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全縣鄉鎮權責清單的通知

2020-12-04 漳州市人民政府

附件

 

 

 

 

 

鄉鎮權責清單

序號

權責事項

子項名稱

設定依據

事項類型

責任主體

備註

1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設的村民住宅項目)核發;

  1.《城鄉規劃法》(2019年)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2.《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1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下列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建設項目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應當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標明項目位置的地形圖等相關資料。依法應當經審批、核准、備案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
  (二)農村村民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村民委員會同意意見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鎮、鄉人民政府受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後,應當派人到現場踏勘。對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設的村民住宅項目,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款 其他建設項目,由鎮、鄉人民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項目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非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項目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辦〔2011〕189號)
  第十七條第一款 屬新建、擴建的,應報送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鎮鄉人民政府進行規劃審批。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鎮鄉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受委託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由鎮鄉人民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用地。

行政許可

經濟發展辦公室

 

2.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非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其他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項目)初審;

1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3.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非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項目)初審

行政許可

經濟發展辦公室

2

用地審核、審批(含3個子項)

1.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審批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16號)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行政許可

經濟發展辦公室

 

2.使用耕地建設住宅的審核

2

用地審核、審批(含3個子項)

3.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申請用地的審核

  1.《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16號)
  第二十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行政許可

經濟發展辦公室

3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批准

  《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第五十二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籤訂承包合同。

行政許可

經濟發展辦公室

 

4

集體林地使用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批准

  《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05年修訂)
  第六條第二款 集體森林資源流轉及其流轉方式、流轉保留價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體林地使用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報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許可

經濟發展辦公室

 

5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審批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16號)
  第三十二條 未經鄉級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行政許可

經濟發展辦公室

 

6

小餐飲登記

  《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2017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六十七條 小餐飲實行登記管理。小餐飲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登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登記信息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監督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登記管理不得收取費用。
  小餐飲登記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行政許可

經濟發展辦公室

 

7

對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誌行為的處罰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3號發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五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誌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綜治信訪辦公室

 

8

對未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處罰

  1.《義務教育法》(2018年)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1998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
  第十一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未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鄉級人民政府,對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社會事務辦公室

 

9

對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修建住宅的處罰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16號)
  第三十七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准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行政處罰

經濟發展辦公室

 

10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16號)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並應當賠償:
  (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
  (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行政處罰

經濟發展辦公室

 

11

對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16號)
  第四十條 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行政處罰

經濟發展辦公室

 

12

防汛遇到阻攔和拖延時的強制實施

  《防汛條例》(1991年國務院令第86號發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二次修訂)
  第三十三條 當河道水位或者流量達到規定的分洪、滯洪標準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有權根據經批准的分洪、滯洪方案,採取分洪、滯洪措施。採取上述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須經有管轄權的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批准,並事先通知有關地區。
  在非常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和大局安全,必須作出局部犧牲時,在報經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准後,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採取非常緊急措施。
  實施上述措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施。

行政強制

應急管理辦公室

 

13

發生地質災害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二十九條 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行政強制

應急管理辦公室

 

14

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城鄉規劃法》(2019年)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強制

經濟發展辦公室

 

15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處置

  《禁毒法》(2007年)
  第十九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剷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剷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行政強制

綜治信訪辦公室

 

16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物,堆放物的強制措施

  《電力法》(2018年)
  第五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強制

經濟發展辦公室

 

17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

  1.《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
  2.《財政部關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性質的批覆》(財綜函〔2002〕3號);
  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閩政〔2002〕53號)
  第一條 凡在我省城市(含縣城、建制鎮)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規定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
  第四條 配套費應一次性繳納,由市、縣、鎮建設部門負責收取。建設單位和個人憑繳納配套費的收據到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行政徵收

經濟發展辦公室

 

18

為應對突發事件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
  第十二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行政徵用

應急管理辦公室

 

19

對符合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患者的照顧或救濟,符合規定生育後接受絕育手術者的補助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1988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7年第八次修訂)
  第十九條 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經治療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勞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照顧或者救濟。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後接受絕育手術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助;村(居)民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助。

行政給付

衛生健康辦公室

 

20

獨生子女父母領證獎勵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1988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7年第八次修訂)
  第三十四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十四周歲以前,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次性領取不低於一千元的獎勵費,並享受相關的優待與獎勵。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一方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工作人員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數;雙方均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財政行政部門規定。   

行政給付

衛生健康辦公室

 

21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經濟補助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2011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
  第十九條第一款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

行政給付

社會事務辦公室

 

22

自然災害民房恢復重建資金及災民基本生活補助資金的給付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49號發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二十五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
  第二十六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行政給付

應急管理辦公室

 

23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的給付

  《義務教育法》(2018年)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行政給付

社會事務辦公室

 

24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的給付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行政給付

社會事務辦公室

 

25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給付

  1.《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
  2.《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閩政〔2015〕64號)
  二、補貼對象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補貼對象:城鄉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當地城鄉低保標準100%~130%的重度殘疾人、60周歲及以上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擴大到其他低收入等困難殘疾人。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補貼對象: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逐步推動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長期照護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制度。長期照護是指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品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6個月以上時間。
  五、申領程序和發放
  (一)自願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

行政給付

社會事務辦公室

 

26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的給付

  《殘疾人保障法》(2018年)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行政給付

社會事務辦公室

 

27

 

社會救助申請的審核(含5個子項)

 

1.最低生活保障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49號發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裡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行政給付

社會事務辦公室

 

2.特困人員供養

3.醫療救助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49號發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三十條 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直接辦理。

4.住房救助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49號發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四十條 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應當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並公示後,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優先給予保障。
  農村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5.臨時救助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49號發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四十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28

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的監督檢查

  《教育法》(2015年)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行政監督檢查

社會事務辦公室

 

29

對轄區內中小學辦學行為的監督管理

  《教育法》(2015年)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行政監督檢查

社會事務辦公室

 

30

對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的監督檢查

  《義務教育法》(2018年)
  第五條第一款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十二條第一款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第二款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十三條第一款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行政監督檢查

社會事務辦公室

 

31

對父母或監護人允許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批評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國務院令第364號)
  第三條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行政監督檢查

社會事務辦公室

 

