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文明
江蘇徐州西漢楚王墓出土印章相關問題再研究
李曉軍劉照建
內容提要:江蘇徐州西漢楚王墓出土的印章應為明器和廢印,出自為楚王管理和製作印章的專門機構,時代在公元前175年以前,與第一、二代楚王在位時間相一致,是西漢初年諸侯王享有官吏任免權在墓葬中的深刻反映。
江蘇徐州地區西漢楚王墓出土文物眾多,其中獅子山和北洞山兩座楚王墓出土印章200餘枚,對於西漢楚國的官制、軍制以及政區地理歷史等問題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學者們已進行了深入細緻的研究,在印文釋讀方面取得較大進展,澄清了一些錯誤認識,但是對於印章性質、來源、時代和入葬原因等問題依然不很清晰,為此筆者擬在諸位學者研究成果基礎上,對印章相關問題進行再研究。
一、印章的性質
獅子山楚王墓出土印章200餘枚,北洞山楚王墓出土印章較少,共13枚。對於出土印章的性質,學者們一直存在分歧,王愷先生認為「這批印章部分是集中鑄治的明器」,後來學者又提出「複製印」「實用印」「廢印」「備用印」等觀點。認定印章的性質,已成為解決印章相關問題的關鍵。
如果這批印章為實用印章,實際用途有兩個方面:一是楚王授予屬下表示任免官吏;二是官吏行使職權時作為憑證。擁有者應是楚王或屬官,未授予屬官之前屬楚王,授予後則歸屬官本人使用。當印章屬楚王時,楚王使用這批印章行使對屬下官吏任免,只要官吏任免權未被剝奪,楚王將一直使用印章任免官吏,即使前一代楚王離世,下一代楚王即位,實用印章也不會廢棄,將伴隨楚王的更替而向下傳遞,保證官僚機構正常運轉,為子孫後代考慮,前一代楚王死後也不會以實用的印章入葬。反之,如果楚王將印章已授予屬官,屬官對印章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也不可能以印章隨葬楚王。由此可見,這批印章如果是實用印章,無論屬於楚王還是其屬官,從現實生活進入墓葬既無實際的操作途徑,也沒有合理的動力機制。一些學者關於「複製印」和「備用印」的提法也不盡合理,所謂複製,是指按照摹擬對象的質地、尺寸、重量、形狀、色澤、紋飾、工藝方式,製作儘可能接近原物的摹擬品。然而研究表明,多枚楚國中央職官印章與漢代官員的用印製度不合,二千石以上的諸侯國中樞官吏應該使用銀質龜鈕的印章,而楚王陵出土的「內史之印」「楚中尉印」「楚太僕印」等多枚印章,卻一律為銅質橋鈕,材質、規格明顯不符,說明不是複製而是仿製。如果這批印章是備用印,備用印是將來要用的實用印,同樣也存在材質不符的問題,「備用印」之說也解釋不通。況且既然能夠製作備用印,當然也能製作一些專門殉葬用的明器印章,至於這些印章不像常規明器印章那樣鑿刻潦草,而是製作相當精美,則是由於楚王在王國內擁有支配一切的地位和權力所決定,即使製作明器,技術水準也不會降低。
在獅子山楚王墓200餘枚出土印章中,少數印章碎為數塊。仔細觀察這批印章,無論使用與否,其銷毀方式基本相同,多是將印鈕砸爛,這正是盜墓所為,目的是檢驗印章的質地,才會出現如此規律,與用碎印陪葬的習俗確實沒有關係。同時,我們也注意到一些印章雖經粘接,稜角仍多磨損,字劃不整,印章有明顯的使用痕跡,根據漢制實用印章未經特賜不能入葬的規定,因此「這部分碎印當為廢印」。其次在北洞山楚王墓出土13枚印章,也有6枚明顯具有使用痕跡,雖然未被擊碎,但是從使用痕跡推測應該也是廢印。至此可以得出結論,無論獅子山還是北洞山,兩墓出土的印章主體不是實用印,而是「明器印」,只有少部分為廢棄的實用印。
二、印章的來源
