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思想觀念的轉變,社會整體的包容性也隨之增強,婚姻家庭關係之外的同居關係普遍存在,並為人們所接納。
法妞網友諮詢: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範圍,不屬於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有哪些?
王濤律師解答:
根據現行法律的精神,及當前大眾的普遍認知和道德標準,本文所稱的「同居關係」,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關係。因此,本文所述同居關係不包括婚姻法禁止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及「重婚」的行為,且排除通姦、嫖娼及其他偶發性的婚外性行為。
同居關係不同於婚姻法上的配偶關係,在同居關係解除時,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夫妻共有財產關係是基於配偶身份,基於彼此是夫妻的特別關係而產生,雖然財產的形成也含有共同投資、共同勞動的內容,但法律更強調的是身份關係,並不要求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因而,同居關係解除時,財產的分割適用一般民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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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濤律師補充:
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
如果同居期間雙方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則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即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所作貢獻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如果雙方財產混同,無法確認各自出資比例的,則對雙方共有財產進行均等分割。
王濤律師結語:
夫妻關係中的財產,你的也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或有法律規定只屬於個人的;而同居關係中的財產,你的還是你的,我的還是我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共同的。
情侶在同居期間,為了保障各自利益,應對可能共有的財產進行明確安排,特別是對共同出資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應籤訂書面協議明確份額,或者明確各自出了多少資金、做了多少貢獻。若確實沒有辦法把很多條款都明確下來,那也應該保留相關的證據,證明財產是自己個人的,或者雖在對方名下但是是雙方共同出資、均有貢獻的,以防止在分手時人財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