32

對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

  《福建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1994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三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負責。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的收費項目,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不得設立或批准。
  第十九條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的收支情況,實行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審計村提留的收取和使用,由鄉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行政監督檢查

經濟發展辦公室

 

33

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
  第二段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

行政監督檢查

經濟發展辦公室

 

34

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次修訂)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行政監督檢查

經濟發展辦公室

 

35

對農業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檢查

  《農業法》(2012年)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於農業的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各項農業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行政監督檢查

經濟發展辦公室

 

36

對集體企業的監督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1991年國務院令第88號發布,2016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城鎮集體經濟納入各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從各方面給予扶持和指導,保障城鎮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集體企業進行監督和提供服務。

行政監督檢查

經濟發展辦公室

 

37

對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1.《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
  2.《福建省農業廳關於社區居委會財務管理是否適用<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的批覆》(閩農經管﹝2004﹞41號)。

行政監督檢查

經濟發展辦公室

 

38

對村民委員會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行政監督檢查

社會事務辦公室

 

39

對村民委員會換屆移交工作的監督檢查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監督。

行政監督檢查

社會事務辦公室

 

40

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年)
  第十條第三款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行政監督檢查

衛生健康辦公室

 

41

對流動人口用人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55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接受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行政監督檢查

衛生健康辦公室

 

42

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55號)
  第八條 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提交婚育證明。成年育齡婦女可以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也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劃生育相關義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

行政監督檢查

衛生健康辦公室

 

43

對鄉道養護的監督檢查

  1.《公路法》(2017年)
  第八條第三款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
  2.《福建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102號)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並實行年度考核。

行政監督檢查

經濟發展辦公室

 

44

對水庫大壩定期監督檢查

  《防洪法》(2016年)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對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採取除險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險或者重建,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對可能出現垮壩的水庫,應當事先制定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採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

行政監督檢查

經濟發展辦公室

 

45

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

  《種子法》(2015年)
  第三條第二款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

行政監督檢查

經濟發展辦公室

 

46

基本農田保護管理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7號發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第六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一項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行政監督檢查

經濟發展辦公室

 

47

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

  《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0年修訂)
  第五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行政監督檢查

經濟發展辦公室

 

48

對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

  1.《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1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三條 城市、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鎮、鄉、村莊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第四條 鎮、鄉人民政府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2.《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辦〔2011〕189號)
  第二十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建房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實施監督和檢查,被檢查者應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妨礙和阻擾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負責規劃許可審批後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設檔案,做好放線、核樣工作,並加強施工期間的規劃實施監督和質量、安全管理。

行政監督檢查

經濟發展辦公室

 

49

對鎮界的監督檢查

  1.《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2002年國務院令第353號)
  第十九條 鄉、民族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福建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36號)
  第四條第四款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行政監督檢查

社會事務辦公室

 

50

對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1.《檔案法》(2016年)
  第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2.《福建省檔案條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三條第二款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檔案室,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行政監督檢查

黨政辦公室

 

51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1.《消防法》(2019年)
  第三十一條 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採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福建省消防條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組織及專兼職工作人員;
  (二)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加強消防宣傳教育,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協助火災事故調查,做好火災事故善後處理;
  (五)根據需要建立專職、志願消防隊,提高本轄區的防火救災能力。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除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

行政監督檢查

應急管理辦公室

 

5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1.《安全生產法》(2014年)
  第八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五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十條第一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建立並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和措施,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行政監督檢查

應急管理辦公室

 

53

森林防火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2013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實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評內容。

行政監督檢查

應急管理辦公室

 

54

對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1.《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2004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0年修訂)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並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辦〔2011〕208號)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職責:
  (一)宣傳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落實村、船東、船長的漁業船舶安全責任制;
  (三)實施日常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四)督促船東、船長依法辦理漁業船舶相關證件(書);
  (五)負責鄉鎮漁業船舶修造的源頭管理工作;
  (六)制定和實施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配合做好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它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行政監督檢查

經濟發展辦公室

 

55

對漁業船舶數據的監督檢查

  1.《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2004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0年修訂)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並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打擊非法採捕交易紅珊瑚暨整治「三無」船舶工作的通知》(閩委辦〔2016〕14號);
  

行政監督檢查

經濟發展辦公室

 

56

大型宗教活動安全管理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發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准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有關規定。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導。

行政監督檢查

綜治信訪辦公室

 

57

組織和監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務

  《民兵工作條例》(1990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71號發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第七條第一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民兵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民兵工作,組織和監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軍事機關開展民兵工作,解決有關問題。

行政監督檢查

黨政辦公室、
武裝部

 

58

協助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2017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四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網格化監督管理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安全信息員等網格化管理隊伍。食品安全協管員、安全信息員等人員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重點做好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和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相關工作。

行政監督檢查

應急管理辦公室

 

59

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的裁決

  《森林法》(2019年)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行政裁決

綜治信訪辦公室

 

60

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的裁決

  《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十四條第二款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行政裁決

綜治信訪辦公室

 

61

舉辦、停辦農村幼兒園的登記註冊

  《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年國務院批准,1989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發布)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註冊制度,未經登記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二條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註冊。
  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註冊,並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社會事務辦公室

 

62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批准

  《義務教育法》(2018年)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其他行政權力

社會事務辦公室

 

63

對蓄滯洪區內居民登記財產、確定補償金和發放補償憑證

  1.《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2000年國務院令第286號)
  第十四條第一款 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對區內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農業生產機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逐戶進行登記,並由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在規定時間內村(居)民無異議的,由縣、鄉、村分級建檔立卡。
  第十五條 已登記公布的區內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財產發生變更時,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於每年汛前匯總,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財產變更登記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核實登記後,報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在補償資金撥付到位後,應當及時制定具體補償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逐戶確定具體補償金額,並由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
  補償金額公布無異議後,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發放補償憑證,區內居民持補償憑證、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縣級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領取補償金。
  2.《國家蓄滯洪區運用財政補償資金管理規定》(2006年財政部令第37號)。

其他行政權力

經濟發展辦公室

 

64

重點優撫對象和革命「五老」人員醫療補助審核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福建省重點優撫對象和革命「五老」人員醫療補助辦法的通知》(閩政〔2005〕24號)
  第六條 重點優撫對象和革命「五老」人員需要由醫療補助基金給予補助的,由其向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申請表》或《革命「五老」人員醫療補助申請表》,並提供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符合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收費憑據(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試點地方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出具),疾病診斷書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社會互助幫困證明,已享受城鄉醫療救助證明等,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初審並公示,符合條件的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上報的申請材料在10日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縣(市、區)有關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應將材料退回所在村(居)民委員會,通知申請人並認真負責地說明具體理由。

其他行政權力

社會事務辦公室

 

65

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審核

  1.《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
  2.《民政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落實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政策的實施意見》(民辦發〔2012〕3號)
  ...自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發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補助...

