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1084條和第1085條是對離婚後子女的基本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力求在婚姻關係解除時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一
離婚後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
夫妻關係是夫妻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形成的婚姻關係,可以因為其符合法律規定而產生,也可以因為雙方的法律行為而解除。但是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是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一旦形成,就無法解除。父母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無論子女隨哪一方生活,其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存在。
對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係而言,婚姻關係解除時,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撫養關係自然解除。願意繼續撫養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意。對繼父母與成年繼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和權利義務關係不因離婚自然解除。繼父母或繼子女一方或雙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並符合法律規定時方可解除。
對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及權利義務關係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父母離婚後,養子女無論由養父或養母撫養,仍是養父母雙方的養子女。特殊情況下,如養父母離婚時需要依法變更或解除養父母子女關係的,也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二
離婚後對子女撫養的原則與辦法
1.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在訴訟實踐中,「爭撫養」和「推撫養」的情況都有存在,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由立法予以明確,無論子女隨哪一方生活,由哪一方撫養,父母雙方仍然都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子女撫養若干意見》對父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2.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子女撫養若干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第一,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第二,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第2條規定:父母雙方已協議兩周歲以內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兩周歲以上,應當首先由父母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判決
對已滿兩周歲的子女,已經過了哺乳期,對其應當由父親或母親撫養問題發生爭議時,首先應當由父母雙方協商,人民法院應當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時也應當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及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爭取由父母雙方達成撫養協議。對未能達成撫養協議的已滿兩周歲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此外,在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則的前提下,也可以允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
4.已滿八周歲的子女,在確定撫養問題時應當尊重子女本人的真實意願
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第19條的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撫養問題上,已滿八周歲的子女已經具備了判斷和選擇的能力,對和誰一起生活,由誰撫養會有自己的意願。對子女的選擇和真實意願予以尊重,是保護子女健康成長,貫徹落實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利益原則的體現。
三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負擔的原則
夫妻離婚後,雖然夫妻之間的身份關係解除了,但是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為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除,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離婚後的父母仍需平等地承擔子女的撫養費。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的撫養問題,由父母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因此,一般而言,離婚後,子女會由一方撫養。在此情形下,就需要在離婚的父母之間對撫養費的承擔進行分配。
四
子女撫養費負擔中的具體問題
1.雙方協商解決撫養費的負擔
撫養費用的負擔應當由雙方協商而定,因為涉及今後較長一段時間內撫養費的支付問題,因此雙方協商是較為理想的方式;如果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一般而言,不承擔直接撫養義務的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
2.撫育費的數額與增加
根據《子女撫養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3.撫養費的給付方式與期限
根據《子女撫養若干意見》的規定,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也可以一次性給付。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五
需要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出現了離婚時,為了爭奪子女的撫養權,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與婚姻關係不同,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子女出生產生的血親關係,不能因任何事由解除。離婚後,不論子女是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其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雙方仍承擔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說明父母離婚後承擔子女撫養費是法定義務,雙方的約定並不能免除其法定義務的承擔,父母雙方應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在婚姻關係解除時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對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約定撫養費承擔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對於訴訟過程中出現這種情形的,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審查,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予以支持。
此外,離婚後由於情況發生變化,撫養孩子的一方不適宜或不願意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者要求變更撫養費的,這種情況協商不成時,如何處理。對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或撫養費,達不成協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在人民法院之前所做的生效離婚判決(調解)中,已經對婚姻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做出了規定。其後,由於發生了新的情況,有了新的理由,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或撫養費協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受理。從訴訟理論的角度看,雖然之前有有效的離婚判決,但是前訴和後訴從訴訟請求、訴訟標的看,均不同於之前的離婚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婚姻家庭糾紛」中專門規定了「撫養費糾紛」和「變更撫養關係糾紛」兩類案件,雙方對由於情況發生了變更而需要變更子女撫養關係,變更撫養費的,可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來源:本文摘自《民法典重點修改及新條文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