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印發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

2020-1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檢印發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涉群眾利益的司法解釋可公開徵求意見

發布時間:2019年5月13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13日印發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下稱修訂後的《規定》),從一般規定、立項、起草、審核、檢察委員會審議、發布、備案及清理等方面,對最高檢司法解釋工作予以進一步規範和細化。

修訂後的《規定》共6章28條。較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以下簡稱《2015年規定》)相比,修訂後的《規定》體例上更加嚴謹科學,內容上愈加規範細化,尤其注重突出檢察機關專業化建設的要求。

在制定的目的和依據方面,修訂後的《規定》增加《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作為依據。同時,修訂後的《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進一步強調司法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

修訂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司法解釋工作的職責分工,突出檢察機關專業化建設,優化法律監督職能。《規定》指出,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由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檢察廳分別負責。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涉及多部門業務的綜合性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各檢察廳主要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的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司法解釋的立項、審核、備案、清理等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地方檢察院、專門檢察院應當配合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檢察廳做好司法解釋有關工作。

在司法解釋立項方面,修訂後的《規定》在列明最高檢制定司法解釋立項來源的同時,還明確規定最高檢檢察委員會決定製定司法解釋或者最高檢檢察長批示制定司法解釋的,由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直接立項。其他制定司法解釋的立項建議,由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審查意見,報檢察長決定。各檢察廳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於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項建議。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修訂後的《規定》,司法解釋在制定過程中,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例如,該《規定》將「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作為立項重要來源之一,同時規定在起草司法解釋意見稿時應當徵求有關機關以及地方檢察院、專門檢察院的意見;根據情況,可以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專家學者等的意見。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在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上公開徵求意見。

為了確保司法解釋專業性和嚴謹性,修訂後的《規定》規定,司法解釋起草部門在徵求意見和對司法解釋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後,認為可以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的,先送法律政策研究室進行審核。

修訂後的《規定》更加注重實施後的實際效果,明確要求最高檢對地方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執行司法解釋的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評估。同時,《規定》還強調,最高檢定期對司法解釋進行清理,並對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進行彙編。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

發布時間:2019年5月13日

(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工作,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等法律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司法解釋。

地方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第三條  司法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

第四條  司法解釋工作應當依法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司法解釋違反法律規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研究制定司法解釋過程中,對於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

第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並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抗訴書、檢察建議書等法律文書中,需要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應當先援引法律,後援引司法解釋。

第六條  司法解釋採用「解釋」「規則」「規定」「批覆」「決定」等形式,統一編排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文號。

對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採用「解釋」「規則」的形式。

對檢察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辦案規範、意見等司法解釋,採用「規定」的形式。

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包括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就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採用「批覆」的形式。

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採用「決定」的形式。

第七條  對於同時涉及檢察工作和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商請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制定司法解釋。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商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司法解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研究,提出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制定的司法解釋需要修改、補充或者廢止的,應當與最高人民法院協商。

第八條  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檢察廳分別負責。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涉及多部門業務的綜合性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各檢察廳主要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的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

司法解釋的立項、審核、編號、備案、清理等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

地方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應當配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檢察廳做好司法解釋有關工作。

第二章  司法解釋的立項

第九條  制定司法解釋,應當立項。

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的立項來源包括: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關於制定司法解釋的決定;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關於制定司法解釋的批示;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各檢察廳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

(四)省級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請示;

(五)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或者提案;

(六)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

(七)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其他情形。

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請示。

第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製定司法解釋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示制定司法解釋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直接立項。

其他制定司法解釋的立項建議,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審查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第十一條  各檢察廳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於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項建議。

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及時提出立項建議。

第十二條  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據立項情況,於每年年初起草本年度司法解釋工作計劃,報檢察長決定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

根據工作需要,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對司法解釋工作計劃進行補充或者調整。

第十三條  司法解釋應當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完成。不能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完成的,司法解釋起草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書面說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是否繼續立項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第三章  司法解釋的起草、審核

第十四條  已經立項的司法解釋,起草部門應當及時開展調研起草工作,形成司法解釋意見稿。

第十五條  司法解釋意見稿應當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司法解釋意見稿應當徵求有關機關以及地方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根據情況,可以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專家學者等的意見。

