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計程車司機持刀猥褻19歲女孩,法院這樣判!

2020-12-17 四川皓錦律師事務所

本文作者:四川皓錦律師事務所-張睿律師

近日,青島市即墨區 19 歲女孩小王打了一輛計程車,坐到了副駕駛的位置。

在車上,司機先是藉口有蚊子摸了一下她的大腿,隨後對小王進行了語言挑逗,竟然還給她出了價:「我給你五六百塊錢,你陪我睡一次吧?」

小王打開手機錄了音。

接著,司機從袋子裡掏出一把刀抵在她的腰上,又問:1800 行不行?」還把褲子脫了下來。

小王說她試圖反抗過,但無濟於事,自己身上、脖子上、腿上均有淤青。

小王在下車後,第一時間選擇報警,回家後越想越覺得委屈吞了一整瓶保健品,爸爸嚇得趕緊給她催吐。

記者聯繫上當事司機,司機矢口否認騷擾過小王,便掛掉了電話。

民警接到報案後,迅速傳喚車主進行了調查,爭取儘快查清事實。

現實生活中,出現了許多計程車猥褻乘客、殺害乘客的案例。

今天,我們根據不同的案例來分析,不同的情況下,計程車司機應該判什麼罪?!

僅刑事案件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侵犯財產罪」相關的數據如下:

一、司機搶劫、殺害乘客:可判處死刑

1.(2017)冀刑終491號:死刑

被告人王曉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王曉勇持刀搶劫計程車司機,致一人死亡,情節、後果嚴重,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2.(2018)浙刑終33號:死刑

被告人高顯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高顯浩預謀搶劫,在搶劫過程中持刀割、砍被害人黃某的要害部位,致黃死亡,犯罪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二、司機強姦乘客:涉及隱私未公開,但直接判處死刑的很少

(2019)京02刑終707號、(2019)遼14刑終154號

三、司機猥褻乘客:普遍判刑不高

1、(2018)吉0723刑初202號

有期徒刑1年,而這個司機表示不服氣,上訴要求判緩刑(不用實際坐牢)。

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判(2019)吉07刑終45號:

「上訴人於春國作為一名計程車司機,對女乘客強制猥褻,雖然得到了作為被害人的該名特定女乘客的諒解,但對其他不特定女乘客的心理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社會影響比較惡劣,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不適宜對其判處緩刑」。

2.(2020)甘09刑終69號

該司機猥褻乘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司機不服,認為自己沒有實施猥褻行為,但二審法院經查證,維持原判。

3.(2020)閩0211刑初139號

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

根據《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侮辱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師解讀】

強制猥褻罪本身並不屬於刑法上的「重罪」。

而「計程車」並不屬於法律上的「公共場所」,因此沒有特殊情形的「猥褻」,最高也就是有期徒刑5年,臭名昭著的王振華猥褻幼女案(上訴中),一審也就是頂格的5年。

四、19歲女孩遭遇計程車司機持刀猥褻,應該怎麼判?

即使認定構成「強制猥褻」,也只會在5年以下量刑。

即使「持刀」也不構成「情節惡劣」,並不會突破「5年大關」。

【參考案例】

1.(2019)京02刑終317號:

被告人李鬱於2018年3月26日1時許,在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5號院58門附近,尾隨被害人喬某進入樓道,以持刀威脅的方式,強迫被害人喬某為其口淫並進行猥褻,後被民警抓獲歸案。

【判決】:被告人李鬱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2019)川13刑終260號:

被告人王翔以滿足性慾為目的,採用蒙面、持刀威脅等暴力、脅迫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

王翔有劣跡,可以在量刑時適當考慮。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判決】:被告人王翔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3.(2019)浙06刑終813號

2019年6月5日18時至20時,被告人李凱倫在紹興市上虞區百官街道星宇新村17幢201室內,持刀威脅被害人王某,欲與被害人王某發生性關係,後因被害人稱自己在生理期而中止了強姦行為。

之後被告人李凱倫強行對王某以親嘴、撫摸胸部等方式進行猥褻,直至其射精,以滿足自己的性慾。

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李凱倫犯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雖然我們不從「被害人論」,但許多性侵類案件,行為人確實利用了被害人醉酒等狀態實施犯罪。

出門在外,無論男女生都要倍加注意。

此外,平臺也需要相應地強化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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