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是否有效?

2020-12-09 言美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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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生父母對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非婚生子女須承擔撫養義務,但如有配偶者出軌他人或與他人重婚並生下非婚生子女,出軌者或重婚者可否用原配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或者雙方未婚生育子女但最終並未登記結婚,一方與他人結婚後可否使用結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結婚前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由於我國及社會對婚前戀愛同居的寬容態度,全國婚姻登記信息未實現實時共享查詢導致重婚現象,以及1979年我國第一部《刑法》頒布通姦罪正式退出歷史舞臺後法律對出軌外遇者缺乏強制性懲戒措施,導致未婚、重婚以及出軌生育非婚生子女已成為一種常態社會現象,而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用承擔與夫妻共同財產存在競合,如何處理兩者之間的關係、平衡維護兩者之間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一個不可忽略的家庭問題和社會問題。

法律索引:

若要對「夫妻一方擅自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是否有效」這一問題進行分析,我們需要先了解有關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以及夫妻共同財產處分原則的法律規定。

一、生父母對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非婚生子女具有法定撫養義務。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簡稱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以及即將於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根據前述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因此,生父母對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非婚生子女具有法定撫養義務,但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生父母與非婚生子女應當具有血親關係。由於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並不能像婚生子女一樣在血親關係認定上以夫妻婚內所生默認為夫妻雙方所出子女,且非婚生子女權益涉及合法婚姻另一方權益時,一般需要通過醫學鑑定證明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血親關係,才能確立撫養關係以及支付撫養費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處分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嫌疑。

第二,需要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是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情況下,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才需要支付撫養費,如果是直接由一方撫養或者雙方直接共同撫養,則不存在單獨支付撫養費的問題。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生子女要支付撫養費的,也是發生在夫妻雙方離婚後另一方不直接撫養的情況下,由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支付撫養費,在夫妻雙方婚姻持續期間,無需單獨向彼此或孩子支付撫養費,除非父母存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即「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三,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撫養條件或撫養費標準應當與婚生子女相當。生父母應當按照什麼標準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這在實踐中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但筆者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這裡所說的同等權利不僅僅是法律上的權利,也包括其獲取生父母同等撫養條件或撫養費的權利。在生父母沒有婚生子女時,應當根據生父或者生母的經濟收入水平、當地生活水平、子女的生活需要以及法律規定標準等合理確定撫養費標準,在生父母有其他婚生子女且生父或者生母的經濟收入水平允許或者富餘的情況下,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撫養條件或撫養費標準應當與婚生子女相當,這裡的「相當」不是指相同或者對等,而是不能過分低於婚生子女的標準,也不能過分高於婚生子女的標準,否則將會損害非婚生子女或婚生子女的權益。但如夫妻雙方在撫養費之外將夫妻共同財產共同決定贈與婚生子女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不屬於支付撫養費,非婚生子女亦不能以此為由要求生父母增加撫養費。

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同意,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才能在婚內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並處分是屬於自己的份額。

(一)夫妻共同財產採取法定共同共有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取得夫妻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簡稱物權法)第九十七條(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前述規定,我國夫妻財產採取法定共同共有制度,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共同決定權,這種決定權因為雙方財產的共同共有性質而不可按份分割行使,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處分財產,否則此種處分無效,一方更不能以其享有份額並處分自己的份額為由進行抗辯。

(二)只有在具有法定情形或者重大理由時,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決定處分自己所享有的共同財產的份額且另一方不同意的,才可以通過訴訟請求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物權法第九十九條(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根據前述規定,夫妻要求婚內分割共同財產必須具有法定情形或者重大理由,但在訴訟確認分割前進行處分或經訴訟確認處分合法前的,擅自處分仍可能面臨被認定無效的風險。根據現行規定,夫妻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尚未被明確為屬於可以分割共同財產的法定情形,尤其是存在大額資金支付或者大額資產給付的情況下,但在需要支付撫養費而不得不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情況下,可以作為重大理由請求予以分割。

案例導讀:

在了解前述關於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以及夫妻共同財產處分原則的法律規定後,我們來看一下司法實踐中對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其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情形如何進行認定和處理。在現實生活中,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產生糾紛的多為男方出軌其他女子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情形,撫養費支付方式包括男方直接以現金支付、以贈與房產或其他資產的方式支付或混合作為外遇女方及非婚生子女的補償或撫養費支付,而收取資金或資產的一方一般為外遇女方,包括直接支付至外遇女方帳戶、將資產登記在外遇女方名下等等,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也多為原配妻子單獨起訴或聯合男方起訴外遇女方要求撤銷贈與並追回已經支付的資金和資產。

