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遼寧省凌海市趙女士在網上爆料,其9歲女兒牛牛(化名)在凌海實驗學校被跆拳道老師劉某猥褻,報案後被公安機關告知16歲以下不能追究劉的責任。
專業律師告訴記者,對於此事,妞妞的家人可以追究劉的民事責任,而學校也應該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家屬:9歲女兒被拉進「小黑屋」
趙女士告訴東方。11月24日,妞妞放學回家後,回到房間後多次給趙女士打電話:「她說媽媽你來我屋裡一趟,有東西找不到了,但她沒說是什麼,就一直給我打電話。」
這讓趙女士意識到女兒有些不正常,問她怎麼回事:「她馬上哭了,說學校跆拳道老師總是讓她親他,親我女兒。」
據妞妞介紹,當天放學後,該校跆拳道專修班的老師劉(音譯)拿著書包問自己要不要親他:「女兒說不要親,他說今天不要親,下節課要親。」
聽完之後,趙女士還是覺得不對勁:「孩子沒有親他,他怎麼會害怕到這種程度呢?」繼續提問,然後妞妞告訴她,去年12月左右,劉又以跆拳道不規範為由,把妞妞叫到了一個單獨的「小黑屋」裡:「我到了家以後,什麼動作都沒提。讓我女兒親他。」
說孩子當時拒絕了,但劉強行吻了她:「孩子說他媽媽不是單純的吻我,而是把舌頭伸進嘴裡。」
趙女士說,劉從那以後就一直拽著妞妞的褲子,「她的手想伸進褲子裡」:「因為小黑屋的一端與走廊相連,老師怕走廊被人看見,就四處張望。在這個過程中,孩子跑了。之後,劉抓住孩子說你不能把這件事告訴老師和家長,說他們不僅打我,還打你。」
據家屬介紹,妞妞就讀於凌海實驗學校小學。從2019年下半年開始,她每周二、四都會上跆拳道專修課:「學校開了各種專修課之後,我們選擇了跆拳道,因為考慮到孩子是女生,學跆拳道可以防身。」
16歲以下不能問責嗎?家庭成員質疑學校監管
得知此事的第二天,趙女士帶著女兒去了大凌河派出所報案。據介紹,當天,警方將劉帶到分局,錄了口供:「派出所民警告訴我,女兒陳述的事實與劉先生的口供基本一致,但因為劉不滿16歲,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能以誹謗罪處罰。」後來趙女士去找凌海實驗學校石校長,校長說劉是校外跆拳道輔導機構的工作人員,不是這個學校的老師。令海教育局給出的處理結果是退還跆拳道課學費,開除未成年老師,口頭批評校長。
這種待遇不能滿足趙女士的家人。令她不解的是未成年的劉是如何成為一名課外輔導班老師的?學校對此沒有監管嗎?劉燦沒有責任。他的監護人呢?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相關部門對這些問題作出回應。
針對劉女士的這番言論,記者多次致電凌海教育局、大凌河派出所和凌海實驗學校石校長核實電話。截至發稿時,無人接聽。凌海宣傳部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我們在網上也看到了這個,具體情況不了解。」記者要求進一步採訪,並提供了採訪文件,但該工作人員拒絕了,理由是他不能確定他是否是自己。
律師:學校要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告訴記者,根據目前的事實,如果劉確實不滿16歲,警方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國刑法,14至16歲的青少年只對包括「強姦」在內的八種嚴重犯罪負責。猥褻的刑事責任年齡在16周歲以上。
誹謗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犯罪分子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依照本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但也認為,如果趙女士反映的情況屬實,警方可以調解此事,並賠償妞妞的精神損害。調解不成的,受害人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請求劉賠償。
此外,律師許儀表示,學校對此事也應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學校的管理肯定存在各種問題。本課程在學校範圍內進行,所以無論教師是聘請還是外包,學校都要對導師的聘用資格和教師資格進行審核。同時,學校也要承擔起對教學過程的監督和督導責任。」
劉女士告訴記者,這件事給妞妞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陰影:「孩子已經半個月沒去上課了。到了學校就頂撞了,學校裡沒人站出來了解情況。」劉女士說,目前她只希望有人出來就此事發表聲明:「我們的父母不需要任何補償,至少我們必須把孩子的心理傷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