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辦發〔2018〕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局),市政府各委、辦、局,中、省直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伊春市權責清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4日
伊春市權責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執行權責清單制度,建立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權責清單的調整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權責清單,是指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行政權力清單,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權部門,含政府行政權力的承辦部門)依法行使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行政權力及其相關要素明細。要素包括:職權的名稱、編碼、類型、依據、行權部門、流程圖和監督方式等。
責任清單,是指行權部門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及其相關要素明細。要素包括:責任事項、責任邊界、責任分工及相關依據等。
第四條 權責清單的管理工作,堅持依據合法、權責一致、簡政放權、便民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級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縣(市、區)級政府確定的權責清單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權責清單管理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權責清單的具體管理工作,會同本級政府法制機構等做好相關工作。
市政府負責加強對下級政府權責清單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權責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權部門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權責清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調整權責清單:
(一)因法定依據發生變化,需要增加、取消、下放行政權力的;
(二)因上級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權力,需要對應取消或者承接的;
(三)因行權部門職能調整,需要增加、減少行政權力的;
(四)其他增加或者減少行政權力應當調整的情形;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需要變更權責清單要素內容的,行權部門應當及時提出申請。
第七條 對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各類情形, 行權部門提出調整申請應當提交正式文件,說明擬調整的權責清單內容、理由等,附相關依據材料及本級法制機構審核意見,由權責清單管理機構報請本級政府審定。
對於擬調整涉及其他關聯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的,行權部門應當徵求並提交其關聯部門的意見。
對於擬下放行政權力事項的,行權部門應當充分論證,徵求並提交擬承接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市、縣(市、區)級政府涉及需要對應調整的同步調整。同級政府部門關聯事項需要對應調整的同步調整。行政權力事項變動時相應論證調整責任事項,權責清單同步調整。
第九條 鄉鎮政府權責清單的編制和調整由所在地縣級政府負責。
第十條 行政權力中介服務清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