根據筆者對多個司法案例進行研究發現,司法實踐對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其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認定和處理方式並不一致,甚至同一個法院的對類似案件的處理也有不同裁判結果,既有支持的觀點,也有不支持的觀點,但總體而言大多數判例的意見都是不支持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而那些支持的判例一般也有每個案件事實的個例情況或者法官本身持有不同觀點。

一、不支持以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名義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例及裁判標準:

(一)裁判標準一: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以撫養費名義處分給第三方屬于贈與行為或不當得利行為,該行為無效。

案例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關於原告何某霞與被告鄭某東、吳某蓮贈與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滬0112民初32397號

在本案中,原告何某霞與被告鄭某東於1990年10月16日登記結婚,後鄭某東與被告吳某蓮相識並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於2015年1月18日生育非婚生子女吳某某。2014年10月21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間,鄭某東未經何某霞同意向吳某蓮分15筆累計轉帳共計5600萬元,其中非婚生子女吳某某出生之前累計轉帳700萬元。鄭某東在庭審中自認,有1000萬元是支付給吳某蓮的分手費,其餘是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原告何某霞知曉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前述贈與行為無效並要求返還5600萬元資金。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鄭某東在與原告何某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大額的共同財產贈與給與其有婚外戀情的被告吳某蓮,或是與原告何某霞沒有撫養關係的兩被告的非婚生子女,該贈與行為當屬無權處分,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亦有悖於社會的公序良俗,故該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法院判決,確認贈與行為無效,被告吳某蓮向原告何某霞、被告鄭某東返還5600萬元。

案例二: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徐某榮、韓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魯14民終291號

在本案中,原告韓某與被告劉某國是夫妻關係。劉某國與被告徐某榮自2016年起相處三年多,並於2017年8月5日生下非婚生子女林某。2018年11月18日,劉某國與徐某榮發生矛盾分手,在不能確認林某是否為劉某國與徐某榮所生的情況下,劉某國單方書寫承諾《協議書》一份,內容為:「協議書自今日起,劉某國與徐某榮正式分手,分手後,劉某國需支付徐某榮孩子撫養費50萬元整……證明人:劉某國。2018.11.18。」

經一審法院委託鑑定,鑑定意見支持劉某國是林某的生物學父親。原告韓某向法院起訴確認《協議書》無效,一審法院認為,劉某國與徐某榮長期保持婚外兩性關係,破壞社會主義道德秩序和善良風俗,雖然劉某國負有法定撫養義務,但劉某國在韓某不知情,且劉某國未確認林某為己出的情況下,於2018 年11月18日向徐某榮出具了協議書,侵犯了韓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權益。據此判決,協議書無效。徐某榮不服,提起上訴。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某國於2018年11月18日向徐某榮出具的協議書,名義為協議書,從該協議性質看,是劉某國基於解除其與徐某榮之間不正當關係而做出的承諾,是劉某國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劉某國與韓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劉某國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徐某榮保持不正當關係,並出具案涉協議書,承諾支付徐某榮孩子撫養費50萬元,但該協議書內容應依法認定為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既屬於無權處分,又違背了公序良俗,一審判決認定案涉協議無效並無不當。關於徐某榮與劉某國的非婚生女撫養費問題,因徐某榮已另行提起訴訟,本院不予審理。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類似參考判例仍有:1.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劉某1因與被上訴人李某及原審第三人劉某贈與合同糾紛一案[(2019)粵01民終18215號];2.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原告龐潔明與被告蘇鈺喜、第三人林天弟不當得利糾紛一案[(2020)粵0803民初84號]。

(二)裁判標準二: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處分給第三方屬于贈與或不當得利行為,該贈與或不當得利行為無效,贈與或不當得利與撫養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以支付撫養費為由抗辯贈與或得利行為有效,法院不予採納。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田某撫養費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4)民申字第1115號