其他行政權力

社會事務辦公室

 

66

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核查認定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7號);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7〕28號);
  3.《福建省民政廳關於開展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核查認定工作的通知》(閩民優〔2007〕291號)
  一、關於核查認定的範圍和程序
  (一)組織實施
  摸底認定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由當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組織摸底、申報和審定工作。
  (二)對象範圍
  1.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1954年11月1日後入伍並參戰的軍隊退役人員;
  2.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

其他行政權力

社會事務辦公室

 

67

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身份核查認定

  1.《民政部關於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
  2.《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發〔2011〕11號)
  一、適用對象的界定
  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範圍為,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為,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後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上述人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
  二、人員身份的核查認定
  核查認定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由本人戶籍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民政部統一調查、審定和申報。
  3.《福建省民政廳關於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的實施意見》(閩民優〔2011〕205號)。

其他行政權力

社會事務辦公室

 

68

公共就業服務

  1.《就業促進法》(2015年)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實施與非全日制用工等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提供政策諮詢、就業培訓和開業指導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發布,2018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8號第三次修訂)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集中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並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基層服務窗口,開展以就業援助為重點的公共就業服務,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並承擔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就業服務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使用全國統一標識。
  第三十九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組成部分,負責為殘疾勞動者提供相關就業服務,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承擔殘疾勞動者的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工作。
  第四十一條 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屬實的,納入就業援助範圍。
  第四十四條 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就業援助對象進行登記,建立專門臺帳,實行就業援助對象動態管理和援助責任制度,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援助。

其他行政權力

社會事務辦公室

 

69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審核上報

  1.《就業促進法》(2015年)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六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制度和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工作,建立專門臺帳,及時、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並做好相應統計工作。
  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並註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
  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和登記證的樣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第六十三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發布,2018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8號第三次修訂)
  第四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就業援助計劃,對就業援助對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本規定所稱就業援助對象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對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
 對援助對象的認定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就業援助對象範圍制定。


  

 

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勞動保障「三基」工作的意見》(閩政〔2008〕14號)
  ...所有街道(鄉、鎮)、社區(村)建立勞動保障工作平臺...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名稱統一為勞動保障事務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作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街道(鄉、鎮)政府要統籌解決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辦公場地和服務場所,完善服務設施,設立窗口,提供服務...
  4.《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平臺就業若干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10〕326號)
  ...負責審核、上報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相關資料...負責審核、上報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資料...

其他行政權力

社會事務辦公室

 

70

就業失業登記的審核上報

其他行政權力

社會事務辦公室

 

71

有關就業補助資金的審核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
  第四條第一款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第七條第一款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其他行政權力

社會事務辦公室

 

72

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情況調查核實

  《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號)
  四、嚴格規範發放程序
  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管理既要嚴格規範,又要考慮到孤兒養育的特點和城鄉實際,因地制宜,採取合理可行的辦法和程序。
  (一)申請、審核和審批。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和孤兒情況進行核實並提出初步意見,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材料,提出核定、審批意見。為保護孤兒的隱私,應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實了解情況。

其他行政權力

社會事務辦公室

 

73

病殘兒醫學鑑定申請的審核轉報

  《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2002年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
  第十二條 單位或村(居)委會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鑑定者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鑑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並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後,在病殘兒醫學鑑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其他行政權力

衛生健康辦公室

 

74

老年人優待證申領

  1.《關於印發<福建省老年人優待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閩老齡辦〔2004〕15號)
  第五條 老年人優待證的申領:
  ……2、各設區市(含在各地的省直、中直單位)老年人《優待證》發放辦法,由各設區市老齡委辦公室制定。
  2.《漳州市貫徹<福建省老年人優待證管理暫行規定>實施意見》(漳老齡辦〔2005〕30號)
  ……3、各縣(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含在各地的中直、省直、市直單位)的老年人,由本單位人事(幹部)股統一造冊,向本縣(市、區)老齡辦申領;城鎮居民中無工作單位的老年人,由社區居委會統一造冊,向本縣(市、區)老齡辦申領;農村老年人,由鄉(鎮、場)老齡委統一造冊,向本縣(市、區)老齡辦申領。

其他行政權力

社會事務辦公室

 

75

對符合規定的計劃生育家庭優待與獎勵的審核

   1.《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1988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7年第八次修訂)
  第三十五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家庭,享受下列獎勵與優惠:
  (一)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
  (二)在培訓、就業、就醫、住房以及子女入託、入學等方面給予優惠;
  (三)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四)實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補助費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補助費;
  (五)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各級財政按規定給予補助;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獎勵與優惠外,還領取不低於三千元的獎勵費,費用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生育獨生子女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獎勵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放特別扶助金。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適當提高扶助標準。
  獨生子女死亡、傷殘的夫妻和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併發症的人員,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生育獨生子女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家庭,遭遇家庭成員死亡、傷殘或者重大疾病的,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三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獎勵費、獎勵扶助金、特別扶助金,國家規定的標準高於本省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2.《福建省人口計生委、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貢獻獎勵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3.《福建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閩人口發〔2008〕22號);
  4.《福建省衛生計生委、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閩衛家庭〔2014〕68號 );
  5.《福建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農村二女夫婦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衛家庭〔2015〕84號);
  6.《福建省衛生計生委、福建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工作的通知》(閩衛家庭〔2018〕12號)。

其他行政權力

衛生健康辦公室

含各有關優惠、獎勵費、獎勵扶助金、特別扶助金、補助等。

76

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的審核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的通知》(閩政辦〔2012〕163號)
  第一條 免費對象具有本地戶籍,死亡後按殯葬法律法規火葬,未享有國家或單位喪葬費補助的城鄉困難群眾,包括:城鄉低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重點優撫對象、革命「五老」人員,以及公安機關開具允許火化證明的無名遺體。

