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提示:被忽視的馬路殺手——醉行者

2020-12-15 澎湃新聞

北京西城法院提示:被忽視的馬路殺手——醉行者

2020-09-22 20: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年來,「醉駕」「毒駕」導致交通安全事故問題一直廣受社會公眾關注,但「醉酒後獨自步行上路」即「醉行」的潛在危害性卻未得到足夠重視。過量酒精會麻痺中樞神經,使得「醉行」者行為與情緒失控,成為引發交通事故的一大隱患。

2020年9月22日,北京西城法院召開涉「醉行」交通事故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邀請西城法院民一庭庭長郭雲燕、法官劉敏、法官助理馮海鑫通報西城法院涉「醉行」交通事故糾紛的審理情況,發布典型案例並作出法官提示。本次通報會由政治部主任、新聞發言人魏立新主持,黨組成員、副院長王元田到場指導。活動線下線上同時進行,依託西城法院「訴源治理直通車」工作機制與西城區大柵欄街道司法所視頻連線,百餘名社區居民在專項微信群內參與活動,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法治日報、工人日報、北京電視臺等十六家媒體記者現場參與活動。該活動全程通過「一直播」平臺視頻直播。

直播結束時,網絡播放量已達7.9萬人次。

案例1

醉酒橫穿長安街,被撞致殘仍擔主責

2017年4月21日凌晨,在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李先生步行由南向北橫穿長安街道路(血液檢測酒精含量208.8mg/100ml),適逢鮑先生駕駛小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與李先生發生碰撞。此時,趙先生駕駛客車同向駛來,小客車從李先生身上軋過。事故中李先生受傷(後被鑑定為十級傷殘),鮑先生車輛損壞,趙先生在事故發生後逃逸。西城交通支隊作出責任認定,李先生為事故主要責任,鮑先生、趙先生均為事故次要責任。李先生起訴至北京西城法院,要求鮑先生、趙先生及二人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等共計28萬餘元。

法院認為,李先生在醉酒狀態下,違反交通法規,冒然進入封閉的機動車道,是發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60%責任。鮑先生未盡到足夠注意義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20%責任。趙先生在碾軋李先生後,沒有停車保護現場並積極對傷者施救,反而駕車逃逸,亦被認定為次要責任,應承擔20%責任。最終判決鮑先生的保險公司、趙先生及其保險公司共計賠償李先生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18萬餘元。

「涉『醉行』交通事故通常由行人交通違規行為引發,酒精作用下,行人出現交通違規行為的風險大大提高。實踐中,交管部門對事故進行責任認定時,行人有交通違規行為在先的,均會被認定存在過錯。飲酒並不能免除行人的注意義務。」劉敏法官對飲酒『醉行』者作出提醒。

案例2

醉酒墜橋被碾壓,死者被判擔全責

2019年6月6日22時,陳先生醉酒後從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橋主路公交車站下車後走上高架橋,爬上橋梁護欄後翻身墜落,鄭先生恰好駕駛小轎車調頭行駛,鄭先生車前保險槓左側底部與陳先生身體接觸,陳先生當場死亡。交通隊出具事故證明,認定陳先生醉酒後翻越橋梁護欄後墜橋,鄭先生沒有與事故發生有關的違法行為。司法鑑定中心出具鑑定意見,認為陳先生符合高墜摔傷後又被小型轎車底盤擠壓,共同導致其顱腦損傷合併創傷性休剋死亡。事發時,陳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51.7mg/100ml。鄭先生未飲酒,車況良好,車輛行駛速度低於28.1KM/h。陳先生家人起訴至西城法院,要求鄭先生及鄭先生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47萬餘元。

法院認為,陳先生醉酒後違規在二環主路機動車道上行走並翻越護欄,使自己處於危險境地,對此存在重大過錯。陳先生從開始墜橋到與鄭先生車輛接觸僅有一秒間隔,如此緊急情況下,難以苛責車輛駕駛人提前預見到橋上有人墜落並做出有效的避讓行為,且鄭先生看到陳先生墜落後第一時間採取制動措施,故鄭先生已經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不應認定為對本次交通事故存在過錯。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時,保險公司要承擔無責賠償,故最終判決由機動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1.1 萬元內對陳先生家人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3

醉酒躺臥車行道,死者司機均擔責

2019年5月20日17時,在北京市西城區真武廟路頭條2號樓前,喬先生醉酒後坐臥在車行道內,經多人勸阻仍醉臥於道路中間長達兩個小時。適有王先生駕駛小型轎車經過,左側車輪碾壓喬先生身體,造成喬先生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先生與喬先生為同等責任。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鑑定中心出具檢驗報告,喬先生血液檢材中酒精含量為256.0mg/100mg。喬先生親屬訴至西城法院,要求王先生及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79萬餘元。

法院認為,喬先生作為成年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前體內酒精含量256.0mg/100mg,屬於嚴重醉酒,雖經多人勸阻,其從15時至17時仍長期醉臥於道路中間,導致自身長期處於危險狀態,同時導致交通擁堵,喬先生上述行為主觀上未盡到對自己生命安全的基本注意義務,放任自身處於危險狀態,客觀上影響了交通秩序,故喬先生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存在嚴重過錯。關於司機是否存在過錯,雖然王先生答辯稱事發時為傍晚,夕陽迎面照射,且有樹蔭影響視線,但事發時為白天,光線充足,且其他車輛注意到路面情況,進行了避讓,王先生如果盡到了謹慎駕駛的義務,提前發現喬先生並採取制動措施,是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的。因此,王先生未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在未採取任何制動措施的情況下碾壓到路面躺臥行人,存在過錯。故認定喬先生承擔此次事故60%責任,王先生承擔40%責任,判決王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賠償喬先生親屬69萬餘元。

為何同是「醉行」交通事故,案例二中的司機無需承擔責任,而本案例中的司機王先生卻要承擔40%責任呢?

劉敏法官對該問題作出了詳細解釋: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須考量駕駛人是否存在過錯,審查其是否已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是否能夠控制、避免交通事故發生。駕駛人如果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不應承擔過錯責任。所以案例二中的鄭先生無需承擔責任。而行人與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過錯的,責任比例的分擔主要考慮行人與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原因力大小。案例三中喬先生長期醉臥道路中間的行為與王先生未注意到安全注意義務的行為均存在過錯。但喬先生擾亂交通秩序,放任危險發生的行為原因力略高於機動車駕駛人王先生未採取制動措施導致碾壓行為的原因力,故法院認定喬先生承擔事故60%責任,王先生承擔40%責任。

「涉『醉行』道交糾紛具有損害後果嚴重、涉訴標的額大、醉行者自擔責任比例高等特點。」通報會最後,郭雲燕庭長、劉敏法官向公眾提出法官建議:聚餐飲酒後,未飲酒者或醉酒者家屬應及時介入,不應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機動車司機在遇到此類事故時應及時報警、撥打120搶救傷員並向保險公司報案,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理事故。保險公司應搭建車主、傷者、保險公司間的三方協商機制,避免事故發生後出現證據丟失、溝通對接不暢等情形。

—— END ——

| 供稿:戴睿狄、馮海鑫 |

| 供圖:潘歆宇 |

原標題:《北京西城法院提示:被忽視的馬路殺手——醉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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