在本案中,男方田某龍與女方馬某婷為合法夫妻關係,男方田某龍與第三方曹某生育非婚生子女田某,並擅自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資金贈與轉入曹某帳戶供其購買商品房、車位、消費等。馬某婷知曉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前述贈與行為並要求返還財產獲得法律支持。田某以田某龍支付的資金為自己的撫養費為由要求撤銷判決認定,並認為生父應依法履行法定義務支付撫養費,在其沒有個人資金的情況下,撫養費的來源只能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提取和支付,這一支付完全合法。田某的訴求被一審、二審法院駁回,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田某龍的行為侵犯了馬某婷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利,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曹某應返還田某龍贈與的相關款項。申請再審人田某認為生效判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內容錯誤,田某龍轉入曹某帳戶的款項及為曹某購買商品房、車位的消費款項已有在案證據予以佐證。贈與行為與撫養費問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田原如果認為自己需要生父田龍支付相關的撫養費,可以另案提起訴訟進行救濟。

案例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上訴人劉某沂因與被上訴人謝某橋、原審被告李某標贈與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粵01民終18960號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謝某橋與原審被告李某標於1994年7月6日登記結婚,於2017年2月10日登記離婚,又於2018年2月2日登記結婚。2013年1月上訴人劉某沂與李某標相識並於2015年3月12日非婚生育兒子李某1。一審法院確認,李某標未經謝某橋同意向劉某沂支付兩筆款項2497000元及555548.65元用於劉某沂購買房產等,屬於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判決確認贈與行為無效並要求劉某沂全額返還給謝某橋。劉某沂不服提起上訴,並以返還款項應當扣除李某標應當承擔的非婚生子撫養費、懷孕檢查費及生產費等費用,以及僅需返還謝某橋應當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半份額為由進行抗辯。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謝某橋與李某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劉某沂與李某標存在不正當交往關係,在此期間李某標向劉某沂贈與了2497000元及555548.65元兩筆款項,上述款項顯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贈與行為侵害了謝某橋的夫妻共有財產權益,既是無權處分,又有悖公序良俗,因此應屬無效。其次,現謝某橋主張的是屬於其與李某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而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至於劉某沂返還贈與款項後,李某標與謝某橋如何處分的問題,屬於他們之間的內部關係,劉某沂以李某標與謝某橋第一次婚姻已經離婚,沒有婚姻基礎為由,認為謝某橋只能主張屬於其份額的財產,欠缺理據不予支持。最後,劉某沂認為返還的贈與款項中應扣除兒子李某某撫養費和分攤劉某沂懷孕檢查費用及生產費用,對此,劉某沂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且謝某橋不予同意,而支付撫養費、檢查費用和生產費用與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糾紛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故對於上述費用問題,劉某沂應另循途徑解決,本案不予審處。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類似參考判例仍有:1.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關於原告李某芳與被告董某輝、第三人韓某存不當得利糾紛一案[(2019)豫1102民初1836號];2.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關於原告賴某仙訴被告郭某傑、賴某燕贈與合同糾紛一案[(2019)粵1881民初4668號];3.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原告張某華與被告胡某、第三人劉某華贈與合同糾紛一案[(2019)湘0682民初820號]。

(三)裁判標準三: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共同生活,生父或生母不屬於「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而需支付撫養費的情形,再以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名義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無效。

案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劉某丹與成某萍不當得利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20)京民申4695號

在本案中,陳某國在與成某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陳某國與劉某丹發生為婚外情並生育非婚生子女,此後陳某國、劉某丹及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10餘年。陳某國在此期間向劉某丹支付 898692元為劉某丹購房,並向劉某丹轉帳 618720元。成某萍遂向法院起訴主張贈與無效並返還相應財產。劉某丹抗辯陳某國支付的款項為提成款、公司經營成本及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等。一二審法院認為,陳某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損害成某萍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其處分財產的行為無效,劉某丹關於所支付款項為撫養費的理由不能對抗陳某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且劉某丹與陳某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十餘年,二審法院因此認為在此期間其二人之女一直與劉某丹、陳某國共同生活,陳某國不屬於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關於「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的規定。據此判決贈與行為無效並返還1517412元及利息。劉某丹不服,遂申請再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陳某國在與成某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支付 898692 元為劉某丹購房,並向劉某丹轉帳 618720 元,屬於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該處分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應屬無效民事行為。就劉某丹所述陳某國支付的轉帳款 618720 元系子女撫養費與業務提成一節,鑑於劉某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轉帳款的性質為子女撫養費與業務提成,同時依據劉某丹在上訴期間的自述,其與陳某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十餘年,二審法院因此認為在此期間其二人之女一直與劉新丹、陳衛國共同生活,陳衛國不屬於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其情況並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並無不當。據此駁回再審申請。

