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自2015年1月31日正式掛牌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一直紮根東北黑土地,堅守法治初心,踐行改革使命,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充分發揮東北三省老百姓「家門口的最高法院」職能作用,致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助力推進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為充分發揮巡迴法庭推進法律統一適用職能,加強對下指導,第二巡迴法庭對2015年以來本庭及東北三省法院行政審判工作進行了全面總結分析,編寫了《東北三省行政審判白皮書(2015-2020)》。2020年12月10日,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暨東北三省法院行政審判新聞通氣會,第二巡迴法庭分黨組成員、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梁鳳雲出席並發布《東北三省行政審判白皮書(2015-2020)》,同時通報了15起行政審判典型案例。現將該批15起案例予以刊發,以饗讀者。
目 錄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行政審判典型案例
1.農機公司訴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2.金某、崔某訴吉林省汪清縣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協議案
3.李某訴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政府履行徵收補償法定職責案
4.瀋水灣公司訴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並賠償案
5.綠盾公司訴遼寧省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東北三省行政審判典型案例
6.韓國會社訴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政府行政允諾案
7.鴻億公司訴遼寧省葫蘆島市自然資源局、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政府土地出讓行政協議案
8.便當公司訴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9.恆佳公司訴遼寧省大連市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
10.海歌公司訴吉林省松原市民政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案
11.吳某訴吉林省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履行徵收補償法定職責案
12.鑫蕾公司訴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13.天陽公司訴原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黑龍江省土地礦業權儲備交易中心解除探礦權出讓協議案
14.劉某訴黑龍江省泰來縣林業局林業行政處罰案
15.南京鈦能公司訴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
行政審判典型案例
一、農機公司訴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9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白山市政府)發布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對農機公司及周邊地塊的房屋進行徵收。2012年6月,吉林省白山市政法委確定唯格公司作為招商引資單位,負責承建徵收區域的部分住宅等事宜。2012年11月22日,農機公司與唯格公司籤訂房屋土地補償協議書,約定案涉房屋及土地作價1600萬元轉讓給唯格公司及相關事項。唯格公司實際支付農機公司500萬元,並於2014年7月組織拆除案涉房屋。2013年8月,吉林省白山市自然資源局(原吉林省白山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白山市自然資源局)與唯格公司籤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成交確認書,白山市政府為唯格公司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至本訴前,案涉地塊已建成唯美品格小區。2014年11月,農機公司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在複議程序中,包含案涉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被解除,建設用地批准書被撤銷。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確認白山市政府為唯格公司頒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違法。農機公司向白山市政府申請國家賠償未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判決白山市政府、白山市自然資源局共同賠償農機公司被強拆的房屋、土地市場價值損失、經營損失、停業損失及利息等共計2267萬元。
(二)裁判結果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唯格公司在徵收過程中所實施的相關行為系受白山市政府委託,有關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應當由白山市政府承擔。白山市政府不履行徵收補償職責、違法強制拆除、違法批准用地等行為給農機公司造成了損失,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遂判決白山市政府給付農機公司1100萬元及相應利息。白山市政府、唯格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主持下,各方達成調解協議,行政爭議得以實質性解決。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政府徵收民營企業房屋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作為一起涉及到改善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合法產權的典型案件,在進行了社會關注度極高的公開庭審後,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高度支持下,通過法庭主持調解,最終實現了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實現了「四贏」的共贏局面:一是,奔波九年多的民營企業最終得到了法律的平等保護和權益救濟,民營企業產權得到有力保障,彰顯了人民法院保護民營企業產權的良好形象;二是,政府充分認識到貫徹國務院徵收補償工作要求的重要性,並在當地黨委支持下採取了積極有效方式進行彌補,有力提高了當地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意識。政府積極守信踐諾,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發揮表率和引領作用,必將對改善當地營商環境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三是,案涉地塊上數百戶回遷居民的土地房屋產權證無法辦理的問題將得到有效解決,相關民事糾紛也將有效化解,切實保障了相關業主的權益,從根源上減少了官民矛盾和民事糾紛;四是,公開庭審形式的「法治公開課」引導政府、企業和廣大人民群眾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有力促進東北地區法治營商環境的優化提升。
