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
當日晚間,證監會就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主要制度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深交所同時披露創業板註冊制配套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下面就從上市、交易、退市等環節,梳理一下創業板註冊制交易規則:
一、創業板註冊制上市規則
1、取消目前創業板現行發行條件中關於盈利業績、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等方面的要求。
2、自通知發布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停止接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繼續接收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和併購重組申請。
3、優化兩融交易機制。創業板註冊制下發行上市股票首個交易日起可作為兩融標的。
4、新增股票特殊標識。一是對未盈利、存在表決權差異、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企業新增特殊標識;二是對上市初期新股進行標識。
5、新股定價取消市盈率的發行價限制。
6、創業板註冊制改革不再要求券商對其保薦的所有項目進行強制跟投,而是僅對未盈利、紅籌架構、特殊投票權以及高價發行的四類公司採取強制性跟投。
同時,證監會公告,自主要制度規則徵求意見之日起,不再受理創業板IPO申請。主要制度規則實施時,深交所開始受理新的創業板IPO申請,證監會將與深交所切實做好在審企業審核工作銜接安排。創業板再融資、併購重組涉及證券公開發行的,與IPO同步實施註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