二、支持以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名義合理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案例:

(一)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劉某先訴徐某、尹某怡撫養費糾紛案二審判決書(文號不詳)

裁判摘要撫養費案件中第三人撤銷權的認定,需明確父母基於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是否會侵犯父或母再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權。雖然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享有平等處理的權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否則不能因未與現任配偶達成一致意見即認定屬於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

在本案中,原告劉某先與被告徐某系夫妻,於 2008 年 4 月 15 日登記結婚。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查明:尹某芳於 2007 年 9 月 25 日生育被告尹某怡。2008 年4 月 28 日經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徐某與尹某怡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係,尹某芳起訴至法院主張撫養費。法院於2014 年 7 月 24 日判決:一、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每月 2 萬元給付尹某怡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6 月的撫養費共計 10 萬元;二、徐某自 2014 年 7 月起每月給付尹某怡撫養費 2 萬元,至尹某怡 20 周歲止。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劉某先知曉判決後以判決侵犯了其夫妻共同財產合法權益為由向法院提起撤銷判決之訴,一審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劉某先的訴訟請求。尹某怡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雖然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不能因未與現任配偶達成一致意見即認定支付的撫養費屬於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本案中,雖然徐某承諾支付的撫養費數額確實高於一般標準,但在父母經濟狀況均許可的情況下,都應盡責為子女提供較好的生活、學習條件。徐某承諾支付的撫養費數額一直在其個人收入可承擔的範圍內,且徐某這幾年的收入情況穩中有升,支付尹某怡的撫養費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因此法院認為,徐某就支付尹某怡撫養費費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諾,並未侵犯劉某先的夫妻共同財產權。據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某先的訴訟請求。

(二)案例二: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宋某奇、江某平贈與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粵01民終20174號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羅某闡在與宋某奇婚姻關係持續期間與江某平發展婚外情關係並生育非婚生子女,有違社會公序良俗,亦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因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羅某闡在與宋某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贈與江某平大額財產,顯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羅某闡未經宋某奇同意贈與江某平大額財產,屬於無權處分行為,侵犯了宋某奇的財產權益,而江某平明知羅某闡有配偶而與其保持不正當交往關係並接受大額財產的贈與,不屬於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贈與行為應為無效,宋某奇有權撤銷羅某闡的贈與行為,要求江某平返還被贈與的錢款。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宋某奇、江某平、羅某闡雙方均確認羅某闡在2011 年至 2018 年期間通過其本人及他人的銀行帳戶向江某平轉帳共計 11319700 元。江某平在審理中提出部分款項屬於羅某闡支付的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及其他費用。

二審法院查明認為,羅某闡多年來經常到武漢與江某平共同生活,必然存在著日常生活開支,而羅某闡作為父親有撫養女兒的義務,故其應承擔羅某某的撫養費用。原審法院酌定羅某闡的日常生活開支及羅某某的撫養費用共計120萬元,系綜合考慮了羅某某的學習成長情況以及羅某闡的經濟狀況,較為符合本案實際,並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因該筆 120 萬元系正常開支,故不能認定為羅某闡對江某平的贈與,應從前述轉帳金額中予以扣減。現江某平已舉證證明其已向羅某闡返還480 萬元,該 480 萬元屬宋某奇與羅某闡的夫妻共同財產,至於羅某闡收到該 480 萬元款項後的使用情況,不屬本案審理範圍,原審法院不作實質審查。涉案轉帳款項中有 60 萬元系來源於羅某闡母親吳某某,故該 60 萬元不應認定為宋某奇與羅某闡的夫妻共同財產,亦不應認定為羅某闡贈與給江某平的款項。由於吳某某對該筆 60 萬元是否系贈與給羅某某的陳述存在反覆,故該筆款項在本案中不宜予以處理。因此,江某平應向宋某奇返還 4719700 元(11319700元-120萬元-480萬元-60萬元)。

類似參考判例仍有:1.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李某晗、韓某平贈與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魯02民終7134號];2.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林某伊與林某思、潘某強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2020)粵06民終4497號];3.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梁某才、葉某娟贈與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8)粵07民申77號]。