其他行政權力

社會事務辦公室

 

77

設置農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樓、塔)的審核

  1.《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2012年國務院令第628號修訂)
  第八條第三款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2.《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2002年省政府令第83號發布,2017年省政府令第195號修訂)
  第十九條第一款 建設殯葬服務設施應當履行下列審批手續:
  (三)農村設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樓、塔),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社會事務辦公室

 

78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初審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令第162號)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裡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其他行政權力

經濟發展辦公室

 

79

對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報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的核實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令第162號)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第二款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其他行政權力

經濟發展辦公室

 

80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具體名單審查

  《福建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77號)
  第二十條 保障對象具體名單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在村(社區)公示7個工作日,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提交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保障對象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供相關憑證。

其他行政權力

經濟發展辦公室

 

81

對未按規定審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設用地的處理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16號)
  第三十六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其他行政權力

經濟發展辦公室

 

82

對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

  《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1995年建設部令第44號發布,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訂)
  第七條第三款 建制鎮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制鎮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權力

經濟發展辦公室

 

83

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限高、限寬設施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其他行政權力

經濟發展辦公室

 

84

設立健身氣功站點審核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國家體育總局第9號令)
  第十七條 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級人民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報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其他行政權力

社會事務辦公室

 

85

政府信息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92號發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
  第四條第一款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其他行政權力

黨政辦公室

 

86

信訪工作

  《信訪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第十條第一款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其他行政權力

綜治信訪辦公室

 

87

組織實施農業普查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73號)
  第十七條第一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和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作為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成員單位,參與農業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其他行政權力

經濟發展辦公室

 

88

組織實施經濟普查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15號發布,2018年公務員局令第702號修訂)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當地的經濟普查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做好經濟普查工作。

其他行政權力

經濟發展辦公室

 

89

組織實施人口普查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2010年國務院令第576號)
  第三條第一款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其他行政權力

經濟發展辦公室

 

90

組織參與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18號發布,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二次修訂)
  第十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土地調查工作。

其他行政權力

經濟發展辦公室

 

91

組織參與汙染源普查

  《全國汙染源普查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508號發布,2019年國務院709號令修訂)
  第十五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做好汙染源普查工作。

其他行政權力

經濟發展辦公室

 

92

野生動物保護

  《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
  第八條第一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
  第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救助措施。
  第十八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十九條 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採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其他行政權力

經濟發展辦公室

 

93

管理養犬與捕殺狂犬、野犬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國務院國函﹝1991﹞66號批准,1991年衛生部令第17號發布)
  第二十九條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三)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養犬的管理,捕殺狂犬、野犬。

其他行政權力

經濟發展辦公室

 

94

制止畜禽養殖環境汙染行為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43號)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汙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其他行政權力

經濟發展辦公室

 

95

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的處理及上報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18年)
  第四十條 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行政權力

綜治信訪辦公室

 

96

對新生兒在醫療衛生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2016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號)
  第十三條第二款 新生兒在醫療衛生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監護人應當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工作機構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工作機構應當予以核查,並向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通報有關信息。

其他行政權力

衛生健康辦公室

 

97

兵役登記

  1.《徵兵工作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5﹞125號發布,2001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316號修訂)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並報縣、市兵役機關批准。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徵公民。
  2.《福建省徵兵工作條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4年修訂)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要求,設立兵役登記站,並告示和書面通知戶籍在本轄區的適齡公民按時履行兵役登記手續。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按時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

其他行政權力

黨政辦公室、武裝部

 

98

對應徵公民的初步審查、體格檢查、政治審查

  《徵兵工作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5﹞125號發布,2001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316號修訂)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和本地區的應徵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徵公民為當年預定徵集的對象,並通知本人。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應徵公民按時到指定醫院或者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徵兵辦公室根據上級賦予的徵兵任務和當地應徵公民的體質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根據縣、市徵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徵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重點查清他們的現實表現。

其他行政權力

武裝部

 

99

建立民兵組織

  《兵役法》(2011年)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民兵組織。凡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確定編入民兵組織的,應當參加民兵組織。

其他行政權力

黨政辦公室、武裝部

 

100

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時依法所需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的辦理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2015年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令第2號)
  第九條 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四)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係的,需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第十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三)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公民與父母子女關係的,需要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其他行政權力

社會事務辦公室

 

101

依法及時處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採取措施處置突發生產安全事故

  《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監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審查、許可、頒發證照等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要求被審查、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在安全生產事項審查、許可過程中收取費用的;
  (三)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四)發生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的;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未依法履行職責,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其他行政權力

應急管理辦公室

根據省《條例》履行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職責

102

參與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93號)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其他行政權力

應急管理辦公室

 

103

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環境保護法》(2014年)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汙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汙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其他行政權力

應急管理辦公室

 

104

臨震應急期的檢查及緊急處理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1995年國務院令第172號發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第十七條 在臨震應急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情,統一部署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並對臨震應急活動中發生的爭議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 在臨震應急期,各級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對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在臨震應急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向預報區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提出避震撤離的勸告;情況緊急時,應當有組織地進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條 在臨震應急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佔用場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阻攔;調用物資、設備或者佔用場地的,事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補償。

其他行政權力

應急管理辦公室

 

105

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巡迴檢查和對險情、災情的調查處理及上報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十五條第一款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迴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第二十八條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並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於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地質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

其他行政權力

應急管理辦公室

 

106

民間糾紛調解

  《人民調解法》(2010年)
  第三十四條 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其他行政權力

綜治信訪辦公室

 

107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

  1.《人民調解法》(2010年)
  第三十四條 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2.《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
  第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其他行政權力

綜治信訪辦公室

 

108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

  《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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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治信訪辦公室

 

109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審核(含3個子項)

1.實行家庭承包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農業部令第33號)
  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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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辦公室

 

2.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農業部令第33號)
  第八條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3.換發和補發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農業部令第33號)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汙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後,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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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含3個子項)

1.承包合同備案

   1.《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第十二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2.《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農辦經〔2015〕18號)附件文本第九點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發包方、承包方各執一份,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縣(市、區、旗)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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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辦公室

 

2.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備案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農業部令第47號)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籤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五條 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於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3.承包經營合同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農業部令第47號)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鑑證。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不得強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接受鑑證。

