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業大學文法學部教授孫玉榮: |
新著作權法回應「科技之問」 |
■本報記者 王方
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至此,自2011年啟動的著作權修法工作終於落下帷幕。
十年來,信息網絡技術飛速發展,文化產業也隨之發生巨大變化,作品及其傳播方式與過去相比差異很大。「新著作權法適應了文化和科技融合催生的文化新業態。」北京工業大學文法學部教授孫玉榮表示。
修改作品定義和類型
當下,大量的新聞稿件、音樂和美術作品出自人工智慧之手。「人工智慧時代,保護智慧財產權成為我國網際網路文化產業創新發展的關鍵。」孫玉榮表示。
據其介紹,修訂前的著作權法僅列舉了8種具體作品類型,而對於作品的定義是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進一步做出了解釋。本次修改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作品的定義,並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這一兜底條款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突破了作品類型法定原則,形成作品客體類型開放的格局。
《華盛頓郵報》、新華社、科學網、騰訊財經等國內外媒體已陸續引進了「機器人同事」;作曲機器人「Deep Bach」被稱為音樂界的AlphaGo;網紅人工智慧微軟小冰已成為能歌善舞、擅長寫詩繪畫的全能人才……不過,隨著新型智力成果的不斷湧現,新型著作權糾紛案件也逐漸增多。
「實踐中不斷湧現的新型智力成果對原先相對封閉的作品類型體系造成了強烈衝擊,本次修法強調了作品的實質特徵,以便為更多新型智力成果提供及時而全面的保護。」孫玉榮說。
她同時表示,未來,大量在過去司法實踐中無法被認定為「作品」的智力成果能積極尋求司法保護,此次修改著作權法關於作品類型的認定將為法官留下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同時也需要認真、理性和審慎對待,防止作品類型的不當擴張,從而讓著作權法真正為文化產業創新發展保駕護航。
直擊侵權亂象
本次修訂不僅修改了作品類型和定義,還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視聽作品」。孫玉榮解釋說,在網絡直播、短視頻等網際網路產業蓬勃發展的今天,人們用以創作的手段早已不限於傳統而單一的電影攝製方法或類似方式。
她表示,這些修改不僅有望消除行業中有關網路遊戲運行畫面、短視頻、直播畫面、VR影像等作品類型歸屬的爭論,也便於將以視頻為表現形式的作品納入統一保護範圍。
本次修法還調整了廣播權的範圍,消除了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之間的真空地帶,切實增強了對著作權人的保護力度。此外還為廣播電臺、電視臺增設信息網絡傳播權,將原來廣播組織權的保護範圍延伸至網際網路環境。這一修改將使普遍存在的網絡非交互式傳播行為落入廣播權的規制範圍,直擊當前網絡直播行業存在的侵權亂象。
為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提高侵權成本,增強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保護意識,本次修法將著作權侵權法定賠償的上限提升至500萬元,並增設法定賠償下限為500元,同時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標誌著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全面確立。
孫玉榮表示,最新修改的著作權法能滿足我國數字經濟發展與繁榮的現實需要,是對「時代之問」和「科技之問」的回應,必將為我國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帶來新機遇,對促進網際網路文化產業創新發展與繁榮發揮重要作用。
《中國科學報》 (2020-12-01 第4版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