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區法院: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犯罪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
5月1日零時4分,巴南區包工頭廖星華喝了啤酒後開車送朋友回家,結果在西永被沙區警方查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廖星華成為重慶市醉駕入刑案第一人。記者昨日從沙區法院獲悉,法院一審認定廖星華構成危險駕駛罪,但鑑於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醉酒駕車送朋友回家被查
5月1日零時4分,沙區西永交巡警平臺交巡警在西永大道設卡檢查酒後駕駛,36歲的司機廖星華因酒後開車送朋友回家被當場查獲。經鑑定,廖星華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29.9mg/100ml。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他當日被刑拘,5月3日被取保候審。
「我平時都是很注重喝酒不開車這條警訓的,但有時在外面不可能不喝,朋友們也知道,平時喝酒後都會由一個沒有飲酒的朋友代駕。」廖星華說,他老家在巴南,現住南岸區,目前正從事工程建設,在大學城附近有幾個工地。
廖星華稱,當晚他和4個有業務往來的朋友在冉家壩一家中餐館吃飯,席間大家喝了不少啤酒,他自己也喝了1瓶多。飯後,一個估計也是喝麻了的朋友不經意提出要廖送他回大學城,他就抱著僥倖心理答應了,沒想到被當場查獲,讓自己成為了醉駕入刑後重慶市查獲的首例涉嫌醉酒駕駛的司機。
公訴人建議判拘役2~4個月
5月10日,廖星華涉嫌危險駕駛罪在沙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人當庭舉證,5月1日零時8分,廖星華接受酒精測試儀檢測時,顯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20mg/100ml(120毫克/100毫升)。零時24分,他再一次接受酒精測試儀吹氣檢測,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3mg/100ml。之後,從廖星華身上提取的兩瓶各5ml的靜脈血被送到相關部門,進行乙醇定性定量檢驗,結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129.9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廖星華酒後駕車,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遠遠超過80mg/100ml的醉酒駕駛標準。他的行為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建議法庭判處廖星華拘役2~4個月,並處罰金。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廖星華表示「沒有異議」。廖星華的辯護律師提出,廖星華在案發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並且認罪悔過,此次醉酒駕車也沒有造成嚴重交通事故,希望法庭對他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