111

承包期內因特殊情形調整承包地的批准

  《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第二十八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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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辦公室

 

112

承擔村集體財務具體審計事項

  1.《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村集體財務的審計工作。具體審計事項由鄉(鎮)以上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
  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
  2.《福建省農業廳關於社區居委會財務管理是否適用<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的批覆》(閩農經管﹝200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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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辦公室

 

113

對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處理

  《農業法》(2012年)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籌資籌勞的,不得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限控制標準,禁止強行以資代勞。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退還違法收取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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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辦公室

 

114

對村民委員會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的處理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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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組織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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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辦公室

 

116

對妨害、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處理

  1.《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
  第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2.《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1990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2年修訂)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鄉、民族鄉、鎮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並依法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金錢、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賄賂村民、候選人及選舉工作人員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誣告、誹謗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三)搶奪、打砸、燒毀票箱的;
  (四)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或者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的村民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違法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被推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取消其候選人資格;已經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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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對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指導

   《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1990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2年修訂)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監督。村民會議有權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要求在提交村民委員會的同時,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村民委員會在接到罷免要求的一個月內,應當召開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予以指導。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罷免有效;罷免無效的,一年內以同樣理由對同一對象再次提出罷免要求的,不予採納。表決結果應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實行委託投票。
  村民委員會不按本條規定期限召集村民會議表決罷免要求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在一個月內主持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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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與選舉產生及其日常活動進行指導與監督

  1.《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二章第二節整節
  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在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業主委員會進行改選、換屆,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因物業管理區域調整等原因需要解散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組成清算組,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監督下,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拒不履行委員職責,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等行為的,業主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當責令其暫停履行職責,並提請業主大會終止其委員資格。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不做處理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督促。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公告,並可以通過移動通信等電子信息方式告知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不公告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公告。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資格終止或者停止職務之日起五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帳簿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建房〔2009〕274號)
  第六條 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負責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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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督促業主委員會按規定換屆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組織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不組織的,由物業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在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業主委員會進行改選、換屆,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帳簿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做好交接工作。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督促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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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違法違規作出決定的處理

  《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79號發布,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三次修訂)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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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物業管理投訴的受理與調查處理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建立以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為主的物業服務糾紛便捷處理機制。
  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及時進行調查處理。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負責糾紛調查處理的專(兼)職工作人員;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成立物業糾紛調解工作室,聘請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專門調解物業服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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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歸僑身份認定工作中無工作單位人員申請出具歸僑身份證明的辦理

  1.《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2009年)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歸僑、僑眷就業給予照顧,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升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2.《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2004年國務院令第410號)
  第十七條 華僑子女回國就讀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視同當地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報考國家舉辦的非義務教育的學校,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給予照顧。
  3.《福建省實施<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1992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0年第三次修訂)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子女報考國家舉辦的非義務教育的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4.《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三僑子女」身份證明書出具及審核工作的通知>》(閩教學〔2010〕19號)
  三、審核辦法
  (一)歸僑身份的認定(憑下列1-3條款之一和第4條)
  1.本人國外出生證、定居證或回國護照等的原件。
  2.本人有關歸僑身份記載的檔案複印件和單位對其歸僑身份所出具的證明(在省直機關、大專院校、中央駐閩機構工作的,由單位人事部門出具證明;在設區市單位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在縣一級單位工作的由其人事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和派出所聯合出具證明)。
  3.本人戶籍所在地僑務部門落實僑務政策資料中認定記載其為歸僑的內容,含各設區市辦理的歸僑身份證。
  4.公安部門提供的戶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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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事務辦公室

 

123

村集體借貸資金備案

  1.《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十四條 村集體因發展生產需要借貸資金的,應當先提出方案,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所借款項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2.《福建省農業廳關於社區居委會財務管理是否適用<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的批覆》(閩農經管﹝200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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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辦公室

 

124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備案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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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事務辦公室

 

125

居民公約備案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
  第十五條 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督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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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業主委員會備案

  《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79號發布,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三次修訂)
  第十六條第一款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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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事務辦公室

 

127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理

  1.《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2.《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閩政〔2014〕49號);
  十一、...要加強鄉(鎮、街道)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職責,確保有專人負責,並配備相關設備設施...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84號)
  第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銜接、基金申請和劃撥、個人帳戶管理、待遇支付、保險關係註銷、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基金管理、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待遇領取資格確認、內控稽核、宣傳諮詢、舉報受理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中心、站)(以下簡稱鄉鎮(街道)事務所)、行政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村(居)協辦員)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事務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具體經辦,村(居)協辦員協助辦理。
  第四條第三款 鄉鎮(街道)事務所負責參保資源的調查和管理,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係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將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並負責受理諮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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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事務辦公室

 

128

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就業失業登記

  《福建省擁軍優屬條例》(2011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8年修訂)
  第三十五條 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未就業的,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受委託經辦就業失業登記工作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進行就業失業登記,享受相應促進就業政策;未就業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發給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就業援助政策。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公益性崗位,用於招(聘)符合條件的軍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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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事務辦公室

 

129

一、二孩生育登記

  1.《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1998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7年第八次修訂)
  第十三條第一款 實行一、二孩生育登記服務和再生育審批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2.《福建省衛生計生委關於實行一、二孩生育登記服務和再生育審批制度的通知》(閩衛政法函〔2016〕213號)
  一、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和再生育審批制度
  (一)實行一、二孩生育登記服務。符合政策生育第一個子女或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孕前至生育後三個月內均可持身份證、戶口簿(流動人口可不提供戶口簿)、結婚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到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村(居),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自主安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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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證明

  《福建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條例》(2003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八條第一款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婦女,不得人工終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離異、喪偶等需要終止妊娠的。
  第二款 ...有第(四)項情形的,應當提供離婚證明、配偶死亡證明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同意終止妊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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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辦公室

 

131

食品攤販登記

  《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2017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六十二條 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
  食品攤販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
  (二)攤主身份證件、戶籍或者居住證明;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材料後,根據劃定區域的實際可容納攤位數,通過抽籤、搖號等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確定入場經營的食品攤販,對食品攤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記,發放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並將登記的信息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的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繼續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登記部門申請延續。食品攤販登記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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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

 

