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我加冕的護法神
與他們高高在上的年薪相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高高在上的尊榮也許更令國人景仰。想想大法官們身著黑色法袍甫一落座即威震軒宇的情形吧:人們私下的紛爭提請他們裁決,政府追訴犯罪也提請他們裁決,甚至總統由誰來做發生了爭議,還是交由他們處斷。二百年前,法國人託克維爾觀察剛剛獨立的美利堅合眾國時,即在《美國的民主》一書中指出:美國司法制度如此深入人心,以至於任何政治問題都最終會變成法律問題。環視世界,似乎還沒有哪個國家的司法部門擁有這樣的權力——那麼,是什麼造就了握持在這九個老人手中的傲人權柄?
非常簡單,因為他們能夠解釋憲法。他們是憲法最權威的解釋者,又是憲法的終極解釋者,他們的權威來自他們的基本公正以及他們不受政府更替和輿論變遷的我行我素。
20世紀美國知名政治家、著名大法官查爾斯•休斯在1907年的一次演說中曾感慨到: "我們生活在憲法之下,但這個憲法是什麼意思,卻是法官們說了算。"說這番話時,他是紐約州州長,後來,他兩度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1910─1916任大法官,1930─1941任首席大法官),更是親身體會到了這句話的份量。
不過,最高法院大法官在解釋憲法上的"話語霸權"並非與生俱來。美國建國之初,最高法院還算不上是一個強有力的機構。憲法對最高法院權限的規定非常籠統,只有第三條中的區區三款,遠不及對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的規定那樣詳盡。憲法既沒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高於各州的法院,也沒有明確指出最高法院對國會立法擁有司法審查權。19世紀初,美國建都於哥倫比亞特區時,國會甚至壓根都沒考慮是否需要給最高法院單獨蓋個辦公樓,只是在國會大廈的一樓給它留了一間"只需家具"的房間。當時有人這樣描繪了最高法院的窘境:"一個陌生人,在國會大廈黑暗的通道上轉上一個星期,恐怕也無法找到這個管理著美利堅共和國司法機構的偏僻角落"。
最高法院辦公地點的窘境,在某種程度上反應了美國建國之初司法部門的軟弱。立法部門擁有政府的財政荷包,行政部門擁有人民的尚方寶劍,行使三權之一的司法部門卻好似兩手空空,無以抗衡。這讓不甘"名不符實"的大法官們倍感難堪,他們絞盡腦汁試圖要令三權分立與制衡的體制能真正實現。
在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1801-1835任職)任期內,最高法院的命運發生了巨大轉折。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確宣布它有權對國會通過的法律進行司法審查,並第一次判決一條聯邦法律違憲。
這位能幹的馬歇爾大法官在"馬伯裡訴麥迪遜"一案的判決書中寫道:"很顯然,解釋法律是司法部門的職責和義務。在訴訟中運用法律的人必然地要解釋法律。......違反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法院及其他部門均受憲法的約束。"
"馬歇爾妙斷馬伯裡案"早已成為法律人津津樂道的經典,蘇力教授就曾在《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書中以流暢和通俗的文筆給我們詳盡講述了這個故事。儘管蘇力教授在文中批評"許多美國學者或多或少誇大了馬伯裡一案對司法審查制度形成的意義",但同時,蘇力教授亦承認,在馬伯裡一案中"發生了司法審查的事件,為這種審查提出了某些理由,並在一定程度上為此後司法機關審查國會立法的合法性鋪了路"。
信息的引入與公開令今天的我們可以輕鬆透過歷史的迷霧去窺視制度的形成——大法官解釋憲法,並非源於美國開國元勳的政治智慧,而只是美國憲政發展史上的偶然(儘管從辯證法看法,這種偶然亦蘊含著必然)。正所謂"有心栽花花不成,無意插柳柳成蔭",蘇力教授引用這句中國民謠用來形容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形成倒真是恰如其當。
原來制度竟是這樣形成的!馬歇爾大法官為最高法院爭得司法審查權,不過是場自我加冕的表演。當馬歇爾寫下"最高法院是合憲性解釋的最高權威機關",在邏輯上這只是個假設性的推論。憲法對司法審查隻字未提,憲法的最高解釋機構至今仍是憲法的盲點。
令人不解的是,憲法系由各州人民選出的代表依據民意而制定,如有疑義,自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構來解釋。區區九位由總統任命且職務終身的大法官,既非民選又無群眾基礎,何以就能越俎代皰,而僅僅依據五比四的絕對多數就能解釋憲法,並可對國會100位參議員及435位眾議員的決議逕行否決?