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在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上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六條  司法解釋起草部門在徵求意見和對司法解釋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後,認為可以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的,應當形成司法解釋送審稿,撰寫起草說明,附典型案例等相關材料,經分管副檢察長同意,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審核。

第十七條  司法解釋送審稿的起草說明包括以下內容:

(一)立項來源和背景;

(二)研究起草和修改過程;

(三)司法解釋送審稿的逐條說明,包括各方面意見、爭議焦點、起草部門研究意見和理由;

(四)司法解釋通過後進行發布和培訓的工作方案。

第十八條  法律政策研究室應當對司法解釋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進行審核。認為需要進一步修改、補充、論證的,提出書面意見,退回起草部門。

認為需要徵求有關機關意見的,報分管副檢察長批准,以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名義徵求意見。

認為可以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的,形成司法解釋審議稿,報檢察長決定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

第四章  檢察委員會審議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應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

檢察委員會審議司法解釋,由法律政策研究室匯報,起草部門說明相關問題,回答委員詢問。

第二十條  對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司法解釋,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據審議意見對司法解釋審議稿進行修改後,報檢察長籤發。

第二十一條  檢察委員會經審議,認為制定司法解釋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決定進一步研究論證或者撤銷立項。

第五章  司法解釋的發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公布。

第二十三條  司法解釋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公告的日期為生效時間。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司法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應當對地方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執行司法解釋的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評估,檢查評估情況向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法律制定、修改、廢止後,相關司法解釋與現行法律規定相矛盾的內容自動失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相關司法解釋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定期對司法解釋進行清理,並對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進行彙編。司法解釋清理參照司法解釋制定程序的相關規定辦理。

司法解釋清理情況應當及時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13日印發)

創新司法解釋工作 推動檢察專業化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
就發布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19年5月13日

201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修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高檢發辦字〔2019〕55號)(以下簡稱《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就發布這一文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司法解釋。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發了《司法解釋工作規定》,其間經2015年、2019年兩次修訂。請問此次修訂出於哪些方面的考慮?

答:制定司法解釋是法律賦予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責之一,也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正確行使檢察權的重要方式。自198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明確賦予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職責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或者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對於確保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證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發揮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司法解釋工作需要,制定並修訂《司法解釋工作規定》,不斷完善司法解釋工作的規範和制度,具有積極意義。

此次修訂,一是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絕對領導的體現。檢察機關是黨領導下的政法機關,只有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才能保證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統一正確實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工作,統一法律適用標準」,黨的十九大提出「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檢察業務工作,及時修訂《司法解釋工作規定》,完善司法解釋程序,有利於促進司法解釋規範性、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為司法解釋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是檢察機關在黨領導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生動實踐。

二是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的主要法律依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增加的第一百零四條,進一步明確了司法解釋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有職權,並規定了司法解釋的範圍、備案要求等內容。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增加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權。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健全,急需進一步依法規範司法解釋制定,健全司法解釋工作制度,提高司法解釋質量,加快推進司法解釋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

三是適應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必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發生了重大變化,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有更高水平的需求。檢察機關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立足本職本業,努力提供更多更好更實的「法治產品」,做好「檢察產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和社會發展的需求,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作了系統性、整體性、重構性改革,實現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並重,進一步優化法律監督職能。突出檢察業務專業化建設,促進檢察隊伍專業能力提升,有必要適應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形勢發展變化,對以往的司法解釋工作職能進行調整,推進「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

2.《規定》對2015年《司法解釋工作規定》作了哪些修改?請介紹一下主要內容?