二、金某、崔某訴吉林省汪清縣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協議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7日,原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對案涉地塊進行土地徵收。2014年1月9日,吉林省汪清縣房屋徵收和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與金某、崔某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為金某、崔某回遷105平方米樓房兩套等事項。同日,金某、崔某與開發案涉地塊的譽鵬公司籤訂拆遷補償協議,約定除按照徵收政策法規給予金某、崔某回遷樓房210平方米外,再給予210平方米樓房、車庫及地下停車位各一個。回遷過程中,譽鵬公司拒絕履行拆遷補償協議。金某、崔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定吉林省汪清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汪清縣政府)及譽鵬公司不給付拆遷安置房屋違法,給付回遷安置房、車庫及車位。
(二)裁判結果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案涉協議的籤訂源於建設項目工期緊迫,被徵收人藉此籤訂的協議獲取的對價遠遠超出合理補償標準。案涉協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判決確認案涉協議無效、汪清縣政府對崔某及金某作出的其他行政行為無效。金某、崔某不服,提起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金某不服,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案涉協議無效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裁定提審本案。在本案再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金某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案。
(三)典型意義
隨著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推進和城鄉改造、棚戶區改造等一系列政策的推行,因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在東北三省引發大量行政爭議,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如何通過行政審判工作依法支持、監督政府徵收補償工作,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是處理此類案件的重中之重。本案中,行政機關、房地產開發公司分別與被徵收人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在審理行政協議類案件時,人民法院只有在具備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及適用民事法律規範可以確認無效時,才能確認行政協議無效。本案通過到案發地開庭審理、組成五人合議庭、堅持「最後一問」等方式,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最終各方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再審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實現「案結事了」,行政爭議得以實質性化解。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查依法平等保護產權、督促行政機關依法依約履行行政協議,對推動當地法治政府建設、誠信政府建設,改善東北營商環境,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
三、李某訴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政府履行徵收補償法定職責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在案涉地塊有12442.68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及16275.67平方米營業用房,從事商業經營。2010年11月30日,龍騰公司取得了案涉地塊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在龍騰公司拆遷許可證到期的情況下,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山區政府)於2011年7月作出征收決定,徵收了李某的房屋。李某與龍騰公司籤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龍山區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向李某出具承諾函,明確龍騰公司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並保證龍騰公司履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同時接收了李某的房屋產權證。因龍騰公司未完全依約履行協議,李某以龍山區政府為被告、龍騰公司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其與龍騰公司籤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無效,判令龍山區政府履行房屋徵收補償的法定職責。
(二)裁判結果
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龍山區政府對李某案涉房屋作出了徵收決定,具有房屋徵收補償的法定職責。龍騰公司與李某籤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合法有效。承諾函證實龍騰公司系龍山區政府的受託人,龍山區政府負有按照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對李某房屋進行補償的義務,遂判決龍山區政府支付李某房屋徵收補償款7900萬元,並交付房屋及車庫。李某、龍山區政府等不服,提起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對於龍騰公司已經支付的補償款數額認定有誤,未支付利息亦存在不當,遂判決龍山區政府支付李某房屋徵收補償款7700萬元及利息,並交付房屋及車庫。龍山區政府不服,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龍山區政府全程參與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協商、籤訂和履行,是本案的徵收主體。龍山區政府與龍騰公司之間存在委託關係。案涉協議合法有效,應當繼續履行,遂裁定駁回龍山區政府的再審申請。
(三)典型意義
有恆產者有恆心。在徵收拆遷過程中,給予公民合法財產公平補償是依法徵收的應有之義,亦是平等保護產權的核心要義。《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後,縣市級人民政府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實施主體,也是補償的義務主體。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龍山區政府對龍騰公司與被徵收人籤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案涉協議合法有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以協議約定確定補償數額,通過給付判決形式,限期政府完全履行補償職責,既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確保被徵收人的補償權益儘早實現,對公民個人產權予以充分保護,又實現了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的立法目的。
