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全文)

2020-12-18 中國新聞網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節 表演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四節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籤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籤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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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9號)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總理朱鎔基二○○二年八月二日數諞惶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侵害著作權處罰有標準  對於侵害著作權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處罰有了明確標準:發生著作權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條規定,在於加強行政執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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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59 號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總 理  朱鎔基      二○○二年八月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國務院批准,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國家版權局發布,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
  •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33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16日國務院第23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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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草案)》的說明
    ——1989年12月20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國家版權局局長 宋木文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全文)
    中新網3月31日電  國家版權局31日發出通知,公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草案文本和關於草案的簡要說明。通知同時公布了社會公眾提出意見的途徑和方式。  通知中稱,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國家版權局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發布)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條例。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指著作權人以著作權法規定的方式公之於眾的作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最新全文)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二節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摘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20年11月11日通過,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本案中,根據《著作權登記證書》、《中國元素圖片庫》顯示的署名情況,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周某對編號為A1107內容為北京大學的攝影作品享有著作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第一章 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第一章 總則 時間:2008-04-16 11:36   來源:中國人大網         本章共八條,主要對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立法根據、調整對象、適用範圍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等作出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