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中山出臺發布《關於加強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的具體措施》,即 「人才24條」,內容涵蓋人才最關心關注的住房、入戶、子女入學、配偶就業、醫療等方面。12月9日,中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針對「人才24條」制定了具體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從2021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高層次人才配偶可隨調
「人才24條」提出,高層次人才配偶的就業由用人單位負主體責任,上級主管部門做好協調統籌,區分人才配偶原崗位性質,分別提出解決辦法。《實施細則》明確提出了高層次人才配偶可以隨調。
具體要求為,高層次人才的配偶為事業單位人員的,由高層次人才引進單位協調安排到人崗匹配的空編事業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有空編接收但無相應崗位聘用的,可先聘用再逐步消化解決。
此項規定的適用範圍為已享受中山高層次人才待遇的人才,其配偶(「以下稱為『人才配偶』」)為市外(含省外)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隨調原則要求,符合《幹部調配工作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充分發揮市場作用促進人才順暢有序流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按照「人崗相適」的原則,由人才向其引進單位提出配偶隨調申請,由引進單位根據人才配偶的學歷、專業、工作經歷、原單位工作性質等,協調安排到人崗匹配的空編事業單位工作;考察、體檢工作按《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考察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和《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聘用單位根據崗位需要並結合調入人員工作能力確定崗位,尚未有相應崗位聘用的,可先聘用再逐步消化解決。
接收人才配偶企業可獲補貼
《實施細則》要求,人才配偶為非公有制企業人員的,由高層次人才引進單位協調相關企業或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薦對接就業崗位。中山非公有制企業接收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的,對企業為其繳納的社保支出給予100%補貼,補貼期3年。
具體補貼條件為:接收人才配偶就業,為其辦理就業登記,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補貼方式採取企業先繳後補的方式,按年度進行申報。具體補貼標準為:按已享受我市高層次人才待遇的人才配偶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給予補貼,補貼期限3年。
三類企業可舉薦高層次人才
「人才24條」創新提出的企業舉薦高層次人才制度,此次《實施細則》也做了細化的要求。根據《實施細則》,為中山發展作出重大經濟貢獻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貢獻突出的企業、已引進省級創新創業團隊且團隊仍正常存續的企業,負責人可推薦對企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才進入高層次人才隊伍。
●除央屬、省屬、市屬國有企業和房地產企業外,以下三類企業納入舉薦範圍:
一、上一年度全市納稅前100名的企業;
二、上一年度全市納稅前200名企業中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引進省級創新創業團隊的企業。
●舉薦人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作為被舉薦人選:
從事產業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前沿技術項目研究,取得一定成果或掌握核心技術的人才;
參與技術改造、升級,取得技術革新或解決關鍵性技術難題的人才;
創新創業團隊帶頭人,有戰略眼光且掌握相關技術的關鍵核心人才;
創辦的企業正在進行技術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的人才;
進行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研究及推廣,有廣闊發展前景的人才;
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創新商業模式,能夠填補市場空白的人才;
擁有的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可產生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人才;
受學歷、資歷、年齡等限制,無法申請認定、評定的各類優秀人才。
青年人才創業有補貼
《實施細則》要求,建設中山青年人才回鄉創業基地,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入駐中山市易創空間孵化基地、中山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廣東中山農業孵化基地等納入名錄的基地創辦初創企業(指取得我市工商營業執照3年內),享受辦公場地免租和一次性創業扶持金、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
●具體補貼標準為:
1.辦公場地免租
入駐中山青年人才回鄉創業基地並成功註冊公司,或合夥持股佔50%以上的初創企業,按規定在入孵期內免辦公場地租金。
2.一次性創業扶持金
入駐中山青年人才回鄉創業基地,成功創辦初創企業(指在本市登記註冊3年內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可申請1萬元的創業資助。
3.創業擔保貸款
入駐中山市青年人才回鄉創業基地,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沒有其他貸款、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最高30萬元額度創業擔保貸款,合夥經營或創辦企業的可按每人最高30萬元、貸款總額最高300萬元。
4.創業擔保貸款貼息
獲創業擔保貸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個人貸款(含合夥經營)按合同籤訂之日同期限貸款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標準(即貸款基礎利率+3%)內據實貼息,小微企業貸款按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每次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文+/記者何淼
編輯:沙玉蘭
二審:曾淑花
三審:蘇小紅
素材來源:中山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