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7月16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和諧的鄰裡關係是幸福生活的重要元素之一。但隨著越來越多的居民住進樓房,因漏水引發的鄰裡矛盾糾紛成了較為常見且令人頭疼的糟心事。不論是自住房屋還是承租房屋,當猝不及防地遇到自己家或鄰居家的水管爆裂、閥門失靈、暖氣滲漏等突發事件,導致雙方房屋的裝修或室內物品受損時,如何妥善處理、避免鄰裡糾紛?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16日發布相關典型案例,並結合民法典及現行法律規定,為居民支招。 北京西城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提示「上下樓漏水引發糾紛多發」(央廣網發 法院供圖) 隨著越來越多的人住進了樓房,傳統的因通行、通風、採光等引發的相鄰關係糾紛越來越少,而涉漏水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成為影響城市鄰裡關係的高發案件。西城法院副院長畢菲介紹:「我院受理的在樓房居住環境中的鄰裡訴訟90%產生於漏水糾紛。近三年,我院年均受理涉漏水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近百件。該類案件具有明顯的季節性特徵,每年冬季,因供暖管道及散熱器引發的漏水糾紛高發;每年夏秋裝修季,因裝修施工、管道拆移等引發的漏水糾紛高發。」 解決漏水糾紛的起點是查明原因。典型案例顯示,家住一樓的李先生一到供暖季就發現自家天花板有水印,且都在暖氣對應的位置,但樓上的王先生認為自家地面沒有任何水漬,說明自家散熱器沒有漏水;暖氣管道是地埋管道,也沒有挪動過,自己沒有任何過錯,堅決不肯讓物業刨地檢修。李先生無奈,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維修地埋管道並賠償損失。西城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袁佳介紹:「在訴訟過程中,經過法院釋明,不論是地埋管道還是暴露在外的管道,只要是進入各戶的分支管道,在超過保修期後,維護責任在各業主。如果出現漏水後不及時維修,造成樓下浸泡的損失均應由樓上業主承擔。樓上的王先生在了解了自己的責任後,積極配合物業刨開地面,找到了漏點,解決了漏水的問題,也與李先生就漏水導致的財產損失賠償達成調解意見。」 法官劉昌龍提醒,確定漏水原因是解決漏水糾紛的第一步,要注意留存證據。「漏水原因的判定首先依賴於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或物業的證明。在漏水事件發生後,無論是漏水一方還是被漏水一方,都應第一時間保存證據,將自己看到的漏水情形予以固定。證據方式包括手機錄像、拍照以及物業單位書面證明等。在漏水點無法直觀確定的情況下,可以委託專業的鑑定機構確定漏水原因。在訴訟中申請鑑定,除非鑑定程序有重大瑕疵或鑑定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外,該鑑定結論一般情況下會作為認定漏水原因的依據。」 明晰糾紛的重點是確定損失。典型案例顯示,王先生在家中不當使用洗衣機導致上水管破裂,水流入樓下羅先生家中,將羅先生家的家具、床褥、電子設備及珍藏照片浸泡損壞。其中,對於照片損失雙方爭議較大。羅先生認為,照片承載了家人的美好回憶,必須進行修復,受損照片多達上百張,全部修復下來要幾萬元。王先生對此難以接受。由於雙方都不申請鑑定,法院依據現場查看情況,結合生活經驗,酌情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為25000元。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正式實施後,具有重要人身意義且無法修復的珍貴照片被浸泡的,侵權方將可能面臨精神損害賠償索賠。」袁佳介紹。 解決糾紛的核心是劃分責任。法院提示,漏水事件發生後,受損一方也應及時止損,通知物業關閉閥門,及時整理室內物品,將其搬離漏水區域,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否則會因自身放任行為而承擔一定責任。「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袁佳說。 相關案例還提示,漏水修復不協助,推諉阻塞需擔責;裝修擅自拆改結構,漏水損失責任自負;損失數額要合理評估,需要證據支持。西城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張長纓提示,注重預防是前提,最初裝修時,要選購正規廠家質量過關的產品、做好防水試驗、對衛生間及廚房的供排水管道要留足充裕的檢測口或者安裝可開合、可活動的櫃體。同時,重視日常維護,一旦發生漏水,快速溝通,損失越小、矛盾也越容易解決,解決不了,要積極維權。「實踐中,有百般抵賴、極力推卸責任的侵權人,也有漫天要價的受損害人。對於這種情況,建議積極利用司法強制力的手段,通過鑑定、評估、判決甚至強制執行程序來切實維護合法權益。」張長纓表示。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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