四、瀋水灣公司訴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並賠償案
(一)基本案情
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和平區政府)同意授權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長白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長白管委會)下屬國有獨資企業和平公司對渾河灘地(長白段)行使開發利用及經營管理權。2005年10月20日,長白管委會同意和平公司擬與瀋水灣公司籤訂的協議文本。2005年10月25日,和平公司與瀋水灣公司籤訂灘地開發利用協議,就瀋水灣公司在長白地區租賃灘地開發建設高爾夫練習場事宜達成協議。2009年12月23日,和平區政府以瀋水灣高爾夫公園項目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等為由,向瀋水灣公司下發關閉瀋水灣高爾夫公園的通知。2011年4月26日,原遼寧省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對瀋水灣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014年11月21日,和平區政府授權遼寧省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平分局對瀋水灣高爾夫球場違法建設予以強制拆除。同年11月22、23日,和平區政府對瀋水灣公司建設的瀋水灣高爾夫球場內的會館、發球檯等予以強制拆除,並將現場物品登記後運至其他場所存放。瀋水灣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和平區政府強拆其高爾夫會員會館及練習場等設施的行為違法;判令和平區政府賠償其損失。
(二)裁判結果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和平區政府作出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具有法定職權及事實依據,並無不當,對於強制拆除行為給瀋水灣公司造成的損失負有補償義務,判決和平區政府給付瀋水灣公司房屋建築物補償款、物品補償款;將由其保管且未經評估的物品返還瀋水灣公司。瀋水灣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訴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確認違法, 和平區政府應對瀋水灣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應承擔的賠償範圍與一審判決確認的補償責任範圍一致,遂撤銷一審判決,確認和平區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和平區政府賠償瀋水灣公司房屋建築物及物品損失,並將由其保管且未經評估的物品返還瀋水灣公司。和平區政府不服,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和平區政府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程序並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程序違法。案涉強制拆除行為拆除的標的涵蓋了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及之後建成的建築物及設施,和平區政府對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後建成的建築物和設施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無法律依據,遂裁定駁回和平區政府的再審申請。
(三)典型意義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必須要遵循的基本原則。本案中,和平區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對高爾夫球場項目進行清理整治並無不當,但相關清理整治行為均應依法進行,國家為此出臺的相關文件亦要求各級行政機關要將依法依規作為工作原則之一。在清理整治活動中,和平區政府同時應注重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平區政府實施的被訴強制拆除行為不僅因違反了行政強制法強制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而程序違法,且實施了超出行政處罰決定範圍的強制拆除行為。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被訴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旨在通過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作出負面評價的方式,有力發揮司法監督作用,促進地方政府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五、綠盾公司訴遼寧省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2日,遼寧省桓仁滿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局)因綠盾公司存在將其公司桓仁分公司營業場所登記在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處、與遼寧省桓仁縣發展和改革局等政府各部門同臺設置辦事服務窗口、未按規定置放營業執照、使用歧義性用語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導致部分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認為該徵信服務是政府部門要求辦理等行為,認定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對綠盾公司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綠盾公司不服,向遼寧省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桓仁縣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桓仁縣政府經複議認為,市場監管局的證據足以證明綠盾公司在推廣業務中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但裁量不當,作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市場監管局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複議決定。綠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桓仁縣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
(二)裁判結果
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綠盾公司在經營中存在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違法情節比較輕微,桓仁縣政府認為行政處罰決定裁量不當,作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市場監管局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複議決定並無不當,判決駁回綠盾公司的訴訟請求。綠盾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綠盾公司仍不服,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綠盾公司的虛假宣傳行為足以導致公眾發生誤解,一、二審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認定綠盾公司存在虛假宣傳行為,桓仁縣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合法,並無不當,遂裁定駁回綠盾公司的再審申請。
