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佘才高看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發展迅速,對城市經濟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與我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發展形勢不相適應的是,軌道交通法制化進程並不匹配,至今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保障行業發展。
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地鐵集團董事長佘才高作為交通行業的代表,也帶來了他的觀點。佘才高建議,應該加快城市軌道交通立法,以保障軌道交通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地鐵集團董事長佘才高。圖片來源:受訪方提供
軌道交通發展迅速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當前,全國軌道交通發展勢頭異常迅猛。
佘才高在建議中引用的數據顯示,2008至2018年的10年間,中國軌道交通運營城市由13座增至36座,運營裡程由1125.2公裡增至5581.6公裡,尤其2010至2018年間,新增運營裡程4294公裡,佔總運營路程的78%,國內眾多二三線城市正跑步進入軌道交通時代。
而在客運量方面,當前北京、上海、廣州的日均客運量均超過了800萬人次,且單日最高客流皆突破了1000萬人次,城市軌道交通已成為保障一線城市有序運行的主要公共運輸工具。預計2020年全國軌道交通在建線路6000公裡左右,新建裡程3000公裡左右,比「十二五」期間增加一半,投資量預計比「十二五」期間增加50%~70%,形成百城百市共同發展軌道交通的爆發式增長態勢。
城市軌道交通的蓬勃發展,對經濟發展及社會就業產生了巨大的拉動作用。中國軌道交通協會的一項內部研究顯示,軌道交通建設對GDP的直接貢獻率不低於2.63倍,綜合貢獻率則超過6.2倍。按此計算,目前規劃中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對GDP的直接貢獻為9.6萬億元,綜合貢獻為30.36萬億元。
不過,與我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發展形勢不相適應的是,軌道交通法制化進程嚴重滯後,至今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保障行業發展。
2018年,國家層面相繼發布了4個重要文件及標準,分別是《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8〕52號),提高了申報建設的門檻,明確了各相關責任方的責權,對已運營和在建軌道交通的城市也提出了更為規範的監管要求;《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從國家層面對長期以來城軌領域重建設輕運營的局面予以糾正;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標準》和《地鐵設計防火標準》。
但相關規範與標準仍遠不能滿足軌道交通快速發展的需求。
需要立法規範行業發展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涉及郵電、人防、文物、環保、電力、水利、鐵路等多個行業,各自都有相關法律。因此,佘才高建議,軌道交通行業也應建立相應的上位法,確定與上述行業的對接原則,更好地指導相關溝通協調工作,避免重複投資,規範行業發展。
在佘才高看來,加快城市軌道交通立法工作,主要出於以下幾方面考慮:
首先,要規範管理行為,提升建設效率。城市軌道交通與大鐵路的全國統管模式不同,隨著國家部委部分權限下放至地方政府,軌道交通的投資、建設、運營等實質性事務均由地方政府負責,由於缺乏宏觀統籌,各地管理模式不一,需通過立法明確各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職責界面,不留監管死角。尤其軌道交通項目分為線網規劃、建設規劃、可研、設計、建設施工、工程驗收、試運營、正式運營等若干階段,涉及專業和部門眾多,隨著簡政放權的深入,一方面監管缺失現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各項要件審批周期長、制約因素多,且地方領導更替也容易對工程建設和報批產生影響,亟需通過立法明確各階段工作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固化要求,進一步提升建設效率和管理水平。
其次,指導籌融資推進,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當前,國家正積極推廣PPP融資模式,各地均有相應的軌道交通PPP示範項目,但由於項目投資額過大,對投資人、政府、融資機構都是一個巨大的挑戰,目前也少有軌道交通PPP項目真正落地實施。城市軌道交通是一種重要的公共運輸工具,應在法律層面形成原則意見,保障行業可持續發展。同時涉及到跨省、市的軌道交通項目,也需立法建立指導性的投資原則。
第三,保障服務質量,維護公共安全。軌道交通具有人群密集、客流集中、空間封閉等特點,為保障乘客安全出行,一方面要通過立法規範乘客行為,維護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對列車行車間隔、準點率、故障恢復、乘車環境、突發客流應急、大型活動客流疏散等都要有明確規定,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保護區作業單位、乘客、有關行政部門應賦予相應的法律責任,對違法後的處置應有專款規定。同時,軌道交通周邊開發強度較大,施工導致地鐵結構受損、運營中斷的事情時有發生,都需通過立法予以規範,保障公共安全。
第四,提升開發水平,保障產業發展。城市軌道交通有地下線、地面線和高架線,應通過立法形式,明確其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及開發權限,同時要鼓勵運營企業在一定原則下進行商業開發,將創收與服務相結合,反哺建設發展;鼓勵軌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與周邊建設整體設計,相互融合,提高土地利用率。
為此,佘才高建議儘快將《城市軌道交通法》列入國家立法計劃,梳理城市軌道交通法制體系,確定立法層級、範圍和權限,依法管理城市軌道交通,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各地根據基本法律的規定及職責劃分制訂或修訂相關法規規章,保障這一重要的民生行業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