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說法」繼承的那些事」(三)哪些情況會導致繼承權喪失,繼承權喪失有哪些法律後果?
問題的提出:繼承人哪些行為會導致繼承權的喪失,繼承權喪失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老周的答覆:繼承權喪失,是指因繼承人的某些行為導致其繼承權被剝奪的後果。根據《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權喪失有四種情形分別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權喪失的情形: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嚴重犯罪行為,不僅要受到刑法的嚴懲,同時也因為殺害被繼承人被剝奪繼承權。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不考慮其殺人動機、目的,也不考慮是否既遂,只要有殺害被繼承人的行為其繼承權就應被剝奪。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此情形需要考慮殺人目的是為爭奪遺產,繼承權的喪失對象僅是被爭奪的被繼承人,並不必然喪失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遺棄被繼承人不僅構成遺棄罪,還喪失繼承權。
虐待被繼承人則要求情節嚴重,輕微的虐待不必然喪失繼承權。
上述兩種情況現,如繼承人確有悔改且被遺棄人、被虐待者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偽造遺囑是指為了爭奪遺產偽造了被繼承人的遺囑;
篡改遺囑是指將被繼承人遺囑進行篡改;
銷毀遺囑是指損壞、銷毀被繼承人遺囑的。
上述情況要求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4條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繼承法》對於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要求情節嚴重的才剝奪繼承權,老周認為:該規定過於寬泛,因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的行為較為隱蔽,一般難以發覺,行為人的違法成本較低。應當以發現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的行為即駁奪繼承權,但情節較輕的可以不剝奪作為例外規定。當然遺囑人為了保障遺囑的效力,在遺囑形式上可以選擇公證遺囑、律師見證遺囑或在自書或代書遺囑時輔以必要的視頻資料。
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後果
1、喪失繼承權的,本人不能依據法定繼承,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2、喪失繼承權的,其不產生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法律效力;
3、喪失繼承權的,指定其本人繼承的遺囑部分無效,無效部分按法定繼承處理。如指定多名繼承人,其他繼承人的效力不受影響,無效部分按法定繼承辦理。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本文完)
「老周說法」下期預告「繼承的那些事」(四)法定繼承案件中,遺產分割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