(三)典型意義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行政機關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同時,保障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是用法治營造公平競爭營商環境的題中之義。本案是人民法院通過審查行政複議機關所作決定,確保行政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符合法律要求,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綠盾公司在經營中作出的容易引起公眾誤解行為的嚴重程度,在認定綠盾公司存在虛假宣傳行為的同時,對市場監管局過重的處罰給予否定性評價,肯定了桓仁縣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的正當性。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支持複議機關依法糾錯,不僅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加大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也讓市場主體的違法經營行為無處遁形,對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起到了促進作用。
東北三省行政審判典型案例
六、韓國會社訴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政府行政允諾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3月21日,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大東區政府)與韓國會社籤訂意向書,就在大東區設立廣告公司及運營業務達成意向,約定投資的前提是大東區政府負責為韓國會社辦理合法運營及廣告營業許可等手續。2006年6月5日,大東區政府與韓國會社籤訂關於廣告車輛的製作及設立廣告公司的協議書,約定大東區政府應保證韓國會社的新設法人獲得在瀋陽市利用廣告車輛進行合法廣告經營的經營許可及運行許可,並協助辦理遼寧省及中國其他城市利用廣告車輛進行合法廣告經營的經營許可及運行許可,負責法律程序所需的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手續。韓國會社在瀋陽投資設立的廣告公司購置了廣告車輛,但未取得廣告運營許可證。2015年7月1日,韓國會社向大東區政府郵寄了請求其履行承諾的函,大東區政府籤收後未予答覆。韓國會社提起訴訟,提出確認大東區政府不具有授予有關許可的行政職權,如果有相應職權則確認大東區政府不履行協議約定給予其行政許可的行為違法等訴訟請求。
(二)裁判結果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瀋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大東區政府沒有為廣告公司設立在瀋陽市利用廣告車輛進行合法廣告經營的經營許可及運營許可的法定職權,因此其就此對韓國會社作出允諾的行為違法,判決確認大東區政府作出允諾的行為違法。大東區政府不服,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行政允諾是行政主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在自身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單方授益性行為。誠信原則是行政允諾義務的客觀基礎,只要允諾內容合法有效,行政主體就應當按照合法允諾履行相應的義務。即使行政允諾被確認違法,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對於允諾產生合理信賴,行政主體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大東區政府在不具有對廣告車輛予以廣告經營許可及運行許可法定職權情況下,向韓國會社作出允諾。後雖經協調,大東區政府仍未按照允諾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據此確認大東區政府作出允諾的行為違法,並明確指出韓國會社如有證據證明造成損失,大東區政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例既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中外企業的同等保護,推動堅定不移擴大對外開放,又警示了行政機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應審慎作出行政允諾,一旦作出應積極全面履行,以維護法治政府、誠信政府的良好形象。
七、鴻億公司訴遼寧省葫蘆島市自然資源局、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政府土地出讓行政協議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7日,遼寧省葫蘆島市自然資源局(原遼寧省葫蘆島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自然資源局)作為出讓人與受讓人鴻億公司籤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就宗地位置、面積、交付時間、交付條件、使用權出讓價款、違約金條款及合同解除等作出約定。合同籤訂後,鴻億公司交付了案涉土地的全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至鴻億公司提起行政訴訟時,案涉土地內仍有未動遷房屋,未達到宗地內平整。鴻億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返還土地出讓金並支付違約金。
(二)裁判結果
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市自然資源局作為具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政機關,交付淨地是其職責。作為土地出讓方的市自然資源局,未按照合同約定將案涉土地以淨地的方式交付給鴻億公司,違反了合同義務和法定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判決解除市自然資源局與鴻億公司籤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市自然資源局向鴻億公司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支付違約金。鴻億公司、市自然資源局不服,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市自然資源局於2012年7月27日開始違約至本判決生效之日,違約行為持續存在,鴻億公司的損失亦在繼續,一審法院對於違約金的計算有誤。遂對違約金部分予以改判,其他部分予以維持。
(三)典型意義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新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於行政協議。行政協議一旦訂立,協議當事人即應按照合法有效的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本案中,當事人通過合意,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形式確定了各自具體的權利義務。在鴻億公司履行付款義務後,市自然資源局至起訴時仍未交付符合約定交付條件的土地,存在違約行為。人民法院通過合法性審查和合約性審查,從行政協議主體、解除權的行使、違約金支付及計算標準等方面進行了充分論述,既切實保障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又增強了行政機關全面履行法定及約定義務的守信踐諾意識和法治意識。