解釋這一質問至今仍為美國憲政學者們孜孜以求的一個理論熱點。然而在象牙塔之外,多數美國人認同,民主的價值在於"服從多數,尊重少數"。民選的國會議員時刻受到民眾監督和考驗,因此,議員的準則總是著眼於大多數人的利益,只有並無民意壓力的大法官們方可獨立而從容地以保護少數人的利益為使命。
儘管這一立論基礎仍有爭議,最高法院大法官早已在過去的兩百餘年間通過一系列影響深遠的判決,使司法審查制度卓然挺立。美國憲法兩百餘年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很大程度上不能不歸功於一代又一代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忘情相隨。如果沒有大法官們依據社會經濟政治條件的變化而適時予以解釋憲法的內涵,活絡憲法的生命,美國憲法恐怕也早被兩年變動一次的立法機關修補得支離破碎了。
(二) 瓶中的9隻蠍子
美國憲法並未規定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數,建立之初大法官只有5人,1863年至1866年,大法官人數達到頂盛時也只有10人。
1870年代,最高法院法官固定為9人。至今最高法院也不過區區108位大法官,其中有 15位首席大法官。大法官的權力平等,沒有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首席大法官只起召集作用,因此憲政學者又稱之為"平起平坐諸位中的第一人"。
大法官的正式稱謂叫作"justice",意為"正義"。而一般法官則被稱為"judge" ,意即仲裁人。這一稱謂的區別意涵明顯:普通法官根據法律作出裁決,最高法院大法官則根據憲法主持正義。
法學家將這9名法官稱為"瓶中九蠍",他們從不輕易改變各自的作風,或推翻各自的主張。這種對他們的審判活動尤顯重要的固執已經深深嵌入到他們的日常生活。
斯圖爾特大法官在任期間,曾在色情文學案的審判判決書中寫道:"其核心是什麼,這東西我一看就知道。"他的這一名言後來廣為人知。
在公開辭呈的記者招待會上,斯圖爾特笑著開玩笑說:"我的墓碑上或許要刻上它"。
大家都笑了。這一句話暗示出大法官們的處世之道:他們都是些獨斷專行的人,不會輕易地為世間的常識及他人的想法所左右。
據說最高法院的地下建築中有個放映室。自上個世紀50年代後半期猥褻問題白熱化以來,這裡便成了為法官和書記員們放映作為犯罪證據的色情影片的地方。除道格拉斯大法官外,其他大法官都去過放映會。按大法官們的說法,這是因為"各種表演,不管是猥褻與否都受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表演自由'條款的保護,因此,即使看了也不會影響自己的判斷。"
大法官哈倫幾乎失明了還正兒八經地坐在座位上,銀幕上出現了什麼畫面,通常得鄰座的斯圖爾特加以旁白說明。每隔二、三分鐘哈倫還會自言自語地嘀咕上一句:"噢!...... 真是的!"
