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年5月13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13日印發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下稱修訂後的《規定》),從一般規定、立項、起草、審核、檢察委員會審議、發布、備案及清理等方面,對最高檢司法解釋工作予以進一步規範和細化。
修訂後的《規定》共6章28條。較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以下簡稱《2015年規定》)相比,修訂後的《規定》體例上更加嚴謹科學,內容上愈加規範細化,尤其注重突出檢察機關專業化建設的要求。
在制定的目的和依據方面,修訂後的《規定》增加《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作為依據。同時,修訂後的《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進一步強調司法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
修訂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司法解釋工作的職責分工,突出檢察機關專業化建設,優化法律監督職能。《規定》指出,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由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檢察廳分別負責。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涉及多部門業務的綜合性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各檢察廳主要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的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司法解釋的立項、審核、備案、清理等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地方檢察院、專門檢察院應當配合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檢察廳做好司法解釋有關工作。
在司法解釋立項方面,修訂後的《規定》在列明最高檢制定司法解釋立項來源的同時,還明確規定最高檢檢察委員會決定製定司法解釋或者最高檢檢察長批示制定司法解釋的,由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直接立項。其他制定司法解釋的立項建議,由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審查意見,報檢察長決定。各檢察廳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於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項建議。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修訂後的《規定》,司法解釋在制定過程中,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例如,該《規定》將「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作為立項重要來源之一,同時規定在起草司法解釋意見稿時應當徵求有關機關以及地方檢察院、專門檢察院的意見;根據情況,可以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專家學者等的意見。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在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上公開徵求意見。
為了確保司法解釋專業性和嚴謹性,修訂後的《規定》規定,司法解釋起草部門在徵求意見和對司法解釋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後,認為可以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的,先送法律政策研究室進行審核。
修訂後的《規定》更加注重實施後的實際效果,明確要求最高檢對地方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執行司法解釋的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評估。同時,《規定》還強調,最高檢定期對司法解釋進行清理,並對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進行彙編。
發布時間:2019年5月13日
(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工作,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等法律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司法解釋。
地方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第三條 司法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
第四條 司法解釋工作應當依法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司法解釋違反法律規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研究制定司法解釋過程中,對於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
第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並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抗訴書、檢察建議書等法律文書中,需要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應當先援引法律,後援引司法解釋。
第六條 司法解釋採用「解釋」「規則」「規定」「批覆」「決定」等形式,統一編排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文號。
對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採用「解釋」「規則」的形式。
對檢察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辦案規範、意見等司法解釋,採用「規定」的形式。
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包括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就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採用「批覆」的形式。
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採用「決定」的形式。
第七條 對於同時涉及檢察工作和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商請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制定司法解釋。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商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司法解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研究,提出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制定的司法解釋需要修改、補充或者廢止的,應當與最高人民法院協商。
第八條 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檢察廳分別負責。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涉及多部門業務的綜合性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各檢察廳主要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的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
司法解釋的立項、審核、編號、備案、清理等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
地方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應當配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檢察廳做好司法解釋有關工作。
第二章 司法解釋的立項
第九條 制定司法解釋,應當立項。
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的立項來源包括: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關於制定司法解釋的決定;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關於制定司法解釋的批示;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各檢察廳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
(四)省級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請示;
(五)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或者提案;
(六)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
(七)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其他情形。
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請示。
第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製定司法解釋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示制定司法解釋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直接立項。
其他制定司法解釋的立項建議,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審查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第十一條 各檢察廳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於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項建議。
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及時提出立項建議。
第十二條 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據立項情況,於每年年初起草本年度司法解釋工作計劃,報檢察長決定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
根據工作需要,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對司法解釋工作計劃進行補充或者調整。
第十三條 司法解釋應當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完成。不能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完成的,司法解釋起草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書面說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是否繼續立項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第三章 司法解釋的起草、審核
第十四條 已經立項的司法解釋,起草部門應當及時開展調研起草工作,形成司法解釋意見稿。
第十五條 司法解釋意見稿應當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司法解釋意見稿應當徵求有關機關以及地方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根據情況,可以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專家學者等的意見。