答:《規定》分六章共二十八條,對2015年《司法解釋工作規定》的體例和內容作了較大的修改。

一是體例進一步科學。《規定》根據司法解釋工作規律,按照司法解釋工作的一般規定、立項、起草、審核、檢察委員會審議、發布、備案及清理、評估等工作分章規定,體現了司法解釋工作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同時,在每一章明確司法解釋工作每一個環節的具體要求,便於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內設機構貫徹執行,更符合當前司法解釋工作的實際需要。

二是內容進一步細化。《規定》確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司法解釋工作的具體職能。第八條明確,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檢察廳分別負責。《規定》印發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第一至第十檢察廳都可以起草司法解釋。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涉及多部門業務的綜合性司法解釋,例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涉及檢察機關多個刑事檢察部門,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起草和進行修訂。各檢察廳主要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的司法解釋,例如,第六檢察廳負責民事訴訟法律監督,研究起草《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八檢察廳負責檢察公益訴訟,研究起草《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定》;第九檢察廳負責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研究起草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關規定;等等。此外,第八條還明確,司法解釋的立項、審核、備案等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統一負責。例如,制定司法解釋的立項建議,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審核意見。司法解釋起草部門將司法解釋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的,法律政策研究室要進行審核。司法解釋公布後,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統一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是充分體現法治原則的要求,自覺接受人大監督。《規定》修改了2015年《司法解釋工作規定》第三條,明確「司法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與立法法的規定保持一致。《規定》在第四條中增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司法解釋違反法律規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體現司法解釋工作依法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在第十五條中增加司法解釋意見稿「根據情況,可以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專家學者等的意見」,體現自覺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

3.請問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有多少種形式?不同形式的司法解釋在法律效力上有什麼區別?

答:《規定》第六條明確,司法解釋採用「解釋」「規則」「規定」「批覆」「決定」等形式,統一編排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文號。

「解釋」「規則」一般適用於對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例如,2016年制發的《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是對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規定」一般適用於對檢察工作中的辦案規範制定的司法解釋,例如,2019年制發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是為了加強和規範檢察建議工作制定的司法解釋。「批覆」一般適用於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就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例如,2019年制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批覆》,是針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的,則採用「決定」的形式。

《規定》第五條明確,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並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不同形式的司法解釋在法律效力上沒有區別。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抗訴書、檢察建議書等法律文書中,需要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應當先援引法律,後援引司法解釋。

4.制定司法解釋需要立項,請問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是怎樣立項的?

答:《規定》將司法解釋立項作為專門一章,明確了司法解釋的立項來源、立項程序,以及司法解釋工作計劃等問題,有利於減少司法解釋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強化司法解釋工作的前瞻性和針對性。

《規定》第九條明確了司法解釋立項的七類來源。具體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關於制定司法解釋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關於制定司法解釋的批示;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各檢察廳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省級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請示;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或者提案;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其他情形。

《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確了司法解釋立項的程序。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製定司法解釋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示制定司法解釋的,直接立項;對於其他制定司法解釋的立項建議,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審查意見,報檢察長決定。一般情況下,各檢察廳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於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項建議。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及時提出立項建議。

《規定》第十二條明確,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司法解釋立項的情況,每年度要制定司法解釋工作計劃。司法解釋工作計劃應當由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根據工作需要,需要對司法解釋工作計劃進行補充或者調整的,應當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規定》第十三條對司法解釋工作計劃的執行提出明確要求:司法解釋應當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完成。不能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完成的,司法解釋起草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書面說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是否繼續立項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5.請舉例介紹哪些屬於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此次修訂有哪些針對此類司法解釋工作的內容?

答: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是檢察機關的政治責任,也是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重要牽引。檢察機關司法解釋工作必須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助力人民群眾在新時代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發展大局,密切聯繫人民群眾關心的經濟、金融、民生、環境等領域,制發了一大批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例如,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發《關於貪汙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批覆》,明確貪汙或者挪用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的,以貪汙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維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制發的《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及時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為強化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規定》有多個條款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司法解釋工作的公開透明,注重人民群眾對事關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享有知情權。例如,《規定》第九條明確,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或者提案,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都可以作為司法解釋的立項來源。第十五條明確,司法解釋意見稿應當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根據情況,還可以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專家學者等的意見。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在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上公開徵求意見。

6.請介紹一下近年來司法解釋清理工作情況?如何有效避免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出現?

