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期間買房 分手後爭產權法庭判共有財產

2020-12-06 搜狐網

男女同居期間買房 分手後爭產權法庭判共有財產

2012年10月22日20:36

來源:中國新聞網

原標題 [男女同居期買房 分手後爭產權法庭判共有財產]

  中新網重慶10月22日電(杜雲發 劉賢)男女同居期間購買房屋,分手後為爭奪財產鬧上法庭。女方認為房屋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自己也有一份,男方堅稱房屋是其個人出資購買,是自己個人財產。近日,重慶綦江法院認定房屋屬雙方共有財產,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一半房款18.5萬元。

  戀人一起買婚房

  唐偉家住綦江區永新鎮農村,2006年在上海打工,年近40歲還沒結婚。一起工作的老鄉看他踏實肯幹,把自己的堂妹陳梅介紹給他做女朋友,唐偉很高興。

  陳梅從老家綦江古南鎮來到上海,與唐偉見面後,覺得唐偉人還不錯,同意交往,於是兩人開始戀愛。不久,陳梅也在上海找到工作,兩人一起生活。

  2007年,兩人回老家過春節期間,一起到重慶綦江城區選購婚房。1月31日,他們與一房地產公司籤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位於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白玉街房屋一套,房屋總價為14萬餘元。

  感情不和分手

  2007年3月房屋交付後,唐偉便回上海繼續打工,陳梅則留在綦江裝修房屋。房屋裝修好後,2008年1月,唐偉曾回到綦江與陳梅在此房屋內一起生活。此後,陳梅在重慶打工,唐偉又回上海打工。

  陳梅稱,交往期間,發現唐偉有許多缺點,還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實在無法與之共同生活,因此一直沒有結婚。多次發生爭執後,雙方終於在2010年9月正式分手。2011年7月,唐偉還強行將自己趕出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

  女方要求分割婚房

  據陳梅介紹,房屋是雙方為了結婚共同出資購買,自己還單獨出資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併購置了一部分家具、電器,房屋屬於共有財產,分手後應當依法分割。現唐偉將自己趕出家門,企圖獨佔房子,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無奈之下,只有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房屋。

  男方認為房子是自己個人的

  唐偉辯稱,該房屋系自己個人所有,不同意陳梅分割房屋的訴訟請求。

  據唐偉講,當時與陳梅的堂兄在外打工,陳梅通過堂兄介紹知道自己有能力購買房屋才與自己交往。在陳梅的要求下,自己個人出資購買了該房屋。購房款是自已外出打工積攢下來的錢和打工受傷的賠償款。當時由於求婚心切,才同意在產權證填上陳梅的名字。因裝修房子錢不夠,還向別人借款,後來也是用自己打工收入還清的。

  法院判決房子一人一半

  法庭審理查明,兩人買房時,均在合同親筆籤名並蓋手印。買房當日,支付了首付款8萬多元,餘款在2007年3月前付清,交款收據上付款人均為陳梅和唐偉二人的名字。2007年3月5日取得房屋產權證,權利人為唐偉和陳梅。唐偉雖然稱房款系其個人支付,但未提供足夠有力的證據證明。

  據此,法院認為,雙方為同居生活而購房,共同籤訂購房合同,共同支付房款,房屋也登記在二人的名下,且共同使用、管理該房屋。這些事實足以認定陳梅、唐偉對訟爭房屋形成了共有關係,應認定為該房屋二人的共有財產。

  由於雙方對共有的房屋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也不能確定出資額,法院認定陳梅、唐偉各享有該房屋50%的份額。現房屋已升值,兩人一致確認價值為37萬元。