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在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上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六條 司法解釋起草部門在徵求意見和對司法解釋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後,認為可以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的,應當形成司法解釋送審稿,撰寫起草說明,附典型案例等相關材料,經分管副檢察長同意,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審核。
第十七條 司法解釋送審稿的起草說明包括以下內容:
(一)立項來源和背景;
(二)研究起草和修改過程;
(三)司法解釋送審稿的逐條說明,包括各方面意見、爭議焦點、起草部門研究意見和理由;
(四)司法解釋通過後進行發布和培訓的工作方案。
第十八條 法律政策研究室應當對司法解釋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進行審核。認為需要進一步修改、補充、論證的,提出書面意見,退回起草部門。
認為需要徵求有關機關意見的,報分管副檢察長批准,以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名義徵求意見。
認為可以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的,形成司法解釋審議稿,報檢察長決定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
第四章 檢察委員會審議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應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
檢察委員會審議司法解釋,由法律政策研究室匯報,起草部門說明相關問題,回答委員詢問。
第二十條 對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司法解釋,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據審議意見對司法解釋審議稿進行修改後,報檢察長籤發。
第二十一條 檢察委員會經審議,認為制定司法解釋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決定進一步研究論證或者撤銷立項。
第五章 司法解釋的發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公布。
第二十三條 司法解釋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公告的日期為生效時間。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司法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應當對地方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執行司法解釋的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評估,檢查評估情況向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法律制定、修改、廢止後,相關司法解釋與現行法律規定相矛盾的內容自動失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相關司法解釋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定期對司法解釋進行清理,並對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進行彙編。司法解釋清理參照司法解釋制定程序的相關規定辦理。
司法解釋清理情況應當及時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13日印發)
發布時間:2019年5月13日
201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修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高檢發辦字〔2019〕55號)(以下簡稱《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就發布這一文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司法解釋。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發了《司法解釋工作規定》,其間經2015年、2019年兩次修訂。請問此次修訂出於哪些方面的考慮?
答:制定司法解釋是法律賦予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責之一,也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正確行使檢察權的重要方式。自198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明確賦予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職責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或者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對於確保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證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發揮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司法解釋工作需要,制定並修訂《司法解釋工作規定》,不斷完善司法解釋工作的規範和制度,具有積極意義。
此次修訂,一是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絕對領導的體現。檢察機關是黨領導下的政法機關,只有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才能保證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統一正確實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工作,統一法律適用標準」,黨的十九大提出「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檢察業務工作,及時修訂《司法解釋工作規定》,完善司法解釋程序,有利於促進司法解釋規範性、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為司法解釋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是檢察機關在黨領導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生動實踐。
二是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的主要法律依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增加的第一百零四條,進一步明確了司法解釋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有職權,並規定了司法解釋的範圍、備案要求等內容。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增加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權。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健全,急需進一步依法規範司法解釋制定,健全司法解釋工作制度,提高司法解釋質量,加快推進司法解釋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
三是適應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必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發生了重大變化,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有更高水平的需求。檢察機關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立足本職本業,努力提供更多更好更實的「法治產品」,做好「檢察產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和社會發展的需求,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作了系統性、整體性、重構性改革,實現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並重,進一步優化法律監督職能。突出檢察業務專業化建設,促進檢察隊伍專業能力提升,有必要適應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形勢發展變化,對以往的司法解釋工作職能進行調整,推進「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
2.《規定》對2015年《司法解釋工作規定》作了哪些修改?請介紹一下主要內容?
答:《規定》分六章共二十八條,對2015年《司法解釋工作規定》的體例和內容作了較大的修改。
一是體例進一步科學。《規定》根據司法解釋工作規律,按照司法解釋工作的一般規定、立項、起草、審核、檢察委員會審議、發布、備案及清理、評估等工作分章規定,體現了司法解釋工作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同時,在每一章明確司法解釋工作每一個環節的具體要求,便於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內設機構貫徹執行,更符合當前司法解釋工作的實際需要。
二是內容進一步細化。《規定》確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司法解釋工作的具體職能。第八條明確,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檢察廳分別負責。《規定》印發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第一至第十檢察廳都可以起草司法解釋。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涉及多部門業務的綜合性司法解釋,例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涉及檢察機關多個刑事檢察部門,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起草和進行修訂。各檢察廳主要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的司法解釋,例如,第六檢察廳負責民事訴訟法律監督,研究起草《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八檢察廳負責檢察公益訴訟,研究起草《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定》;第九檢察廳負責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研究起草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關規定;等等。此外,第八條還明確,司法解釋的立項、審核、備案等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統一負責。例如,制定司法解釋的立項建議,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審核意見。司法解釋起草部門將司法解釋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的,法律政策研究室要進行審核。司法解釋公布後,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統一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是充分體現法治原則的要求,自覺接受人大監督。《規定》修改了2015年《司法解釋工作規定》第三條,明確「司法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與立法法的規定保持一致。《規定》在第四條中增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司法解釋違反法律規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體現司法解釋工作依法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在第十五條中增加司法解釋意見稿「根據情況,可以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專家學者等的意見」,體現自覺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
3.請問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有多少種形式?不同形式的司法解釋在法律效力上有什麼區別?
