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女童就讀於某實驗學校小學部,家長為了女孩子能防身為其報了跆拳道特長課外班。然而卻發生被未滿16歲「老師」猥褻的悲劇。家屬報警後得到的結局竟是:因為劉某未滿16周歲,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能以猥褻兒童罪對其進行處罰。教育局方面給出的處理結果也只是退跆拳道課的學費,辭退這名未成年老師,並對校長口頭批評。不能按照猥褻兒童罪給予處罰,家屬該如何為9歲女童維權?
首先,來分析一下為什麼警察會說,「因為劉某未滿16周歲,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能以猥褻兒童罪對其進行處罰。」因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十四周歲至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只對包括「強姦」在內的八種嚴重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猥褻」並不在這8類嚴重犯罪之中。並且,猥褻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十六周歲以上。《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有所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因此,警方不以猥褻兒童罪對其進行處罰是有法可依的。
那被害女童一方就無法追責了嗎?當然不是,該「老師」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由於老師未成年,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應由其監護人予以女童賠償。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這名16歲「老師」有此行為,或許與其家庭教育脫不了干係。對於男孩家長,其有必要考慮是否對於孩子的道德教育有所缺失,並在日後不斷強化教育,學會尊重他人。對於女方家長,不要總是覺得性教育還早,有必要從小就加強子女安全防範意識,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和面對威脅的敏感度。學校也應該加強對孩子的引導,完善安全教育相關課程,讓自我安全保護意識深入人心,給未成年人打造一個健康的生長環境。
除了施害者家長一方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此事更有必要追究的是涉事學校和特長課外班及其負責人的責任。學校聲稱劉某為校外跆拳道輔導機構工作人員,非本校老師。似乎一直在推脫自身的責任?殊不知這是無法推脫的,就算是涉事老師是校外聘請的,學校仍有責任和義務盡到嚴格審查和監管教師資質和教育方式行為的職責,確保給學生帶來良好積極的教育。該案中,學校沒有做到對學生課外班教師教學情況認真負責和監管審查的職責,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另外,對於特長課外班的負責人來說,為什麼聘請一名年齡尚未滿16歲的教師?要知道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這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多重法律。有關監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於此類問題機構給予監管和處罰。
在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記者會上,未成年人刑責年齡是否將作調整問題再一次被提起,我國擬調整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這意味著未成年人也不能倚仗年齡小而隨意犯罪。也許哪天,對於「猥褻」行為,即使未滿16周歲,也將負刑事責任。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初衷並不僅僅是為了一再加強對犯罪分子的處罰,我們更期待看到的是越來越少的此類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