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教會論
第七章 蒙恩的手段
第三節 受洗與施洗
1.受洗者的資格
1)在耶穌基督面前承認自己是罪人的人
「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徒2:38)
2)宣告耶穌為救主的人
「及至他們信了腓利所傳神國的福音和耶穌基督的名,連男帶女就受了洗。」(徒8:12)
「二人正往前走,到了有水的地方,太監說:「看哪,這裡有水,我受洗有什麼妨礙呢?」腓利說:「你若是一心相信,就可以。」他回答說:「我信耶穌基督是神的兒子。」(徒8:36-37)
「於是吩吩車站住,腓利和太監二人同下水裡去,勝利就給他施洗。」(徒8:38)
3)起誓為主而活的人
認識信從別的神及隨從外邦風俗為罪,為了耶穌轉變生活目標,決心為主而活的人,給他們施洗。
「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我們若活著,是為主而活;若死了,是為主而死。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因此基督死了,又活了,為要作死人並活人的主。」(羅14:7-9)
2.洗禮的終究施洗者
1)洗禮的終究施洗者是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上帝。
「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太28:19)
2)洗禮的實際施行者,是用聖父、聖子、聖靈的名呼召合法的福音宣布者(門徒),今天由牧師執行洗禮。
「有一個賣紫色布匹的婦人,名叫呂底亞,是推雅推喇城的人,素來敬拜神。她聽見了,主就開導她的心,叫她留心聽保羅所講的話。她和她一家既領了洗,便求我們說:「你們若以為我是真信主的(或作「你們若以為我是忠心侍主的」),請到我家裡來住。」於是強留我們。」(徒16:14-15)
3.施洗的方法
施洗的方法有三種:
1)浸水法
根據洗禮的聖經語源有「浸」水之意,將全身浸入水中的方法。
2)灌水法
由洗禮語源有「全身充滿」之意來的,將領洗者立在水中,施洗者用盛器裝水澆灌在領洗者頭上的方法。
3)撒水法
是教會史上最多的所施行的方法,來自「洗」之意,施洗者用手沾水灑在領洗者頭額上的方法。
然而,浸水也罷,灌水也罷,撒水也罷,它的形式並不重要。而是通過儀式確信「潔淨和重生」是很要緊的。領洗並不是得救的根據。它只不過是得救後所受的外面的印記而已。
所以聖經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可16:16)
因此在洗禮的方法上固執浸水的主張可以說是錯誤的。
4.洗禮是得救的手段呢?還是蒙恩的手段呢?
洗禮決不是得救的手段,而是蒙恩的手段。水洗決不能成為得救的根據。它只不過是給因信得救(受聖洗禮)的人,得救的確證與順從和獻身的標誌。作為恩寵手段的水,它本身並不能洗淨罪。
5.嬰兒洗禮的根據
嬰兒洗禮的根據,在於上帝立約的應件,是對以亞伯拉罕為首一切選民有效屬靈的約,這約的應許在舊約以割禮出現,新約以嬰兒洗禮出現。
新約裡沒有直接提到是否給嬰兒施洗的問題。然而耶穌反對門徒禁止小孩子到自己那裡來,並說天國屬於像小孩子的人。(可10:13-16)保羅說,「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林前7:14)不僅如此,那呂底亞「和她一家既領了洗」(徒16:15)禁卒和屬他的人,立時都受了洗(徒16:33)認為那家的嬰兒也都受了洗。
根據上帝立約的應許,給出生在父母信主(包括一方信主)家庭,可以給滿兩歲以下的嬰兒施洗,父母有責任,在主內將孩子養育成有信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