答:《規定》第六條明確,司法解釋採用「解釋」「規則」「規定」「批覆」「決定」等形式,統一編排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文號。
「解釋」「規則」一般適用於對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例如,2016年制發的《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是對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規定」一般適用於對檢察工作中的辦案規範制定的司法解釋,例如,2019年制發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是為了加強和規範檢察建議工作制定的司法解釋。「批覆」一般適用於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就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例如,2019年制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批覆》,是針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的,則採用「決定」的形式。
《規定》第五條明確,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並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不同形式的司法解釋在法律效力上沒有區別。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抗訴書、檢察建議書等法律文書中,需要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應當先援引法律,後援引司法解釋。
4.制定司法解釋需要立項,請問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是怎樣立項的?
答:《規定》將司法解釋立項作為專門一章,明確了司法解釋的立項來源、立項程序,以及司法解釋工作計劃等問題,有利於減少司法解釋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強化司法解釋工作的前瞻性和針對性。
《規定》第九條明確了司法解釋立項的七類來源。具體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關於制定司法解釋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關於制定司法解釋的批示;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各檢察廳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省級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請示;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或者提案;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其他情形。
《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確了司法解釋立項的程序。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製定司法解釋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示制定司法解釋的,直接立項;對於其他制定司法解釋的立項建議,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審查意見,報檢察長決定。一般情況下,各檢察廳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於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項建議。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及時提出立項建議。
《規定》第十二條明確,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司法解釋立項的情況,每年度要制定司法解釋工作計劃。司法解釋工作計劃應當由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根據工作需要,需要對司法解釋工作計劃進行補充或者調整的,應當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規定》第十三條對司法解釋工作計劃的執行提出明確要求:司法解釋應當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完成。不能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完成的,司法解釋起草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書面說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是否繼續立項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5.請舉例介紹哪些屬於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此次修訂有哪些針對此類司法解釋工作的內容?
答: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是檢察機關的政治責任,也是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重要牽引。檢察機關司法解釋工作必須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助力人民群眾在新時代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發展大局,密切聯繫人民群眾關心的經濟、金融、民生、環境等領域,制發了一大批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例如,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發《關於貪汙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批覆》,明確貪汙或者挪用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的,以貪汙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維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制發的《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及時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為強化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規定》有多個條款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司法解釋工作的公開透明,注重人民群眾對事關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享有知情權。例如,《規定》第九條明確,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或者提案,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都可以作為司法解釋的立項來源。第十五條明確,司法解釋意見稿應當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根據情況,還可以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專家學者等的意見。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在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上公開徵求意見。
6.請介紹一下近年來司法解釋清理工作情況?如何有效避免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出現?
答:司法解釋的清理工作,是解決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司法解釋之間不協調以及司法解釋內容不適當等問題的有效途徑。《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定期對司法解釋進行清理。司法解釋清理情況應當及時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單獨制發和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制發的司法解釋進行了多次清理。清理工作堅持「一致性」原則,審查司法解釋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相一致;堅持「替代性」原則,審查司法解釋是否已經被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所替代。清理工作完成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向社會發布了廢止司法解釋的決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了清理司法解釋工作情況的報告,有力保證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的體系化和公開化。近期,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將對涉及已轉隸的職務犯罪偵查預防職能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清理。
為有效避免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的不一致,《規定》還對司法解釋的制定權限、司法解釋的備案、司法解釋的修改工作等提出要求。《規定》第二條明確,地方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三條明確,研究制定司法解釋過程中,對於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第二十四條明確,司法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二十六條明確,法律制定、修改、廢止後,相關司法解釋與現行法律規定相矛盾的內容自動失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相關司法解釋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