八、便當公司訴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倪某在便當公司從事送餐工作。生效的民事判決確認,倪某與便當公司自2016年6月10日至11月7日存在勞動關係。2016年11月7日下午,倪某突發疾病,經住院搶救無效於當日23時死亡。倪某之妹向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中山區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中山區人社局予以受理,於2017年7月23日作出倪某所受到的事故傷害應認定為視同工亡的工傷認定決定。便當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中山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二)裁判結果
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作為特殊職業,送餐員只要不關閉接單軟體就可以隨時接單,一般情況下可認定其處於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中山區人社局認定倪某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便當公司的訴訟請求。便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案涉送餐工作同傳統工作時間較為固定的工作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在相關軟體允許的點餐時間段內,送餐員只要不關閉該軟體或者向用人單位報備不接單,可以推定送餐員為了及時完成工作任務處於等待任務的工作狀態。案涉事故發生於下午,尚處於顧客通過相關軟體點餐的合理時間段內。在無證據證明倪某報備其準備吃飯不接單、倪某將相關軟體關閉的情況下,便當公司關於倪某發病時處於午休時間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強化民生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責任和使命,也是「六穩」「六保」中穩就業、保居民就業、保基本民生得以實現的重要途徑。網際網路經濟新業態和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下,訂外賣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常態。送餐工作同傳統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較為固定的工作相比,具有其特殊性,除了較為固定的接單送餐時間、區域外,外賣軟體管理平臺將根據外賣送餐員的位置和運單情況適時視情況安排送餐。在外賣送餐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人民法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結合外賣送餐工作的特殊性,將外賣軟體管理平臺允許的點餐時間段內,外賣送餐員未關閉軟體或者未向用人單位報備不接單,作為認定送餐員處於等待完成工作任務工作狀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視情可以認定外賣送餐員處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情況下,支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有利於在網際網路經濟下充分保障勞動者就業,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
九、恆佳公司訴遼寧省大連市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5日,遼寧省莊河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莊河市環保局)對恆佳公司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立即停止排放水汙染物。2016年6月3日,莊河市環保局認定恆佳公司未建設水汙染防治設施,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決定對其處以罰款5萬元。2016年8月3日,遼寧省大連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大連市環保局)經現場檢查勘驗,發現正在生產的恆佳公司的汙水處理設施處於停工狀態,生產的汙水未經汙水處理設施處理即排入水溝流入莊河。大連市環保局將排汙口的採樣送至遼寧省大連市環境監測中心檢驗,同時作出責令恆佳公司立即停止生產的決定。2016年8月16日,大連市環保局對恆佳公司進行詢問,告知其監測報告結果超過遼寧省汙水綜合排放標準。恆佳公司對此予以確認,並說明6月3日莊河市環保局對其進行了處罰。同日,大連市環保局對恆佳公司再次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決定,並經先行告知程序後,於10月1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恆佳公司因防治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投入生產罰款20萬元、因汙染物超標排放罰款4035元。恆佳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大連市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裁判結果
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恆佳公司在莊河市環保局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立即停止排放水汙染物後,未改正違法行為,繼續生產,大連市環保局據此認定恆佳公司存在新的環境違法行為,對其處以罰款20萬元,不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規定。但大連市環保局未提交核定應繳納排汙費807元所涉及的水汙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汙水排放量的證據,其據此作出應繳納排汙費5倍罰款的處罰,證據不足,遂判決撤銷大連市環保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中關於恆佳公司汙染物超標排放罰款4035元的內容。大連市環保局不服,提起上訴。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建設優美的生態環境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是治理環境汙染、加強生態環境監管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恆佳公司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後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於繼續狀態,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查有力支持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助力行政機關共同營造美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同時,人民法院嚴格按照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要求,對行政機關舉證不充分的行政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充分發揮行政審判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功能,助推法治政府建設。
