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承權,一般的理解就是父母的財產在身後,由子女自動繼承,而往往傳統的觀念中,獨生子女似乎是唯一的繼承人,但是如果涉及到相關法律法規中,是不是這樣規定的呢?今天來聊聊繼承權的那些事。
一、胎兒擁有繼承權。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簡單來說,涉及到繼承相關的,未出生的胎兒同樣擁有繼承權,享受繼承的權益。
二、合法的財產繼承。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注意是合法的私有財產,才可以依法繼承,如果是非法所得是不存在繼承的。
三、繼承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四、繼承物權。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簡單來說就是自繼承開始的時候,即擁有所繼承財產的所有權。
五、夫妻繼承權。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也就是說夫妻一方離世,另一方享有其繼承權。
六、父母子女繼承權。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簡單來說父母子女中其中一方離世,另外幾方均享有繼承權。
七、非婚生子女繼承權。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相關法規規定的繼承權相關順位如下: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注意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最後就說下關於繼承的財產分配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二、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四、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五、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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