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省級產業
計量測試中心授權的管理規定(試行)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16年11月28日以粵質監〔2016〕71號發布自2016年11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計量發展規劃(2013-2020年)》(國發〔2013〕10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計量發展規劃(2013—2020年)的意見》(粵府辦〔2014〕4號)關於建設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要求,促進和規範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授權工作,推動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授權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是指由各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經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授權,承擔我省特定產業計量測試技術任務的計量技術機構。
第四條 省質監局統一管理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
各地級以上市質監局(含深圳市、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同)按照本規定負責本單位下屬機構所建設的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職能和任務
第五條 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應當以持續建設並提供滿足產業發展所需的「全溯源鏈、全壽命周期、全產業鏈」計量需求為目標,並具有前瞻性,不斷提高服務相應產業的計量測試和科技創新技術能力。
第六條 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建設應當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政策規劃,有利於我省產業的發展和升級。
第七條 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為保障產業發展提供全溯源鏈的測量儀器量值溯源服務。
(二)為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提供關鍵領域關鍵參數測量技術服務。
(三)為突破制約產業發展技術瓶頸提供計量科技創新服務,重點突破產業量值溯源的關鍵共性技術。
(四)為產品全壽命周期提供全過程計量技術服務。
(五)為服務產業發展建立有效的質量體系、創新體系、服務體系、人力資源體系、基礎保障體系和發展規劃體系等運行體系並不斷完善。
(六)承擔相應產業省級計量測試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和運行。
第三章 申 請
第八條 申請授權建設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適應產業發展需求的計量科技創新和計量測試技術團隊。人才團隊結構合理、專業對應、技術過硬、規模適應,服務產業的技術特點突出。形成由高學歷層次、高專業技術職稱人才,以及具有產業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才組成的「二高一專」人才團隊。
(二)具有適應產業發展需求的一定規模的計量基礎資源,具備較為完善的產業專用計量標準、測量儀器裝備和其他計量技術資源等。
(三)具有較好的服務產業發展的前期工作基礎和業績。具備承擔政府委託的重大計量技術任務的能力,熟悉我省產業發展規劃要求,掌握產業發展的計量技術需求。
(四)具有較好的服務產業發展的計量科技創新基礎,具備產業關鍵領域關鍵參數測量技術突破能力。有實施產業計量科技創新的制度和計劃,具備為產業關鍵領域提供計量科技創新服務的能力,具備一定的產業專用測量方法和測量裝備的研製能力。
(五)具有實驗室基礎設施和環境,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體系文件滿足規範要求,質量體系實現有效運行,質量記錄真實齊全,測量結果質量得到保證,組織結構能夠滿足體系的獨立運行,計量標準和計量檢定人員經考核合格並獲得相應證書。
鼓勵申請人積極爭取所在地人民政府對建設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在政策、土地規劃和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九條 申請授權建設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應當向省質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申報書》;
(二)《廣東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籌建任務書》;
(三)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可行性分析研究報告。
申請人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審 核
第十條 收到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授權建設申請後,省質監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申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科學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
省質監局可以根據建設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需要,徵求申請人所在地地級以上市質監局的意見。
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在同意建設前,省質監局應當先予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一個月。
省質監局應當對公示期間收集的意見建議進行分析研究,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一條 省質監局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的原則和條件,結合專家論證會、聽證會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決定是否同意建設。
同意建設的,省質監局應當明確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名稱、服務領域和建設單位等內容。
第五章 建設與考核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獲得省質監局同意建設後,應當根據專家論證意見以及省質監局批覆內容對申請時提交的項目申報書進行修改完善,並按照省質監局批覆下達的籌建任務書中載明的計劃抓緊建設。
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建設單位加快推進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並配合省質監局做好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的需要,整合省內現有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專業計量站、部門計量技術機構、高等院校以及企(事)業單位的相關計量技術資源。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獲得同意建設後二年內完成建設工作,並向省質監局提出考核申請。
第十五條 收到考核申請後,省質監局應當及時組織專家組進行考核。
專家組提出整改意見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整改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考核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省質監局應當根據專家組考核報告和建設單位整改情況,綜合考慮產業發展等因素,作出是否授權的決定。
省質監局決定授權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規定格式製作「廣東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牌匾。
第十七條 省質監局應當定期公布授權的省級產業計量中心名錄及其計量測試項目服務能力等信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質監局應當定期組織對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在省質監局的統一指導下,加強對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監督管理,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報省質監局。
第十九條 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在政策、土地規劃和資金上支持,幫助解決所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障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為當地及我省產業發展需求提供有效的計量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 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應當在其確定的計量測試項目服務能力範圍內,按照計量技術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技術工作,出具的證書、報告可使用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印章。
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應當對其出具的證書和報告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需要變更所授權的計量測試項目能力的,應當向省質監局提出變更申請。省質監局應當組織進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同意其變更申請並予以公告。
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組織機構、技術服務能力、關鍵測量設備、主要基礎設施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省質監局。
第二十二條 省級產業計量中心應當於每年年底向省質監局書面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報告、新年度工作計劃和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全溯源鏈」,是指將單位量值從測量參數到工作計量器具,再通過各等級計量標準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準的各個環節。滿足全溯源鏈計量需求要求以量值的準確應用為核心,提高量值應用的準確性和有效性,以保證所有應用領域測量結果的可信度。
本規定所稱的「全壽命周期」,是指將計量技術服務融入產品設計、研製、生產、試驗、使用的全過程所有環節,將所有相關因素分階段得到綜合規劃和優化。滿足全壽命周期計量需求要求在設計階段就要考慮到產品技術指標的計量總體要求,以及所有過程及環節的計量技術需求。
本規定所稱的「全產業鏈」,是指在面向生產的基礎上儘可能地向上下遊拓展延伸,向上遊延伸一般使得產業鏈進入到基礎產業環節和技術研發環節,向下遊拓展則進入到市場拓展環節。其實質是從原材料一直到終端產品製造的各生產部門的完整鏈條。滿足全產業鏈計量需求要求從產業層次程度、產業關聯程度、產業資源加工深度、產業滿足需求程度等方面,全面梳理產業發展的計量技術需求,確定適應產業發展技術需求的計量技術服務的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並與所選擇的產業內容相適應。
本規定所稱的「前瞻性」,是要求從發展的眼光,著眼產業發展的未來,了解產業未來發展的大趨勢,預見未來產業發展的重大需求。以前瞻性的視野、預見性的分析和主動性的規劃,確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戰略定位和戰略目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6年11月28日起試行,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