132

施工企業和個體工匠施工登記(含2個子項)

1.在建制鎮規劃區內承建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登記

  《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1995年建設部令第44號發布,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訂)
  第二十四條 凡在建制鎮規劃區內承建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必須持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併到當地鎮建設管理機構登記後,方可按照規定的經營範圍承建工程。嚴禁無證或者越級承建工程。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築施工的個體工匠應當到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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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辦公室

 

2.在建制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築施工的個體工匠登記

133

再生育服務證辦理

  1.《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1998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7年第八次修訂)
  第十三條第一款 實行一、二孩生育登記服務和再生育審批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2.《福建省衛生計生委關於實行一、二孩生育登記服務和再生育審批制度的通知》(閩衛政法函〔2016〕213號)
  一、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和再生育審批制度
  (二)規範第三孩審批辦理。精簡和規範程序,對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請的對象,要提供一站式服務。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第三孩生育許可,具體辦法由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自行制定,報省衛生計生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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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辦公室

 

134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55號)
  第七條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以下稱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已婚的,辦理婚育證明還應當出示結婚證。婚育證明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育情況等內容。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出具婚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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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辦公室

 

135

申辦《殘疾人證》的審核(含2個子項)

1.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2018年)
 第十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殘疾人證申辦受理、發放等工作下放到鄉鎮(街道)殘聯。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地方應上門開展殘疾評定和辦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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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事務辦公室

 

2.註銷

136

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鄉規劃法》(2019年)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第二款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37

組織編制鎮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法》(2019年)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38

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1.《城鄉規劃法》(2019年)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2.《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1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十七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重要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可以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並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39

組織評估鎮總體規劃及修改方案

  1.《城鄉規劃法》(2019年)
  第四十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2.《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1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規劃批准實施之日起,每五年進行一次評估。
  第五十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評估報告要明確原規劃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擬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涉及強制性內容的,還應當就修改強制性內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專題論證,編制專題論證報告,並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40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

  1.《城鄉規劃法》(2019年)
  第四十八條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2.《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1年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六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批准後應當及時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明確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並不得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改變的,應當先修改城市、鎮總體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地塊的用途、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公共綠地面積、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建設控制指標等,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完成後,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報送審批機關批准。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決定是否批准。
  經批准的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組織編制機關通過當地政府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41

公告城鄉規劃草案

  《城鄉規劃法》(2019年)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42

公布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

  1.《城鄉規劃法》(2019年)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2.《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1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五十三條 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採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原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及其修改方案、申請聽證的期限,在規劃地段、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當地政府網站、主要報刊或者其他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關係人,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七日。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修改後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在規劃地段、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當地政府網站、主要報刊或者其他渠道公告。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43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及公告

  1.《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十五條第一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十九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次修訂)
  第八條第四款 ...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第一款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44

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福建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200號)
  第三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其他權責事項

應急管理辦公室

 

145

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其他權責事項

應急管理辦公室

 

146

汛前檢查、監測與汛期防汛準備

  《防汛條例》(1991年國務院令第86號發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二次修訂)
  第十七條第二款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對所管轄的蓄滯洪區的通信、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以及緊急撤離和救生的準備工作進行汛前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 山洪、泥石流易發地區,當地有關部門應當指定預防監測員及時監測。雨季到來之前,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對險情徵兆明顯的地區,應當及時把群眾撤離險區。
  風暴潮易發地區,當地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庫、海堤、閘壩、高壓電線等設施和房屋的安全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搶險物資,由商業、供銷、物資部門代儲的,可以支付適當的保管費。受洪水威脅的單位和群眾應當儲備一定的防汛搶險物料。
  防汛搶險所需的主要物資,由計劃主管部門在年度計劃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汛前應當向有關單位和當地駐軍介紹防禦洪水方案,組織交流防汛搶險經驗。有關方面汛期應當及時通報水情。

其他權責事項


應急管理辦公室

 

147

汛期對群眾安全的保障

  《防汛條例》(1991年國務院令第86號發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二次修訂)
  第三十四條 當洪水威脅群眾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群眾撤離至安全地帶,並做好生活安排。

其他權責事項

應急管理辦公室

 

148

汛期結束後組織土地復墾和補種林木

  《防洪法》(2016年)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其他權責事項

應急管理辦公室

 

149

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福建省氣象災害防禦辦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28號)
  第十一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權責事項

應急管理辦公室

 

150

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防震減災法》(2008年)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其他權責事項

應急管理辦公室

 

151

制定地震應急預案

  《防震減災法》(2008年)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權責事項

應急管理辦公室

 

152

地震預報意見發布後的應急防範和抗震救災準備工作

  《防震減災法》(2008年)
  第四十八條 地震預報意見發布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可以宣布有關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防範和抗震救災準備工作。

其他權責事項

應急管理辦公室

 

153

組織地震災後恢復生產

  《防震減災法》(2008年)
  第六十三條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毀損的農業生產設施,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儘快恢復農業生產;優先恢復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的生產,並對大型骨幹企業恢復生產提供支持,為全面恢復農業、工業、服務業生產經營提供條件。

其他權責事項

應急管理辦公室

 

154

組織做好抗旱工作落實

  《抗旱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52號)
  第四十二條 乾旱災害發生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向村民、居民宣傳節水抗旱知識,協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實工作。

其他權責事項

應急管理辦公室

 

155

按照防洪規劃對防洪區內的土地利用實行分區管理

  《防洪法》(2016年)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洪規劃對防洪區內的土地利用實行分區管理。

其他權責事項

應急管理辦公室

 

156

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具體工作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2010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二(三)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地區生態文明建設具體工作...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57

加強農業環境保護工作

  《環境保護法》(2014年)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汙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汙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58

加強森林保護工作

  《森林法》(2019年)
  第十條第一款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第十二條第一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新聞媒體、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等開展森林資源保護宣傳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建設護林設施,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督促相關組織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用護林員,其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發現火情、林業有害生物以及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應當及時處理並向當地林業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發揮群防作用......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造林綠化。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以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措施,科學保護修復森林生態系統。新造幼林地和其他應當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國務院確定的坡耕地、嚴重沙化耕地、嚴重石漠化耕地、嚴重汙染耕地等需要生態修復的耕地,有計劃地組織實施退耕還林還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自然因素等導致的荒廢和受損山體、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因地制宜實施森林生態修復工程,恢復植被。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59

