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
計量保證能力評價淨含量核查的規範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16年8月22日以粵質監〔2016〕56號發布自2016年8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證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淨含量核查工作的規範性和科學性,根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5號)、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定》和《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範》,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定量包裝商品的企業,向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申請計量保證能力評價,省質監局組織的評審人員對上述企業是否符合《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範》中「淨含量」條款要求進行的核查(以下簡稱淨含量核查),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評審人員實施淨含量核查時,應當根據《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範》和本規範進行,並判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條 淨含量核查包括對定量包裝商品進行核查檢驗及現場見證試驗。
第五條 採用不同類型的灌(包)裝設備生產同類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對每一類型灌(包)裝設備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進行核查。
同類定量包裝商品有多項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對每項定量包裝商品進行核查。如不同項定量包裝商品採用相同類型灌(包)裝設備生產且內容物物理特性相同(如礦泉水與蒸餾水)時,這些定量包裝商品可視為同項定量包裝商品。
為確保所選定量包裝商品的代表性,核查檢驗應當體現定量包裝商品的類別、灌(包)裝工藝、內容物物理特性、包裝物等屬性。
第六條 同項定量包裝商品有多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則進行核查:
(一)申請的定量包裝商品種數N為10種以下的,全部進行核查,其中核查檢驗的數量不少於商品種數的50%;
(二)申請的定量包裝商品種數N為11種以上50種以下的,至少選擇[10+(N-10)*20%]種(四捨五入並取整,下同)進行核查,其中核查檢驗的數量不少於[5+(N-10)*10%]種;
(三)申請的定量包裝商品種數N為51種以上的,至少選擇[18+(N-50)*10%]種進行核查,並且核查檢驗的數量不少於[9+(N-50)*4%]種。
第七條 根據本規範第六條進行核查時,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淨含量標註值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小於等於2的,應當至少選擇包括接近最大值、最小值在內的2種定量包裝商品;
(二)淨含量標註值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大於2而小於等於5的,應當至少選擇包括接近最大值、中間值、最小值在內的3種定量包裝商品;
(三)淨含量標註值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大於5的,應當至少選擇包括接近最大值、中間值、最小值在內的4種以上定量包裝商品。
附件(1.術語解釋;2.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核查記錄表;3.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核查現場見證試驗記錄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