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羅莊區一對半路夫妻因財產糾紛走了法庭,從一審判決到二審判決,雙方已反目成仇。
故事還要從2002年說起……
2002年那年,羅莊區的李某某(男方)和棗莊市民明某某(女方)經人介紹認識了。
2002年9月份,按照當地風俗舉行婚禮,便開始了同居生活。
「搭夥過日子,也沒有想太多,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女方明某某說,半路夫妻太難了,夫妻間脾氣性格不同,互不信任,家庭矛盾等各種問題頻出,甚至男方的兒子還對她大打出手。
同居期間,明某某主張花費6.8萬元在某公司處購買宅基地一處。後來在宅基地上蓋了二層樓,房屋拆遷賠了一套回遷房外加57632元補償款,但現在回遷房還未建成。
後來因家庭矛盾和糾紛,明某某忍無可忍之後,決定與李某某結束同居生活。「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是我們也一起過了快20年,總不能淨身出戶吧。」明某某認為兩個人的共同財產,有一半屬於她。於是,她一紙訴狀將對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給與拆遷補償款等費用15萬元。
最終一審判決,明某某勝訴,回遷房的50%份額及拆遷款的50%份額歸她所有。然而,李某某對此表示不服,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他認為,因未登記結婚,雙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一說。
然而,二審期間,李某某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法院認為,明某某與李某某同居期間的財產應該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因此李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相關連結:
臨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彭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之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本案中,原被告籤訂的《夫妻財產協議書》已就涉案原建房屋的共同財產性質予以明確,並對各自享受的份額做出約定,因此應認定為雙方共同財產。
彭海表示,再婚雖未領取結婚證但共同生活多年,財產應參照離婚案件按共同財產分割,分割時尚未取得的房屋或財產可不具體明確產權歸屬,只判決各自的份額。
臨報融媒記者 龐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