十、海歌公司訴吉林省松原市民政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原吉林省松原市區劃地名辦公室(以下簡稱松原市區劃辦,已註銷)與海歌公司籤訂協議,約定由海歌公司出資在松原市城區部分地段設立新型LED燈箱式單柱街路地名標誌;海歌公司可以利用標誌牌的廣告位置開展廣告業務;松原市區劃辦確保海歌公司在松原市城區經營期間地名標誌牌的時效性、合法性和唯一性等事項。協議訂立後,海歌公司按照約定安裝了LED燈箱式地名標誌,開展了部分廣告業務。在松原市市區範圍內,吉林省松原市民政局(以下簡稱松原市民政局)允許十幾家廣告公司分街路設置地名標誌,逐年招商並收取管理費。2013年9月,吉林省松原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松原市市容局)以對市區內的戶外廣告集中清理為由將海歌公司設立的地名標誌牌強制拆除。後由政府撥款,松原市民政局組織重新設置了新型地名標誌,案涉協議已實際不能履行。海歌公司以松原市民政局違反協議約定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解除案涉協議,松原市民政局賠償其損失。
(二)裁判結果
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松原市民政局與海歌公司訂立的行政協議合法有效。案涉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系松原市市容局的行政執法行為所致,松原市民政局不存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的情形。現案涉協議已履行不能,雙方的行為表明協議已經自行解除。海歌公司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無實際意義,判決駁回海歌公司的訴訟請求。海歌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松原市市容局的強制拆除行為不是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不能成為松原市民政局不履行協議的理由。松原市民政局違反協議約定,且明確表示不能繼續履行協議,屬於根本違約,案涉協議應予解除,松原市民政局應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海歌公司造成的損失。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解除案涉協議,松原市民政局賠償海歌公司600479元及利息。
(三)典型意義
行政協議是現代行政法上較為新型且重要的一種柔性行政管理手段。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行政機關可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行政機關依法依約履行協議,既是行政機關守信踐諾、依法行政的要求,又是誠實信用原則和全面履行義務原則的要求。行政機關違約不履行行政協議,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中,海歌公司作為民營企業,與松原市民政局下屬單位籤訂了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海歌公司通過投資設立地名標誌牌賺取廣告費;松原市民政局利用民間資本達到社會管理的目的,同時收取管理費,實現了公私合作的雙贏。但在行政協議履行過程中,松原市市容局將海歌公司設立的地名標誌牌強制拆除,松原市民政局拒不履行協議且不予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對松原市民政局此種明顯違反行政協議約定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支持了民營企業解除協議並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此案判決進一步明確了行政機關要依法依約履行行政協議的法治要求,對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協議過程中的違約、毀約行為進行了有效監督,充分保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增強了民營企業參與公私合作項目的積極性和安全感。
十一、吳某訴吉林省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履行徵收補償法定職責案
(一)基本案情
吳某系小河沿子村村民,在村內有宅基地、房屋及若干附屬物,部分案涉房屋曾用於企業經營。2011年,吉林省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開管委會)作出土地及地上物徵收通告,正式啟動對案涉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序。2014年,經開管委會責令吳某交出土地,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法院審查期間,經開管委會主動撤回申請。經開管委會重新組織調查後認為,吳某的宅基地及房屋不在徵收範圍內,遂停止徵收。2019年2月,吉林省自然資源廳函復法院稱,雖吳某案涉宅基地不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徵地批覆範圍內,但經開區管委會於2010年3月向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報送了關於撤銷大榆樹等五個行政村建制的請示,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小河沿子村是已撤銷的五個行政村建制之一,吳某案涉宅基地雖未經徵收,但其土地使用權已歸國家所有。除吳某等少數村民外,其他村民已經通過徵收、村民改居民、土地收儲等方式解決了安置補償問題。案涉房屋已不具備正常生活條件,前後左右鄰居的房屋已被全部拆除,河道管理部門在案涉房屋附近立有多個「河湖水系控制線」石樁。吳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經開管委會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二)裁判結果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在明確應適用徵收、土地收儲還是農民集體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程序之前,吳某要求經開管委會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請求尚不具備條件,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同時責令經開管委會在60日內對案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是否在徵收範圍內進行覆核,並根據覆核結果明確處理方式。吳某不服,提起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雖遵循了司法權謙抑原則,但不利於實質解決爭議,遂撤銷一審判決,責令經開管委會參照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規定對吳某履行徵收補償職責。
(三)典型意義
在徵收拆遷工作中,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主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本案中,經開管委會的行政行為導致吳某案涉土地及房屋等財產無法得到充分利用並實現經濟價值。一方面,經開管委會在整體性徵收過程中對吳某作出征收、評估、通知、責令等多個行政行為,足以使吳某產生被徵收的合理信賴。案涉房屋因徵收行為而不具備正常生活條件,出於實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慮,行政機關應將未納入徵地批覆的案涉房屋一併徵收。另一方面,案涉房屋及附屬物的存在明顯影響了該區域公共道路建設及環保綠化工作,且毗鄰河湖水系控制線,屬於典型的「城市傷疤」,行政機關應當兼顧公民個人合法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職責,作出合理處置。由於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程序的多階段性、組織實施形式的多樣性,本著司法權謙抑原則,人民法院尊重行政權的首次處理權。但當行政權已無裁量餘地時,司法權可以明確行政權的具體行使方式。本案中,人民法院通過責令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補償職責,保護了公民的合法產權,體現了以人為本,實現了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十二、鑫蕾公司訴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一)基本案情
