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一部由文人獨立創作的,章回體長篇白話世情小說《金瓶梅》中,有這樣一個段落:
「因此,武大在紫石街又住不牢,要往別處搬移,與老婆商議。婦人道:賊混沌不曉事的,你賃人家房子住,淺房淺屋,可知有小人羅唣!不如添幾兩銀子,看相應的,典上他兩間住,卻也氣概些!面受人欺負。武大道:我那裡有錢典房?婦人道:呸!濁材料!你是個男子漢,倒擺布不開,常交老娘受氣。沒有銀子,把我梳釵湊辦了去,有何難處?過後有了再治不遲。武大聽老婆這般說,當下湊了十數兩銀子,典得縣門前樓上下兩層四間房屋居住。第二層是樓,兩個小小院落,甚是乾淨。」——《金瓶梅》
文中寫道,在清河縣大街挑擔賣炊餅的小販武大郎,因不堪忍受狂浪之徒騷擾妻子潘金蓮,所以和妻子商量重新租個房子。而潘氏嫌租來的房子條件不好,恐有「小人羅唣」,就提出賣了自己的梳釵, 「典」個房子來住。
這段故事中,有個詞彙非常有意思:「典房」。究竟何為「典房」呢?為何武大郎這個低收入小販——賣炊餅為生,能有底氣住進地段如此之好(清河縣門前),環境如此優雅(上下兩層,外加兩個小小院落)的 「別墅」呢?「典房」和買房有什麼不同呢?
1. 何為「典房」?典房和買房有什麼區別呢?
典房,又稱「活賣」,類似於「當」。是指房主急用錢時,將田宅地使用權暫時地典當給典主,但是房主仍保留田宅的所有權和贖回權,等到合約到期後,房主僅需要償還典主當初的交易價格就能收回房子的使用權。由於房主出售的僅是田宅在一段時期內的使用權,所以典房時的交易價格普遍要低于田宅的實際價值。等合約到期時,典房者拿回當初交付的房款,房主收回房子,雙方都沒有損失,還都能從中獲利。這也是為什麼武大郎這樣一個低收入群體,卻能住進環境優雅、地段良好的小別墅。
我們不難看出,典房市交易的是田宅地使用權。而買房時雙則是田宅的所有權。在古代,田宅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固定財富,所以非必要時都不會出售。故宋人有言:「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
特別是兩宋時期,由於人口的爆炸式增長,以及商業的極度繁榮,宋朝大城市的房價極貴,相比於現在的北京也毫不遜色。普通人就算想買房,也未必有相應的財力。所以,典房或租房就成了普通人解決住房問題最常見的方式了。
2. 政府如何避免典房時可能發生的糾紛呢?
可能有人會問,要是房主或典房者中有人違約,產生糾紛該怎麼辦呢?這就要提到兩宋時期另一個關鍵詞了:契約。
兩宋時期是非常重視契約精神的朝代。宋朝律法規定:涉及田宅等不動產交易的買賣雙方,應該籤訂契約。宋朝鄭剛中所著的《北山集》中有言:「典賣田宅者,並依條為合同契」;另外官府也頒布條令:「田宅契書,縣以厚紙印造,遇人戶有典賣,納紙墨本錢,買契書填」;《宋會要輯稿》中也有記載:「諸縣典賣牛畜契書並稅租鈔旁等印賣田宅契書,並從官司印賣」。
根據這些史料我們可以發現,在宋代典賣田宅需要籤訂「合同契」,註明田宅大小、位置、數量價錢、時間、地點、交易人、保人、牙人、見證人等基本信息,並且要有相關人員的籤名、花押(插入連結)。
光這些還不算完,這樣的合同書雖然象徵著買賣達成了,但是還不具有法律效益。最後,還要在法律限定的時間內去官府註冊登記,繳納各種稅款才算徹底結束。這些程序雖然繁瑣,但是卻能起到保障宋朝人的財產安全的作用,這樣在有糾紛發生時就可依據契約維護自己的利益。
結語
宋朝大都市的高房價讓買房成為普通人不敢奢望之事,所以催生出多樣的住房制度。「典房」作為宋朝人解決住房問題的方式之一,不僅證明宋朝民間已經擁有成熟、自由的契約關係,對解決當代人面臨的住房困境也具有一定的啟示作用。如果現在能如同古人一樣「典」一套房居住,你還願意買房嗎?
參考資料【宋代房屋產權研究】【金瓶梅】【古人怎樣經營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