而另一位大法官,薩古德•馬歇爾,也是當時唯一的一位黑人法官,在觀看中經常大笑不止。一次放映會上,影片中出現了一個名叫蘿拉的女色情狂,她表演著各種各樣的性交動作。一位精神分析醫生走過來說:"蘿拉的病還沒治好"。
影片放到這裡時,馬歇爾已離開座位走到了出口,他手握著球形旋鈕,回頭望著銀幕說:
"你也有病,不過是我給你治好了。"
這句話後來也為人所共知,並成了人們好一陣子熱衷於議論的話題。
1981年,斯圖爾特大法官辭職後,最高法院傳統的九個老男人格局被打破。桑德拉• 戴•奧康納成為最高法院歷史上的第102位法官,她也是最高法院的首位女法官。任命女法官從尼克森總統任期內的意向到裡根總統任期內終於變成了現實。
當時的最高法院有個習慣,當法官們攜妻子參加社交聚會時,法官之間互相握手,對同事的妻子要親吻。51歲的奧康納作為第一位女性法官進入最高法院後,這一長期形成的傳統習慣不得不改變。作為特例,對奧康納夫婦,無論和誰都只是握手問好。
曾任亞利桑那州議會議員的奧康納歸納自己的司法哲學後,說:"我非常清楚議員與法官之間的差別。法官的職責是解釋法律,而不是製造法律。我不贊成這樣的立場,即法官以社會規範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為由去進一步修改法律。"這位當時唯一的女性法官多數情況下仍站在保守派一邊。
也許是託她的福,周三和周五的最高法院例會顯得更平靜了,但平靜掩蓋下的激烈爭議卻從未停歇。
美國的司法制度有51部,50個州各自擁有自己的州法院制度,聯邦政府有聯邦法院制度,它們均擁有同等地位。因此,全美90個聯邦地方法院和11個聯邦上訴法院既不是州法院的上級機構,也不是其下級機構,聯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亦無孰尊孰卑之分。不過,聯邦最高法院可以受理來自下級聯邦法院的訴訟,也可以受理經由各州最高法院呈送的訴訟。因此,作為"唯一由憲法規定的"法院,無論什麼樣的審判,最後都歸結到這裡。無疑,最終也只有聯邦最高法院才對裁決起決定性的作用。
提交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每年約5000件,但其中實際受理的卻不到200件。至於審理哪些案件,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心中有數。每周星期三下午和星期五全天,他們都圍坐在紅木桌子旁邊商議研究。大法官們從銀制的大咖啡壺裡將咖啡倒到各自的杯子裡,然後在禮貌地握手之後展開"戰鬥",這種會前"儀式"自1888年以來從未改變過。
聯邦最高法院能夠受理的案件,只限於涉及到憲法、聯邦法、與國外的條約、或者合眾國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間的紛爭等。"蠍子"們圍繞著是否受理的問題進行討論,9人中有 4人贊成方可受理。有時候,只有一位法官主張受理,其他8人均表示反對,但如果此人的主張有充分說服力的話,其他法官因此改變想法轉而表示贊同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聯邦最高法院並不避諱它與行政機構或立法機構之間的看法不一。信念與信念撞擊後作出的重大決定是最富有刺激性的。這與中國最高法院總是極力避免同人大和政府發生衝突相比,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三) 4:1:4
20世紀50年代到60年代是一個充滿生機的時代,最高法院拋出一個接一個的改革性判決,如廢除種族岐視,禁止在公立學校朗讀聖經,擴大對嫌疑人的保護等等。不少判決現已成為美國司法史上經典,影響深遠。
其時的最高法院帶頭大哥是阿爾•沃倫大法官。沃倫系由艾森豪總統推舉,但其所作所為卻使這位總統很不滿意。艾森豪曾不無感觸地說:"在我任職期間提拔的人當中,他的表現是最差勁的。"
最高法院每周都會舉行例會。據說每次開會時,法官們互相爭吵,聲音很大,有時爭吵聲甚至從會議室傳到了走廊上。在這些嘈雜的聲音裡常常夾雜著沃倫的口頭禪:"知道啦,知道啦!但是,那對嗎?"