1998年,舒蘭礦業集團函告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舒蘭市政府),舒蘭市政府設立的東富管理區招商引資形成商業建築,在舒蘭礦業集團地下採煤紅線範圍內,有受井下採煤造成損壞的風險。1999年,鑫蕾公司經東富管理區批准,在上述採煤紅線範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造地上建築7處,辦理了房屋產權證,用於公司經營。2010年,鑫蕾公司的7處建築相繼完全倒塌或失去使用功能。經鑑定,房屋倒塌的主要原因系舒蘭礦業集團地下採煤引起的地表沉陷所致。經協商賠償未果,鑫蕾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舒蘭市政府賠償因其違法批准行為導致房屋倒塌造成的損失。
(二)裁判結果
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案涉房屋倒塌的主要原因是鑫蕾公司未經任何審批,違反相關規定將房屋建在國家禁止從事任何建設行為的採煤塌陷區內,其應承擔主要責任;東富管理區未經嚴格審查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書,應承擔次要責任。舒蘭市政府作為東富管理區的權利義務承繼主體,應對東富管理區存續時作出的行政行為承擔責任。判決舒蘭市政府賠償鑫蕾公司房屋倒塌的經濟損失1207800元、10%的技術鑑定費及評估費123487.80元。鑫蕾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僅對部分房屋損失予以認定不當,應當按全部房屋的市場價值估價確定損失數額,判令撤銷一審判決,舒蘭市政府賠償鑫蕾公司房屋倒塌的經濟損失4644662元、20%的技術鑑定費及評估費934348元。鑫蕾公司不服,申請再審。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舒蘭市政府在舒蘭礦業集團早已明確告知風險的情況下,依然為鑫蕾公司發放土地使用權證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應當認定舒蘭市政府存在違法行為。舒蘭市政府的違法行為是造成損失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鑫蕾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當地人曾在舒蘭礦業集團就業,且舒蘭地區地表沉降問題已是公眾知曉的問題,鑫蕾公司未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舒蘭市政府賠償鑫蕾公司房屋倒塌的經濟損失4644662元、80%的技術鑑定費及評估費3737392元。
(三)典型意義
健康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是企業良性發展的外部保障,有利於企業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本案中,行政機關在明知案涉區域建造地上物存在損壞風險的情況下,仍批准招商引資企業建造地上物並頒發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此行為使得企業產生合理信賴,並在此基礎上開展經營活動。企業的房屋倒塌必然不利於長遠發展,損害其利益。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與企業的房屋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充分考慮各方主體過錯程度的情況下,通過行政賠償判決的形式判令行政機關承擔主要責任,最大程度地保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有助於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營商環境優化。
十三、天陽公司訴原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黑龍江省土地礦業權儲備交易中心解除探礦權出讓協議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3日,天陽公司競得原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以下簡稱省國土廳)委託黑龍江省土地礦業權儲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掛牌出讓的「黑龍江省寶清縣尖山巖金礦普查」的探礦權,並於同日與交易中心籤訂成交確認書。2014年9月16日,天陽公司與省國土廳籤訂探礦權出讓合同,繳納了探礦權價款和探礦權交易服務費。2015年7月22日,天陽公司得知在其勘探範圍內,存在原國土資源部為中石化公司設立的油氣探礦權,遂以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訴至法院,提出返還探礦權價款和交易服務費等訴訟請求。
(二)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石化公司油氣探礦權的勘探範圍與天陽公司金礦探礦權的勘探範圍確實存在重疊,但中石化公司探礦權是在天陽公司獲得探礦權之後,由原國土資源部確認取得。省國土廳不存在過錯,且公告、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因此,天陽公司的權利不會受到任何限制,判決駁回天陽公司的訴訟請求。天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天陽公司不服,申請再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在天陽公司與省國土廳訂立探礦權出讓合同時,中石化公司已經取得在案涉勘探區域的油氣探礦權,省國土廳未告知天陽公司上述情況,侵害天陽公司知情權,違反誠實守信原則。同時,省國土廳未經中石化公司同意,將該勘探區內探礦權出讓給天陽公司違反《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等規定。遂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責令省國土廳退還探礦權價款,並賠償相應的交易服務費。
(三)典型意義
行政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在訂立行政協議時,作為行政管理方的行政機關應當注重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益,全面、準確、如實披露所掌握的信息,樹立誠信政府的良好形象。本案中,天陽公司在通過招拍掛方式訂立金礦探礦權出讓協議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隱瞞待出讓的金礦探礦權與先前存在的油氣探礦權勘探範圍投影存在重疊的重大信息,違反誠實守信原則,侵犯了天陽公司的知情權。同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未徵求在先取得油氣探礦權人的同意,將案涉勘探區域的金礦探礦權掛牌出讓,違反有關礦業權出讓的規定,侵害了在先取得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參照適用民事法律規範,判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退還相應的探礦權價款、賠償損失,進一步強化了行政機關在訂立、履行行政協議全過程堅守誠實守信原則的意識,既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又促進了法治政府建設,有利於培育法治化營商環境。