法律評析:

一、關於夫妻一方是否可以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問題

(一)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權益與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存在競合關係,在夫妻一方有個人財產的情況下,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應當優先從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中予以支付。

筆者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生父母對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非婚生子女均具有法定撫養義務,因此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或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生父或生母支付撫養費是合情、合理、合法之事,但在生父或生母另行締結婚姻的情況下,生父或生母的合法配偶對其非婚生子女沒有撫養義務,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與夫妻一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必然存在財產上的競合關係。為妥善處理兩者之間的競合關係,對於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問題,首先應當核實需要支付撫養費的生父母有沒有獨立於夫妻共同財產之外的個人財產,如果有個人財產則應當優先從生父母的個人財產中予以支付,否則在生父母有獨立於夫妻共同財產之外的個人財產情況下,仍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對夫妻另一方是非常不公平的,此舉也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共同財產權。

(二)在夫妻一方沒有個人財產且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創造積累的情況下,生父母與非婚生子女並未共同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可以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合理處分支付。

筆者認為,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創造積累的財富大部分都已被界定為夫妻婚內共同財產,現實情況中夫妻一方持有個人財產的家庭情況是極其少數,因此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對絕大多數家庭來說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現實問題。

婚姻法第十七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及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名贈與個人除外);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八)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九)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前述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類型基本包括了絕大多數人及普通家庭能夠取得的收入。而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屬於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有: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上可知,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屬於個人財產的財產權益較少,且能夠獲得大額收益來源的途徑可能僅有「婚前財產」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並不符合中國家庭的實際情況,大多數家庭婚前基本沒有什麼資產,買套婚房還需掏空六個錢包,而通過遺囑或贈與獲得的個人財產更是少之又少。

因此,如果個人基本所有的勞動及投資收益均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又未作出分割之際而不允許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則有可能損害到非婚生子女的生存權利。

(三)生父母沒有收入來源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其生活來源主要依賴夫妻另一方收入的情況下,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不應當從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支付。

非婚生子女一般是由於夫妻一方婚前所生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內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情況下與他人所生,如果生父母締結婚姻後沒有收入來源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其生活來源主要依賴夫妻另一方收入,即使法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取得的收入被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生父母一方也享有夫妻共同財產權益,但在此情況下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不應當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在此情形,應當進行穿透審查,作為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的一方需要依賴夫妻另一方扶養扶持的情況下還要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實際上屬於變相由夫妻另一方撫養其非婚生子女,對夫妻另一方來說是極其不公平的,不僅增加了夫妻另一方的負擔、損害其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在非婚生子女屬於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所生的情況下對夫妻另一方而言更是一種精神摧殘,也不利於夫妻關係及家庭關係的穩定和諧。因此,生父母沒有收入來源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其生活來源主要依賴夫妻另一方收入的情況下,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不應當從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支付。

(四)在生父母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且已經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不應當支付撫養費,更不應該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規定,父母需對孩子支付撫養費一般發生在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父母離異,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

第二,父母未離異但在婚內沒有履行撫養義務;

第三,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需支付撫養費。

因此,不論是非婚生子女還是婚生子女,在父母與其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均無需單獨支付撫養費,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沒有履行撫養義務。而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需要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是「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但根據中國家庭的生活實際情況,父母與子女共同生活時一般是默認共同生活的父母已經履行撫養義務,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撫養費。因此,一般而言如果生父或生母與非婚生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應當推定其已經履行撫養義務,不論生父母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是否發生在原配夫妻婚姻關係期間均不影響其共同生活性質及已經履行撫養義務的認定。

二、在可以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合理處分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情況下,撫養費支付範圍如何確定、應當按何標準支付以及以何種形式支付?