加強水土保持工作

   《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種草,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十七條第一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採石等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60

水域治理和管理保護

  《福建省河長制規定》(2019年省政府令第210號)
  第七條 本省按照行政區域和流域,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分級分段建立四級河長體系。
  第八條第三款 鄉級河長負責協調、督促、落實所轄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護工作。
  第九條第一款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立河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河長辦)。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61

水工程管理保護與監督檢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政辦〔2015〕90號)
  第三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是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要建立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推動鄉鎮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農民用水戶協會、專業管護服務隊、村級農民技術員隊伍等建設,發揮其管理作用。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62

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漁業法》(2013年)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防治汙染。
  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漁業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63

對水域的統一規劃和綜合利用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1989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6年修訂)
  第七條第一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域的統一規劃和綜合利用,大力發展水產品的加工業和流通業,推進產業化經營。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64

農業技術推廣

  《農業技術推廣法》(2012年)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提高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水平,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縣、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組織農業勞動者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其應用農業技術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認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公益性職責,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農業技術,實行無償服務。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65

依法做好傳染病防治有關落實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76號發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其他權責事項

應急管理辦公室

 

166

組織做好動物強制免疫工作

  《動物防疫法》(2015年)
  第十四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67

公共衛生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1.《環境保護法》(2014年)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汙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2.《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國務院國函﹝1991﹞66號批准,1991年衛生部令第17號發布)
  第十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
  城市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修建公共廁所、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場和汙水、雨水排放處理系統等公共衛生設施。
  農村應當逐步改造廁所,對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加強對公共生活用水的衛生管理,建立必要的衛生管理制度。飲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汙水池、糞堆(坑)等汙染源。禁止在飲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運輸糞便的工具。
  3.《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8年第二次修訂)
  第十九條 農村生產、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堆放。堆放地點由鄉(鎮)人民政府結合村莊和集鎮規劃統一划定,並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利用生物和工程技術對農村生產、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提倡垃圾經營產業化,逐步推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對從事農村生產、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扶持。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68

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福建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11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當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平安創建活動,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
  (四)檢查、考核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執行情況,決定或者建議獎懲;
  (五)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日常事務。
  鄉鎮(街道)應有領導專門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並確定專職工作人員,負責辦理具體事務。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等人員的幫助教育、職業培訓、就業指導等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協調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機構、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社會組織的相關工作,整體聯動,形成合力,維護社會穩定。

其他權責事項

綜治信訪辦公室

 

169

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1.《禁毒法》(2007年)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
  2.《戒毒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7號發布,2018年國務院令第703號修訂)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其他權責事項

綜治信訪辦公室

 

170

組織開展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等工作

  《精神衛生法》(2018年)
  第七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等工作。

其他權責事項

綜治信訪辦公室

 

171

對受損農村公路的搶修

  《福建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102號)
  第二十五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嚴重損壞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修復,必要時可以動員和組織沿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進行搶修,儘快恢復交通。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72

依法籌集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

  《福建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102號)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主要來源:
  (三)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依法籌集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7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庫或有形市場的建立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若干問題的規定》(2005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庫,及時發布流轉供求信息,提供流轉業務指導和服務。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形市場。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74

組織開展土地整理

  《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閒散地和廢棄地。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75

制訂幼兒園發展規劃

  《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年國務院批准,1989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發布)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76

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1999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6年第二次修訂)
  第三條第四款 街道辦事處、人民防空重點設防鎮和重要防護目標單位,應當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其他權責事項

武裝部

 

177

落實擁軍優屬有關具體工作

  《福建省擁軍優屬條例》(2011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8年修訂)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落實擁軍優屬有關具體工作,積極開展經常性的服務活動,為現役軍人、離退休軍人和其他撫恤優待對象排憂解難。
  第二十條第二款 軍人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其入伍前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祝賀慰問軍人家庭並予以宣傳。

其他權責事項

武裝部

 

178

婦女權益保障

  《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年)
  第六條第一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其他權責事項

黨政辦公室、婦聯

 

179

老年人權益保障

  《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17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七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老年人主張合法權益有困難的,其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提供幫助。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依託社區資源,建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平臺,為老年人居家社區養老提供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服務。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等部門應當開展失能老年人需求評估,支持養老服務機構為失能老年人提供臨時或者短期的託養照顧服務;對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顧者提供生活照料、生活護理等技能培訓。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縣(市、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口的分布狀況,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則,合理設置文化活動室等場所。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80

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

  《義務教育法》(2018年)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81

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國務院國函﹝1991﹞66號批准,1991年衛生部令第17號發布)
  第八條第一款 各級政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其他權責事項

衛生健康辦公室

 

182

負責轄區社會科學普及的相關工作

  《福建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2014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文化館(站)、集市等公共場所開展經常性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城鄉社區社會科學普及的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的相關單位應當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83

開展實施統計工作與調查

  《統計法》(2009年)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依法管理、開展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84

建立稅收協助工作機制

  《福建省稅收保障辦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25號)
  第三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稅收協助工作機制,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收協助工作的指導。

其他權責事項

經濟發展辦公室

 

185

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
  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居民委員會或者它的下屬委員會協助進行的工作,應當經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同意並統一安排。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一條 本法適用於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86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範圍調整的報批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
  第三條第二款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87

指導、支持與幫助村民委員會工作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88

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

  《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1990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2年修訂)
  第七條 縣(市、區)、鄉、民族鄉、鎮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縣(市、區)指導組由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鄉、民族鄉、鎮指導組由同級黨委、人大主席團、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受縣(市、區)指導組的領導。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89

組織開展電梯安全宣傳教育,協調解決電梯使用過程中的問題

  《福建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2019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四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電梯使用過程中的問題。
  第九條第一款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組織開展電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所需資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籌集和支付: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電梯屬於所有權人共有的,由共有人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分攤相關費用,電梯共有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對電梯費用籌集方案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所有權人代表協調解決。

其他權責事項

應急管理辦公室

 

190

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協助和有關監督工作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五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協助和有關監督工作。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91