  法院判決,房屋歸男方嚴所有,男方支付女方現房屋折價款的一半18.5萬元。

相關焦點

  • 男女朋友共同買房分手約定歸女方 男方亡父母起訴要分房
    核心提示  市中院再審認為,雙方的第一份協議,並沒有將解除同居關係作為分割房屋的條件。第二份協議,並沒有對房屋的產權分割予以明確,不能說明雙方對房屋進行了重新分割。因此,彭先生生前放棄房屋的所有權利,是對自己的財產行使的處分權,因此這套房屋不屬於彭先生的遺產,其父母要求繼承的請求不能支持。
  • 深圳一對情侶婚房登記準嶽母名下 分手後對簿公堂
    40多歲的曾先生愛上了比自己小20歲的肖小姐,兩人同居多年,曾先生出資在深圳買房準備結婚,還把房子登記在肖小姐母親羅女士的名下。孰料,買房不到半年,兩人就鬧分手了。然後問題來了,房子怎麼辦?   這是同居男女房產糾紛的一個典型案件。事實上,同類的案件還非常多。
  • 情侶買房約定分手後歸女方 男方死亡父母起訴分房
    市中院再審認為,雙方的第一份協議,並沒有將解除同居關係作為分割房屋的條件。第二份協議,並沒有對房屋的產權分割予以明確,不能說明雙方對房屋進行了重新分割。因此,彭先生生前放棄房屋的所有權利,是對自己的財產行使的處分權,因此這套房屋不屬於彭先生的遺產,其父母要求繼承的請求不能支持。  一對男女朋友共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
  •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範圍,不屬於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有哪些?
    法妞網友諮詢: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範圍,不屬於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有哪些?王濤律師解答:根據現行法律的精神,及當前大眾的普遍認知和道德標準,本文所稱的「同居關係」,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關係。因此,本文所述同居關係不包括婚姻法禁止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及「重婚」的行為,且排除通姦、嫖娼及其他偶發性的婚外性行為。
  • 同居期間所得財產能否認定共有?解除同居關係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同居關係下分割財產依照共有人分割共同財產處理裁判要旨同居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因不存在婚姻關係這一事實基礎,對其同居期間的財產不能適用法律有關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規定作出處理。但對同居期間所得財產能認定為共有的,可以依照共有財產的形成及處理原則予以分割。
  • 廈門情侶合夥買婚房 反目成仇後分房男方分走95%
    原標題:情侶合夥買婚房 反目成仇後分房男方分走95% 戀愛期間,甜甜蜜蜜,攜手合夥買婚房;分手之後,反目成仇,房子應該怎麼分? 隨著房價不斷飆升,戀愛不成,如何分割房產成了大問題。最近,海滄區法院受理了多起分手戀人爭奪房產的官司。
  • 戀愛期買房房產證寫女方名 分手後男子要求分房
    戀愛期買房 分手後男子要求分房  北京晨報訊(記者 顏斐)劉先生與吳女士相戀12年後分手,後劉先生起訴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登記在對方名下的一套房產。近日,通州法院審結了此案,依法判決房屋歸吳女士所有,同時根據雙方出資比例,確定吳女士需給付劉先生相應房屋折價款100餘萬元。
  • 父母同居多年後分手,孩子該跟誰
    王豔與趙同華在結婚5年後協議離婚,當時趙同華有外遇,所以自願「淨身出戶」,把家裡房屋、家具、存款等全都留給了王豔。離婚3年後,趙同華懇求王豔複合,兩人就又生活在了一起,並先後生下了兩個女兒,但是兩人一直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又過了十幾年,趙同華與王豔感情破裂決定分手,王豔到法院提起訴訟,她一方面主張兩個女兒的撫養權,另一方面要求平等分割共同財產。
  • 湖北麻城男女網吧認識後同居,離婚時為10萬彩禮告上法庭
    近日,麻城市人民法院黃金橋法庭成功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2016年4月,原告嬴某與被告包某在深圳的某一網吧相識後確定戀愛關係,不久開始同居生活。原被告舉辦婚禮後,被告到原告家居住,後雙方因性格不和發生爭吵,2018年8月24日,被告獨自帶著行李離開原告家中,後原告父親從中說和要求被告回到原告家中無果。期間,原告與被告就退還彩禮一事進行溝通,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9年9月,原告曾起訴至麻城法院,經法庭調解,雙方均表示和好,原告撤回起訴。
  • 「律師手記」嫁妝歸女方個人還是夫妻共有?同居的男女,相互之間有...