(一)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支付範圍應當為非婚生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生活成長所需,生父母不應當超過生活所需範圍或者用途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非婚生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該規定可知,子女的撫養費應當為其生活成長過程中所需的必要性開支,包括日常生活消費、教育費、醫療費、合理文體娛樂性消費、合理人身保險費等開支。雖然子女屬於家庭成員,但是婚姻法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子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並無財產權益,父母對子女只有撫養義務。因此,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範圍應當限定為其生活成長所需,如果超過此範圍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贈送房產、車輛、購買高保費人身保險等非必要性或大額資產處分,該種處分應認定為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而無效,夫妻另一方有權追回。

(二)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應當根據子女生活所需、當地生活水平以及生父母的收入水平合理確定,在生父母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其撫養費水平應當與生父母能夠為婚生子女提供的生活水平相當,但在進行此項評估時,不宜將夫妻另一方的收入水平及其能夠為婚生子女提供的生活水平能力作為參考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0號)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根據前述規定,支付非婚生女子撫養費以不直接撫養其的生父或生母的負擔能力為首要基礎,並首先滿足非婚生子女生活成長所需,結合當地生活水平予以確定,如果夫妻雙方有婚生子女的,其撫養費水平應當與生父母能夠為婚生子女提供的生活水平相當。由於夫妻另一方對非婚生子女沒有撫養義務,因此在評估確定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時,不應當將夫妻另一方的收入水平及生父母基於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權利而從夫妻另一方可獲得的財產利益作為評估依據,否則將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財產權益,變相增加夫妻另一方在家庭生活中的負擔。如果支付的撫養費水平超過合理限度,夫妻另一方要求返還的,應當予以返還。

(三)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應當按月支付,在夫妻財產作出分割前不能一次性支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0號)第8條:「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本規定是對審理離婚案件是如何支付子女撫養費的規定,可以作為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支付方式的參考,但本條規定是基於夫妻雙方離婚時已經對雙方財產作出分割的情況下對子女未來撫養費支付方式作出的規定,而在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問題中,如果夫妻雙方尚未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的情況下,不宜採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子女撫養費是基於子女未來生活成長所需的持續性費用,依賴於父母現有或將來持續性取得的收入予以支付,但如果在生父或生母尚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情形下,採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實際上是將包括夫妻另一方現有積累的夫妻共同財產權益也支付給了非婚生子女,涉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即時性大額處分,而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確定性的,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持續性和穩定性是可變動的,因此採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支付撫養費實質上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財產權益,此種行為當屬無效,夫妻另一方要求予以返還的應當予以返還。

因此,如果需要一次性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應當徵求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或者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後再以生父母一方的財產予以支付,否則應當按月支付。

(四)撫養費應當優先以現金支付,不能以財產或財產權益形式支付,如沒有現金且確實需要以財物折抵撫養費的,應當先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再支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0號)第9條:「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根據該規定,撫養費應當優先以現金支付,既符合子女生活需要及有利於子女權益實現,在生父母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情況下,也是對夫妻另一方財產權益的保障。如果生父母沒有經濟收入但有其他財物的,可以用財物折抵撫養費或將財物處置變現後支付撫養費,但如果財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先財物進行分割後再從生父母一方應得的份額中予以支付或者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後予以處置變現。否則直接以財物折抵撫養費的,這種行為應屬無效,夫妻另一方要求予以返還的,應當予以返還。

三、生父或生母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另一方,原配夫妻一方起訴主張贈與無效要求退還財產時,是否可在同一案件中處理非婚生子女撫養費並在應當返還的財產中予以扣除?

筆者認為,贈與合同或者不當得利與子女撫養費屬於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不宜在同一案件中予以處理,權益受損的夫妻另一方要求將無權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返還時,應當予以返還,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可以另案主張。因為非婚生子可能涉及親子鑑定等問題,以及在以後生活中非婚生子及其與生父母雙方之間可能還會因撫養問題產生其他爭議,而這些問題與處理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引起的贈與合同糾紛、不當得利糾紛均無必要關聯,如在同一案件中予以審理,不利於以後其他事宜的解決,而有可能還會使得原配夫妻另一方因為判決問題受到牽連,例如在判決生效後,非婚生子親子鑑定被推翻涉及賠償問題,而基於賠償判決獲得的退回撫養費是否還需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予以再次分割?有鑑於此,撫養費問題宜另案處理。

四、在可以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合理處分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情況下,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財產權益應當如何補償或保障。

筆者認為,在夫妻一方無過錯的情況下,夫妻另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其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在離婚或有其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將已支付的撫養費總額納入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一方應得的部分,夫妻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此項補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權益損失的補償,其性質不同於夫妻另一方因存在婚內重大過錯而需支付的離婚賠償金,在處理時不應當以已經支付離婚賠償金而不對夫妻共同財產權益損失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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