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日報網訊(張丹 張磊)「我們這兒沒有發票……」「不要發票給你一瓶飲料吧?」在餐館消費後,您索要發票時,是否也遇到過類似的事情?現就餐後不給發票的現象普遍存在,成為不少消費者的鬱悶事。近日,本網接消費者投訴,消費者在杞縣振興路87號阿利茄汁面就餐,索要開發票時,店員聲稱我們沒有發票,在顧客一再堅持下店家給開了另一家杞縣德隆酒家的發票,本網工作人員對此展開調查。
根據消費者提供地址,本網工作人員來到杞縣振興路的阿利茄汁麵店,該飯店地理位置優越,店面相對大,晚上醒目的阿利茄汁面招牌格外顯眼,來這家飯店就餐的顧客絡繹不絕,大家都在排隊點餐,消費人群30多歲的年輕人居多。在收銀臺本網工作人員看到索要發票消費者不佔少數,正如爆料的消費者所說,該店收銀員同樣不予開取,真是遇到難纏的消費者收銀員就會從抽屜裡拿出標有「杞縣德隆酒家」的發票給消費者。
據了解,阿利人品牌誕生於2001年,於2005年正式推出阿利茄汁面系列產品,其品牌知名度及榮譽度不斷提高,在整個河南省內也已經有了廣泛的知名度。阿利茄汁面從2006年開始採用特許經營商業模式,到目前已經擁有包括直營和加盟店在內的阿利品牌店200多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五條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就是,商家應當如實開具發票,不得拒絕,更不開具業務不符發票。
《刑法修正案(八)》中還增設了「虛開普通發票罪」,虛開普通發票,如果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兩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店員不開發票,本網致電12366稅務熱線,多次撥打始終處佔線狀態,隨後,本網致電杞縣國家稅務局辦公室反映此事,工作人員說不開發票,開另一家發票肯定不對,具體還需核實後給予回復。
針對此事,本網致電阿利茄汁面總部,總部人員表示需要核實,截止發稿前未收到任何回復。
對於此事,本網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