關於北洞山和獅子山兩座墓的印章來源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其中北洞山楚王墓發掘時間早,雖然出土印章較少,但關於其來源的討論較多,北洞山楚王墓發掘結束不久,邱永生先生根據墓內出土官印有「蕭」「虹」「凌」「山桑」等楚國屬縣的官職名稱,認為這些印章來自屬官,並指出「(屬官)用楚王頒發的印章隨葬入墓,以示忠誠,同時也表達了楚王生前擁有的權力和延續」。後來北洞山楚王墓發掘報告的編寫者也持類似觀點,並進一步提出「賵賻」的說法。但劉瑞先生指出報告的假設是孤例,而且與秦漢印章的使用制度不符,應與葬禮賵賻無關。
後來韋正先生在對獅子山出土印章研究時,指出西漢早期可能普遍存在諸侯王以所屬職官官印的複製品隨葬的現象,耿建軍先生則認為獅子山和北洞山兩墓出土的印章來自於楚王自己的印庫。以上二學者的研究思路改變方向,不再就印章本身所反映的職官去討論,而是與楚王聯繫起來,從印章的所有權和支配權去討論,提出印章的來源可能與楚王有關。據文獻記載,漢代有專門的明器製作機構,從近年徐州地區發現陶俑等眾多隨葬器物來看,楚國也存在這樣的明器製作機構,作為明器的印章,按照慣例也應該來源於這類機構。但是考慮到這些「明器印」不同於常規意義的明器,其製作的專門化程度較高,製作技術較為複雜,不是製作常規明器的工匠所能為。劉瑞先生認為「很可能在楚國直接由專門刻實用印的印工來製造這種用來陪葬的印章」,因此這批印章很可能是由製作楚王實用印章的機構和人員所製作,即是由楚王專門的篆印官書寫,刻印工匠加工製作的明器印。另外少部分廢印,則來自印章管理機構,漢代官印製作、保管、上繳都有嚴格規定,對於一些屬官使用過程中損毀的印章,必須上繳楚王印章管理機構,並由管理印章的官員統一銷毀和保管,因其失去使用價值,也一起放入楚王墓內作為隨葬品。綜上所述,無論明器印還是廢印,都來自楚王屬下的印章製作和管理機構。
三、印章的時代
對於出土印章的時代,學者們多是結合墓葬的時代進行討論,由於對墓葬時代認識意見不一,故對出土印章的斷代也有較大爭議。當前學者研究成果表明,兩批印章的時代應定在前三代楚王時期,時間下限在第三代楚王劉戊謀反的公元前154年。雖然出土印章多為明器,但都是以實際存在為基礎,即印章反映的職官名稱就是當時楚王管轄的屬下,嚴格的隨葬制度,決定叛王身份入葬的第三代楚王劉戊,不可能再隨葬象徵權力和土地的官印,根據獅子山和北洞山兩座楚王墓出土印章都有劉交初封時三郡之內的屬縣名稱推斷,兩墓墓主是第一、二代楚王,印章的時代下限是公元前175年。
四、印章入葬的原因
長期以來,對於印章入葬原因不清,現在一旦將這批印章的時代定在一、二代楚王時期,其入葬的原因將得到合理解釋。西漢初年,高祖劉邦出於「鎮撫四海,承衛天子」的目的,將大批同姓子弟分封為諸侯王,在王國內享有官吏的任免權,由於第三代楚王劉戊參加「七國之亂」,楚國歷史發生重大突變,楚國在景帝中五年之後已不再享有官吏任免權。與之相對應的是,徐州地區共發現8處楚王陵墓,但是只有獅子山和北洞山楚王墓出土有印章,其他楚王陵墓皆未發現以屬地官員印章隨葬現象,且印章反映的地名皆為奪郡削地之前,這表明兩座墓墓主生前擁有這些印章製作權和授予權,這是最直接和簡單的反映。因此筆者認為獅子山、北洞山入葬印章的原因,其實就是西漢初年諸侯治國在墓葬中的深刻反映。
目前全國發現諸侯王墓數量眾多,但是到目前為止,無論盜掘與否,除獅子山和北洞山楚王墓之外,尚未發現有隨葬屬官印章的現象。徐州地區兩座楚王墓隨葬官印,成為漢代諸侯王墓中特有的文化現象,說明在西漢楚國確實存在一段以官印隨葬的歷史。本文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再研究,希望能夠推進對此現象的認識和理解。
作者簡介:
李曉軍(1979—),男,徐州博物館館員,主要研究方向:漢代物質文化。
劉照建(1973—),男,徐州博物館研究館員,主要研究方向:漢代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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