20世紀70年代後,沃倫•巴加爾接任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從此開始寂靜起來,例會上那種激烈的爭吵聲似乎一去不復返了。據說,法官們離開會議室後很少互相談話,他們只看看會議記錄,像商業談判似的交換一下意見。
沃倫•巴加爾作為"啟蒙保守主義者"受到尼克森總統的賞識,但人們對他隨風倒的做法給予更多的是批評。
在審理案件中,當大法官們意見發生分岐時,沃倫•巴加爾一旦發現自己處於少數意見的一方,通常會不顧信念、不顧原則地輕易倒向多數意見一方。9個人的意見不一致時,當然應依據多數人的意見進行判決。
通常的判決撰寫程序是,庭審辯論結束後,大法官們私下討論,並初步投票,根據投票確定由誰來起草判決書。
判決書完成草稿後要交由其他大法官傳閱並提出意見,直至大家滿意。在這過程中,可能有個別大法官,因為判決書強有力的論證和邏輯而改變立場。這個判決書無論是全體法官一致同意、還是多數法官同意,都被稱為法庭意見(opinion of the court)。
有些法官儘管同意判決結果,但可能不同意斷案的根據和邏輯,便會另外提出補充意見(concurring opinions)。那些根本不同意判決決定的法官也發表自己的意見,通稱為少數派意見( minority opinions),一般是各自撰寫自己的異議(dissenting opinion),所有這些意見都一一記錄在案。
記錄在案的不同意見雖然並不產生實際效力,但並不表示它就絲毫也不重要,因為真理往往在少數人手中。少數派意見也可能是一種超越時代的遠見卓識,它不僅迫使多數派需要考慮和應對少數派對判決理由和後果的有力質疑,更重要的是,它可能為法院以後推翻不公正的判決奠定基礎。
1896年的普萊西案中,唯一投反對票的哈倫大法官就寫下了一段著名的少數派意見: "我們的憲法是不承認膚色差別的,它不承認、也不容忍公民中間出現等級。......在涉及國家最高法律所保障的人權時,法律不分環境和膚色,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半個多世紀後,這一看法才最終被接受。
但首席大法官只有在自己也贊成多數人意見時,才可以指名由誰執筆起草判決書。
按照規定,如果首席大法官處於少數派時,則由多數派內的任職時間最長的"資深法官"指定起草判決書的執筆人。因此,人們議論紛紛,說巴加爾總是倒向多數派一邊,是為了掌握主導權,在多數派中選擇一個思想尤為穩健的法官來起草判決書。如果這是事實的話,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也就正在成為一個推淥魏巫櫓揮星鸕募擰5? ,1978年7月的"巴克判決"中,司法權力改變面貌的狀況卻隱約可見。
該案原告名叫阿蘭•巴克,當年38歲,是一位優秀的工程師,有兩個孩子。他突然想當醫生,向加裡福尼亞大學戴維斯分院提出了入學申請,但未被錄取。雖然阿蘭•巴克的入學考試成績肯定是超過了錄取分數線,但該校的錄取原則是,醫學部錄取名額的16%分給少數民族,這當中包括黑人、西班牙血統的人、印第安人及亞洲血統的人等。這16%的比例是學校在最高法院作出廢除學校種族歧視的裁決後才規定的。
巴克因種族原因未被錄取,他認為這已構成"歧視",因而提起了訴訟。在州最高法院敗訴後,巴克又向聯邦最高法院上告。
對於此案,9位法官的表決結果為5比4,結果,巴克轉敗為勝,終於進入學校。關於判決內容,似乎是怎麼解釋都行。加裡福尼亞大學以人種為錄取原則未免太過分,所以巴克最終勝訴,但將人種作為入學條件來考慮的做法至今仍然存在。
最高法院的表決中,9名法官的表決並非是真正的5比4。同意巴克"歧視"申訴的法官是4人,而不同意的也是4人,另外一人是路易斯•保羅大法官。
保羅既不表示贊成,亦不表示反對,處於中間立場。此次判決被稱為"4:1:4"判決。
在艱難的表決後,樂於追隨多數派的巴加爾審判長讓最不易受攻擊的保羅來寫撰寫這份判決。
巴克案只不過是20世紀70年代後期開始增加的"和稀泥"判決中的一件。最高法院本身也在竭力避免因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而掀起動搖美國社會的波瀾。正如哈裡•布賴克曼大法官和威廉•雷克利斯特大法官所承認的那樣,"最高法院為避免論爭而躲在避風港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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