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書(甬銀保監罰決字〔2018〕8號、9號),經查,平安創展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創展銷售寧波分公司)存在委託未持有本機構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財務數據不真實等違法違規行為。
一、委託未持有本機構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2017年1月-11月,平安創展銷售寧波分公司委託1081名未持有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涉及保費收入114.57萬元。2017年11月起平安創展銷售寧波分公司停止了上述違規行為。
上述事實,有業務清單、情況說明、調查筆錄、任職文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二、財務數據不真實
2017年1月-7月,平安創展銷售寧波分公司通過虛列服務費的方式,套取資金404.26萬元實際用於支付合作車商業務拓展費用。2017年8月起平安創展銷售寧波分公司停止了上述違法行為。時任公司主要負責人盧軍為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寧波監管局作出如下處罰:
一、平安創展銷售寧波分公司委託未持有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平安創展銷售寧波分公司警告,並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平安創展銷售寧波分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平安創展銷售寧波分公司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規定》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託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第十七條 執業證書持有人的執業地域不得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從業地域範圍。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規定》第三十一條: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五十六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並根據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相關的電子文本。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報送的報表、報告和資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籤字,並加蓋機構印章。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一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
(二)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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