    一、嫁妝歸女方個人還是夫妻共有?問:小靜和小張領了結婚證,計劃年底回老家舉辦婚禮。於是小靜娘家給了小靜30萬元的嫁妝。30萬元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胡文森律師解答:不一定!如果贈與時沒有明確的約定只贈給小靜一人,該30萬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胡文森律師提醒:①如果嫁妝為婚前贈與女兒的存款,在離婚時能否要求返還則要看存款是否與婚後的財產發生混同的情況,或者該存款是否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生活消費。如存在混同或已消費完畢,則要求全額返還的主張原則上不會獲得法院支持,可主張依據財產的來源和貢獻度適當分割處理。
  • 非婚同居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有哪些,非婚同居財產怎麼分割?
    非婚同居關係是指男女雙方以性為基礎,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下,未締結婚姻而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種事實狀態。那麼非婚同居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有哪些,非婚同居財產怎麼分割?廣西道森律師事務所劉娟律師解答: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分割。
  • 婚前買房又買車,牽手不成變怨偶,房子車子怎麼分?
    導語:相愛的人分手,本身就是一件悲傷的故事,但更讓大家感到頭疼的是分手後的利益之爭,本來已經撕破臉皮的兩個人,再起衝突,更是身心俱疲,王某和楊某就經歷了類似的事情,婚前買房又買車,牽手不成變怨偶,房子車子怎麼分?都說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都是耍流氓。
  • 戀愛期間自願為對方花費的,法律上是否有規定分手後須返還?
    戀愛期間,男女相互向對方給付財物的現象較為普遍,給付的性質有的是贈贈予,有的是借貸。贈予還好說,但是對於借貸,由於戀愛期間對戀人的充分信任,借錢不打欠條的現象時有發生,一旦分手就容易引發糾紛。
  • 分手後婚戀期間支出是否應該返還?5起案件這樣判
    依照我國傳統習俗,男女雙方在談婚論嫁之時往往會給付一定數額的彩禮與陪嫁,熱戀中情侶之間也難免會有一些發紅包、送禮物等經濟上的往來。然而,當一段感情走到盡頭雙方分手時,支出方往往會認為自己遭受了損失,從而產生經濟糾紛,甚至為討要相關費用對簿公堂。分手後,婚戀期間的支出是否應該返還呢?
  • 臨沂一對半路夫妻結婚18年一直未登記,現在因財產糾紛鬧上了法庭
    同居期間,明某某主張花費6.8萬元在某公司處購買宅基地一處。後來在宅基地上蓋了二層樓,房屋拆遷賠了一套回遷房外加57632元補償款,但現在回遷房還未建成。後來因家庭矛盾和糾紛,明某某忍無可忍之後,決定與李某某結束同居生活。「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是我們也一起過了快20年,總不能淨身出戶吧。」
  • 沒有結婚證的同居關係,財產怎麼分?
    張律師了解情況後,向小忠和小實作出了解答。首先,要明確小忠和小實的身份關係。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婚姻法》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共同生活均按照同居關係處理,因此小忠和小實並非夫妻關係,而是同居關係。2010年,兩人分居,同居關係也就自動解除。
  • 婚前買房算誰的?準新人必知的法律常識講解!
    男女戀愛時,雙方共同出資付首期款,並以兩人名義辦理抵押貸款,實際只有男方在還貸,後來雙方分手沒有結婚。那麼分割所購房產時,對內可以是按份共有,以雙方實際出資額確定比例份額;對外則均為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兩人同意。
  • 給女朋友的工資卡,分手後能否要回?看看就明白了!
    我拿回卡就是想拿回我的這些的用剩的工資,難道我分手後不能要回屬於自己的工資卡嗎?根據法律的規定,男女雙方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應認定為一般共有,在雙方分手後應該對共有財產共同平分。實質上,同居期間財產的分配如下:1、情侶雙方有同居協議的,應該按照協議來分配根據約定優先原則,在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在分手後進行約定的,那麼應該按照同居協議來進行。比如,談戀愛時約定男方每個月自願上交1000元給女方玩樂,那麼男方在分手後不能以其他理由要求女方返還。
  • 共有產權是啥意思?買房要注意哪些產權問題
    房屋的產權對於房子而言就像是我們的身份證一樣,身份證可以證明我們的身份,而房屋的產權證則可以證明房屋產權的歸屬,房屋的產權種類有很多,很多購房者都不清楚,所以才在房產交易過程中出現房屋產權糾紛的問題,今天小編就針對共有產權來仔細講講,那麼共有產權是什麼意思呢?
  • 家事法苑丨婚外同居十餘年 一朝分手「小三」起訴要求分割近億元財產
    對此,肖珊一紙訴狀將已婚男告上法庭請求分割近一個億的財產……這不是網絡熱播劇中的精彩橋段,這事就發生在海南。案由:「小三」起訴已婚男分割近1億財產2003年左右,肖珊和已婚男子佔楠相識於海口的一場飯局,兩人年齡相仿,接觸中,聊得很投緣,他們互相留下聯繫方式後,開始頻繁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