答:司法解釋的清理工作,是解決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司法解釋之間不協調以及司法解釋內容不適當等問題的有效途徑。《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定期對司法解釋進行清理。司法解釋清理情況應當及時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單獨制發和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制發的司法解釋進行了多次清理。清理工作堅持「一致性」原則,審查司法解釋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相一致;堅持「替代性」原則,審查司法解釋是否已經被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所替代。清理工作完成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向社會發布了廢止司法解釋的決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了清理司法解釋工作情況的報告,有力保證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的體系化和公開化。近期,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將對涉及已轉隸的職務犯罪偵查預防職能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清理。

為有效避免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的不一致,《規定》還對司法解釋的制定權限、司法解釋的備案、司法解釋的修改工作等提出要求。《規定》第二條明確,地方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三條明確,研究制定司法解釋過程中,對於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第二十四條明確,司法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二十六條明確,法律制定、修改、廢止後,相關司法解釋與現行法律規定相矛盾的內容自動失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相關司法解釋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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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在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工作中加大責任倒查力度。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60件反映司法不公的重點信訪案件進行責任倒查,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42名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建議有關部門作出處理。    (二)創新和完善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機制。一是健全舉報工作機制。深入開展舉報宣傳周、反瀆職侵權宣傳月活動,完善網上舉報、電話舉報等方式,提高依靠群眾發現犯罪的能力。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面修訂《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開通了全國統一的「12309」舉報電話。二是健全線索管理機制。
  • 最高檢對B類建議集中再答覆
    最高檢介紹,根據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最高檢於2019年12月30日印發實施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並修訂下發了《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對更加規範、有效地運用糾正意見、檢察建議開展法律監督作出細化規定。
  • 國家監委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通知 明確重點查...
    此時印發《通知》,既著眼將實踐經驗提升為常態化制度,又立足解決當前工作中的瓶頸和短板,明確今後「打傘破網」的工作方向。  (3)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案件線索的,根據有關規定,經溝通後協商確定管轄機關。
  • 最高檢重塑性變革一年後……
    這場突如其來的全閉卷考試,對於正在緊張「備考」全國兩會的檢察機關,更為嚴峻,這也將是對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塑性變革後改革成效一次較真章的檢驗。現在湖北因為新冠肺炎疫情,有些案件無法及時處理,特別是批捕案件時間急,看守所也不再安排會見,下面檢察院請示能否適用訴訟程序中止規定。我們查閱最高檢訴訟規則,沒有訴訟程序中止規定,也沒有相應文書樣式。」信息來自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趙慧,似一道無聲的光亮,瞬間劃破與以往假日多有不同的寂靜。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下稱《補充規定》),經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4月27日印發執行。
  • 修訂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6講|堅持檢察工作七項基本原則
    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在1979年組織法規定的基礎上,確立了七項檢察工作基本原則。一是檢察院依法設置原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置。」一般情況下,檢察院的設置在憲法和作為憲法性法律的檢察院組織法中予以規定。
  • 2018年度十大檢察新聞 最高檢內設機構改革上榜
    ,設立第一至第十檢察廳按照新機制開展工作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進檢察改革的工作意見》。對改革中已經取得較好效果、形成共識的成果,通過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的形式予以確認。   2018年12月4日中央正式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後,最高檢黨組立即著手改革實施工作。12月24日,原業務部門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全部重新調整分配到第一至第十檢察廳,按照新的檢察權運行和檢察職能行使機制開展工作。
  • 最高法出臺《規劃》未來5年司法解釋工作要幹這些
    最高法網站截圖記者今天(9月18日)從最高法獲悉,最高法近日發布《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對未來5年的司法解釋工作作出部署,其中多項內容備受關注,如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鼓勵正當防衛。
  • 賈春旺所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全文)
    3月10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新社發任晨鳴 攝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賈春旺  各位代表:  現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並請全國政協各位委員提出意見。
  • ...的方式實現司法公正——最高檢實行檢察聽證制度增強司法公信力
    然而在鄭州市檢察院的一場聽證會現場內,卻一片暖意融融。「為增強檢察機關辦案透明度,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根據相關規定,今天召開公開聽證會。」上午9時,最高檢副檢察長陳國慶宣布聽證會正式開始。本次公開聽證的案子,是一件歷時七年的陳案。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促進公正司法和人權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加強人權司法保障,進一步規範值班律師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 環境保護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
    環境保護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環環監〔2017〕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公安廳(局)、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公安局、人民檢察院:為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環境犯罪行為,切實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研究制定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