依法參與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和調整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經批准的物業項目規劃用地範圍、社區布局、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等因素確定。
  分期建設或者有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區域,其設置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該區域內已自然形成多個相對獨立小區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不同物業管理區域,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後可以合併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新建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申請,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核定物業管理區域,出具核定意見,並將核定意見抄送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對已經自然形成且無爭議的區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書面提議後,經其確認無異議的,不再重新劃分。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後需要調整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結合社區布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92

對無物業服務或未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住宅小區的幫助指導或組織實施基本物業服務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十九條第三款 住宅小區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幫助指導。
  第四款 未實行業主自主管理又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環境衛生、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秩序維護等基本物業服務,所需費用由物業使用人承擔。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93

參與組成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業主大會已成立但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如期換屆改選的,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等組成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就住宅小區共同管理事項徵求業主意見,形成業主共同決定,並代為履行協調業主之間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關係、督促業主履行有關交費義務、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等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改選新的業主委員會後,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解散。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產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94

召集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七十三條 建立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之間的相關問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召集,由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方面的代表參加,共同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遇到的問題。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95

接收建設單位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有關物業承接查驗資料的複印件或電子文檔的存檔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物業承接查驗前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並將複印件或者電子文檔交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存檔: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準許使用文件;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物業管理用房的清單;
  (六)承接查驗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96

協調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交接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七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履行以下職責:
  (五)協調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交接。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97

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七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履行以下職責:
  (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之間關係,調處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98

人居環境綜合整治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發﹝2018﹞1號);
  2.《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8〕5號);
  3.《福建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培育發展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6〕185 號)。

其他權責事項

社會事務辦公室

 

199

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7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2年修訂)
  第三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權責事項

綜治信訪辦公室

相關焦點

  • 淮上區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區級權責清單目錄(2019年本)的通知
    淮上區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區級權責清單目錄(2019年本)的通知 各鎮,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為完善區級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打造更加科學合理的清單制度體系,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貫徹省、市政府「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要求,根據中央編辦《關於深入推進和完善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央編辦發〔2018〕23號)、省委編辦《關於推進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工作的通知》(皖編辦〔2019〕96號)、市委編辦《關於開展政府權責清單等動態調整的通知》(蚌編辦〔2019〕38號)文件精神,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和省、市政府取消調整權力事項情況
  • 關於公布銅陵市市級政府權責清單目錄(2018年本)的通知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開展權責清單動態調整,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
  • 伊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伊春市權責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權責清單,是指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市、縣(市、區)級政府確定的權責清單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權責清單管理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權責清單的具體管理工作,會同本級政府法制機構等做好相關工作。
  • 平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優化調整平和縣創建國家級電子商務進...
    本方案自通知之日起施行,原《平和縣創建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縣三年行動總體方案的通知》(平政辦〔2018〕116號)自行廢止。《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農村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8號)、《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國務院扶貧辦綜合司關於開展2017年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17〕30號)和《福建省商務廳、
  • 安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編制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的通知
    關於編制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的通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有關精神,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法治化水平,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技術體系建設指南的通知》(國辦函〔2016〕108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7〕5號)和省、市政府2017年電子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工作方案部署和要求,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編制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的通知
  • 新疆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納入目標考核
    2016-10-27 14:02:53    華夏經緯網   10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發布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提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0月2日發布之日起執行。
  • 福州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公布福州市農業農村局權責清單的通知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福州高新區農林水局:根據《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閩政辦〔2018〕76號)及福州市農業農村局「三定」規定,依法公布福州市農業農村局權責事項共177項,其中:行政許可7項、行政處罰133項、行政強制6項、
  • 烏海市政府-權責清單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自治區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系列要求,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經市政府研究,現將市本級行政權責清單予以公布,並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市本級行政權責清單共涉及行政權力事項7351項,其中行政許可345項、行政確認73項、行政給付22項、行政獎勵33項、行政處罰6031項、行政強制196項、行政監督檢查
  • 福州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公布局權責清單的通知
    各縣(市)區、高新區應急管理局: 根據《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閩政辦〔2018〕76號)及福州市應急管理局「三定」規定,依法公布福州市應急管理局權責事項共187項,其中:行政許可10項,行政處罰155項,行政強制6項,行政監督檢查4項,其他行政權力2項
  • 發文機關:平和縣農業農村局
    根據《福建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福建省2020年度扶貧對象動態管理和信息採集工作方案>的通知》(閩扶辦函〔2020〕23號)、《漳州市2020年度扶貧對象動態管理和信息採集實施方案》(漳扶辦函〔2020〕18號)、《平和縣2020年度扶貧對象動態管理和信息採集實施方案》
  • 建立權責清單的幾個難點
    原標題:建立權責清單的幾個難點 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在我國各地區各部門都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很大進展。省級政府部門和部分市縣政府部門先後公布了權責清單,國務院部門權責清單的編制試點正在加緊進行。同時,建立權責清單過程中也面臨著一些難點問題,需要深入研究,不斷完善,使權責清單更加合理清晰,真正發揮作用。
  •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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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讓權責清單在落地運用中結出制度碩果
    原標題:讓權責清單在落地運用中結出制度碩果 權責清單的應運而生,是作為一項務實管用的制度來定位的,但有了清單不等於有了清單制度。清單源自基層,現實中有需要才萌發了這樣的創新;清單又必須植根於社會生活,回應現實需要,產生制度效用。經過幾年的不懈努力,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已全面制定和公布。
  • 公主嶺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歷史建築名錄的通知
    公政函〔2020〕174號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各開發區(園區、工業集中區)管委會:為進一步推進公主嶺歷史文化城市保護工作,不斷完善我市歷史文化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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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DR—2018—00001 東政函〔2018〕14號 東安縣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縣水域「殭屍船」、「三無船」專項清理整治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船舶安全監管,確保全縣河道水域防洪、航運、生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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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鎮人民政府,區直、駐區各單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和省政府《關於促進全省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7
  •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2020年政務管理服務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2020年政務管理服務工作要點》和《湖南省2020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湘政辦發〔2020〕9號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 明確賦予鄉鎮縣級行政權力事項
    本報訊(記者 袁婧)2020年12月31日,記者從省政府網站獲悉,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鄉鎮(街道)法定行政權力事項指導目錄》《四川省賦予鄉鎮(街道)縣級行政權力事項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法定目錄》《賦權目錄》),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結合實際組織實施,編制形成本地區鄉鎮行政權力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