十四、劉某訴黑龍江省泰來縣林業局林業行政處罰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劉某未經黑龍江省泰來縣林業局(以下簡稱泰來縣林業局)審批,在林地建房經營飯店。2016年8月7日,泰來縣林業局接到張某報案,經過調查取證,同時委託林業工程師對劉某未經審批在張某承包的林地內建房、違法改變林地用途的案件進行定性。經原泰來縣國土資源局指定鵬程公司測繪,案涉硬化地面佔用林地2331平方米。泰來縣林業局立案後,依法向劉某留置送達聽證告知書,劉某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聽證。泰來縣林業局對劉某作出罰款34965元,限期清除林地內建築物、恢復林地原狀的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劉某與張某。劉某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泰來縣林業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泰來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劉某未經泰來縣林業局審批,改變林地用途建設經營飯店,違法佔地行為呈持續狀態。泰來縣林業局對劉某違法行為定性準確,處罰程序合法,但未針對違法佔地的「原狀」進行調查取證,處罰內容中「將林地內建築物清除」表述不清,判決撤銷泰來縣林業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泰來縣林業局不服,提起上訴。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因違法佔地原狀與劉某改變林地用途的調查處理沒有直接關係,不影響對「改變林地用途」違法行為的定性和查處,一審法院以泰來縣林業局未針對違法佔地的「原狀」進行調查取證,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依法依規保護生態環境,嚴肅查處違法佔地和違規建設,是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領域的重要任務。本案即為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查支持行政機關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劉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建設房屋經營飯店,違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林業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處罰,符合法律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嚴格限制農用地、林地等轉為建設用地,禁止毀壞林木和林地。人民法院通過支持行政機關嚴肅查處違法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依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鞏固提升綠色發展優勢。
十五、南京鈦能公司訴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一)基本案情
南京鈦能公司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2016年10月,招標人發布尚志市幸福溝水庫工程第三標段招標公告,要求投標人應具備乙級以上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及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南京鈦能公司、宏電公司等多家公司參與投標。南京鈦能公司在投標過程中提交了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等文件。2016年11月10日,招標人在黑龍江省水利網對水庫工程中標情況予以公示,中標人為南京鈦能公司,公示中告知如有異議可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水務局(以下簡稱水務局)投訴。次日,宏電公司向水務局投訴,請求撤銷南京鈦能公司的中標候選人資格。隨後,水務局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投訴事項進行覆審,覆審決議維持原評審結果。2016年12月,水務局作出處理決定,維持原評標結果。宏電公司不服,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哈爾濱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哈爾濱市政府認定南京鈦能公司的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撤銷了水務局作出的處理決定,責令其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南京鈦能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哈爾濱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
(二)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南京鈦能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交的資質證書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且水務局未依法對宏電公司投訴前是否向招標人提出異議進行審查,作出維持原評審結果的投訴處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哈爾濱市政府撤銷水務局的處理決定並責令其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南京鈦能公司的訴訟請求。南京鈦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是前置程序,故水務局對宏電公司的投訴未進行審查即予受理不當,哈爾濱市政府責令水務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無法律依據,遂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哈爾濱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中撤銷水務局作出的處理決定部分,撤銷責令水務局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部分。
(三)典型意義
在行政執法活動中,行政機關應當恪守程序正當的法治原則。本案中,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宏電公司就南京鈦能公司在參加投標過程中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進行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宏電公司直接向水務局投訴,不符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前置程序要求。此案判決明確了行政權力在行政審查中的範圍和邊界,督促行政機關增強行政程序意識,依法最大限度地保護外來企業的合法權益,對充分發揮司法的規範引領作用,努力打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具有促進作用。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暨東北三省行政審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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