅兌付1450萬元,即便是借款方陸續歸還貼現款後,仍給出資行興業銀行莆田分行造成9.424億元的損失。
透視整份裁判文書,擔任過橋行的銀行不下十餘家,其中多為村鎮銀行、農商行,亦不乏業務較為激進的商業銀行。而對於融資企業而言,在層層過橋、中介費用之下,天津某冶金企業獲得的融資成本高達8.9%,這一成本與信託貸款相比不相上下。
終局:票據詐騙罪獲刑超十年
在此次判決中,由於倪某另案處理,最終判決僅為魯某、洪某和陳某三人。
魯某: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40萬元。
洪某:犯票據詐騙罪、騙取貸款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31.5萬元。
陳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5萬元。
而根據判決書所言,魯某在認罪後多次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但因尚未查實,不構成立功表現。或許目前的結局仍非終局,這起票據詐騙還將把更多的銀行工作人員或資金掮客拖下水。
據業內人士介紹,從票據轉貼現業務來看,轉貼現業務的風險重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銀行層面的操作風險及違規風險;二是票據中介的介入。無論是買入返售中的一票多賣,還是過橋、消規模或同業戶中,票據中介都成為了轉貼現風險中的「主角」。
在轉貼現業務中,票據中介引發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中介與銀行內部人員串通,導致出現起違規交易或造成損失的風險。在過橋及同業戶運作模式中中,銀行內部人員與票據中介勾結串通,通過一系列違規操作手法,逃避監管,賺取巨額利潤。其中,最為有名的當屬2016年爆發的大案,某銀行保險柜中39億票據淪為報紙,一時間淪為行業笑柄。
在票據風險案件頻發之時,2016年地方監管部門曾多次發文規範票據業務風險。例如,2016年4月,原上海銀監局即下發通知提示票據業務風險,要求轄內中資機構做到對所有票據開包檢查。同月,央行、原銀監會發布《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 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意圖肅清票據市場積弊。
時移世易,票據市場亂象已不復如昨。不過,在近期最高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仍對目前市場上不規範的票據業務現象提出了建議。
例如,對於合謀偽造貼現申請材料的後果,《紀要》指出,貼現行的負責人或者有權從事該業務的工作人員與貼現申請人合謀,偽造貼現申請人與其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係的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材料申請貼現,貼現行主張其享有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貼現行因支付資金而產生的損失,按照基礎關係處理。
此外,《紀要》還對民間貼現行為、轉貼現協議、票據清單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票據權利等多項內容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